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来我国人寿保险监管政策的浅析

2019-03-02 08:02马菁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马菁

【摘 要】从18年保监机构处罚数据出发,回顾17-18年的重要的人寿保险监管政策,从中找出保险监管思想。

【关键词】保险监管机构;人寿保监政策;监管姓监

2018年,对中国的保险行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因为这是“转型”的一年,中国银保监会的成立使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来了新机遇,但是保险监管机构的变动和调整没有放缓保险业日益严格的监管脚步。

一、2018年保险监管处罚数据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严格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月-12月,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在官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1450张,合计罚款24106万元,比2017年的15000万元增加了9105.5万元,同比增长60%;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全国保险监管系统撤销任职资格42人,比2017年的18人增加24人,行业禁入1人,比2017年的4人减少3人。经过18年的管理,各类保险机构的风险合规意识显著增强,保险业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的改善,各保险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大幅度的减少。

二、保险监管思想的确立

2016年末,保监会召开全体保险行业负责人大会,会上明确提出“保险姓保,监管姓监”。"保险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属性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险业根的本功能是保障,辅助功能是投资。为了更好地保障,保险业服务并且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对实体经济进行支持,并且对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起促进作用。“监管姓监”是指:监管是根本功能、核心职责和主要职责。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前提是监管,科学监管的结果是发展。只有监管科学有效,发展才能行稳致远。要进一步扎实做好监管工作,巩固发展的基础,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激发行业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三、2017年以来重要人寿监管政策回顾与解读

2017年5月保险监管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134号文),对人身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开发行为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鼓励险企开发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长期年金产品以及健康保险以及为特定人群设计专属保障保险产品等,同时明确限制险企发展快速返还的两全险、年金險,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万能险、投连险和纯理财型的护理险。

同月,保险监管机构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136号文),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各人寿保险公司对2016年以来人身保险销售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且明确保险主体中销售行为的“十项禁令”,。

134号文和136号文的颁布标志着保险监管机构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日常销售行为进行把控,监管更加细致。

2017年12月29日,保险监管机构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283号文),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打击非法经营,尤其是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及产生的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活动;二,整治产品乱象,重点在于整治保险代理人的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发布不真实的谣言和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三,规范保险业乱草丛生的局面,主要是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不规范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套取资金扰乱保险行业市场秩序等;四,屏蔽销售乱象,主要是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媒介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行为。

283号文的颁布,标志着保险监管机构从四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划,全方位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2018年6月19日,保险监管机构下发《自媒体保险销售宣传行为管理通知》(27号文),为了治理保险销售误导,要求互联网站、博客、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不得进行保险销售误导、传播不实信息,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自媒体销售宣传行为管理制度,确保宣传信息的准确性。

27号文的颁布,标志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机构或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保险相关营销宣传信息,都不得违反《保险法》、《广告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将接受严厉处罚。

2018年6月21日,保险监管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2号文),围绕人寿保险行业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股权乱象(保险公司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资料等)、公司治理(董事会组织不健全,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弱化,独立履职不到位等)、资金运用(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将短期资金集中投向非公开市场的低流动性高风险资产等)、销售乱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等问题)、产品乱象(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理赔乱象(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消极拖延定损或拖延赔付等)、违规套费乱象(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数据造假(重点整治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不实,资本不实,准备金不实等)等八个方面的乱象整治工作。

在52号文的实施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同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处罚要严于去年”;同时对监管部门提出加大现场检查的投入,查深查透;对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带队自查,加大内部问责的力度,扣钱扣绩效。

四、2017年以来人寿保险监管政策小结

自2017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政策及处罚决定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并且从“保险姓保,监管姓监”的角度出发,从三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管。

第一个方面,从监管导向出发,让保险回归本源。监管机构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意在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从而防范保险行业的风险。

第二个方面,从监管检查重点出发,让销售行为合规。监管机构更加重视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监管投诉举报涉及的销售者权益保护等事项。

第三个方面,从监管处罚结果出发,让犯法成本更高。监管机构加大个人处罚力度,加重“小事”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凸显严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一直坚持“严监管”这个方向没有放松,严厉治理保险乱象、打击非法保险活动以及高风险保险机构和高风险业务,不论从制度、政策和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监管行动等,哪一个方面都不会放松。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必将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新风险在监管之间的空隙中产生,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间的数据共享以及充分沟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风险控制需要兼顾长期与短期,我国保险业要借鉴其他行业以及国外好的监管办法和体系,使监管更具有前瞻性,为今后越来越突出的混合金融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始终相互影响,共同前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寿保险业的发展需要市场化,价格机制就是市场化的核心,市场应该在产品定价中的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资源配置,这是让人寿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行业监管的目的是“管住后端、放开前端”,让保险业通过对保险标的补偿,成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寿险客户需要的是对身体健康和生命真正的保障。保险业的监管和发展并没有直接关系,强监管不是要人寿保险快发展,也不是要人寿保险不发展,而是对人寿保险行业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和预判,让人寿保险健康发展。归根到底还是那句话,“保险姓保、监管姓监”,各司其职、各安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