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探讨

2019-03-02 08:02张敏志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非营利税收

张敏志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当前阶段,国家原来所承担许多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而由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来承担起这些政府职能。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属于起步初期,各项发展尚未成熟,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如何在税收政策方面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和高效运行,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已成为一个不可轻视的议题。

【关键词】公共事务;非营利;税收;调控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研究中产生的一个概念。国际社会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在这五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其中“非营利性”是界定非营利组织的核心标准。

非营利组织主要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满足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全体的利益,其主要为社会整体服务,如慈善组织、基金会、养老院、博物馆、民办非营利的学校、医院等。

二、非营利组织主要税收条例及税收政策

1、稅收法规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有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义务,非营利组织如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税行为,依照法律、行政规定附有纳税义务的,税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的权利。

2、税收政策

当前对非营利组织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政策分别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免税收入做了具体规定。另《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包含了对非营利组织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三、当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非营利组织还没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总体呈现出缺乏衔接协调、程序性规定多、实体性规范少等问题,并且均没有明确规范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了不同政府机构工作的重复与矛盾,也造成了纳税人对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认识的混乱,直接导致纳税人对由财税部门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不理解,社会认知程度低,非营利组织参与程度低。

2、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不到位

(1)税务登记方面:非营利组织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方面:非营利组织,需根据其经营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但不少非营利组织在自认为其收入是属于免税和不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就不把这些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了,长期申报收入总额为零。这样,就使得税务机关不能有效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状况,更无法对其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免税范畴进行监控。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法宣传不到位。不少非营利组织误认为其活动是公益性质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或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但认为其收入是属于免税范围的,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3、对税收认识不到位,错用乱用税收优惠政策

许多非营利组织只是简单理解为其企业所得税为免税收入,而未考虑到与之相对应的资格认定和使用范围的问题。因此造成了很多超范围收费却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4、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欠缺税收支持

目前许多非营利组织会从事一些经营性活动或设立收费项目,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筹措资金服务于公共利益,其经营收入是与其公益目的相关的。但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且没有明确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源自与其公益目的相关的商业活动收入还是与公益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收入,也就是说,无论是相关商业活动收入还是无关商业活动收入,只要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通过多渠道筹措公益性资金来发展公益事业。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税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的建议

1、统一认定标准,完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统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成立需要按其业务活动的所属领域向各领域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法人地位的同时也获得相关免税资格。

2、加强宣传辅导,清除政策理解误区

随着税收法治的不断健全,税务机关有权对各种经济形势或组织的各项涉税活动进行管理,但社会仍存在对非营利组织与税务部门关系模糊不清的情况。税务部门应通过税法宣传活动、宣讲会等各种形式,向非营利组织进行纳税辅导,让非营利组织了解自身的税收定位、税收权利与义务。税务人员在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非营利组织的申报纳税情况,加强纳税服务,清楚政策的理解误区,以增加非营利组织的纳税遵从度。

3、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

(1)、税务登记环节前移。建立普遍税务登记制度,实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设立统一在各级政务中心办理,要求非营利组织在登记设立的同时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增加对非营利组织的标识,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申报和检查管理制度。

(2)、建立非营利组织减免税年检制度。在每年汇算清缴后,税务部门组织对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专项检查,重点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对其申报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具体来源、内容、性质进行核实判断,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不同来源收入申报不准确、扩大免税收入范围等问题,有效防止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滥用。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领域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各领域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立和确认非营利组织资格、税务部门监控其申报纳税情况、审计部门监督非营利组织资金的运行情况的联动机制,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换,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组织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价体系,加强非营利组织建设和管理。

4、加强信息共享,打通外部监督渠道。

加强各行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建立工商登记部门、银行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监督渠道,配合税务稽查部门,发挥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五、结语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还未成熟,税务问题作为组织发展面临的关键性问题,是其进一步发展和生存的核心问题之一。将非营利组织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非营利组织人员涉税理念和办税能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可进一步引导非营利组织更好的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为社会更好服务。

【参考文献】

[1]许捷《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分析与建议》,《税务研究》2007 年第6 期.

[2]冯振颖,非营利组织公共性持有的初始逻辑和现实困境[J],管理观察,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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