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

2019-03-02 08:02瞿兰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瞿兰

【摘 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是保证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道德约束,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之下,司法领域有关法律职业伦理构建力度不足,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渗透出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成为法律实施和法治运行的巨大障碍,我国各项职业伦理机制亟待完善和发展,加快法律职业伦理制度化建设的步伐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沿着法治的方向前行,法治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方针指导和更为科学的制度化前景。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宏观指引;微观构建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及其构成

说到法律职业伦理必然提及对法律职业这一主体概念的理解,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曾将法律职业定义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而伦理一词顾名思义是“人伦”之理,是指人们之间处理不同关系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由此可知,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我国的法律职业者队伍,从整体上来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操守的属于大部分,他們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做着积极的贡献,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加之《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立法以及各部门制定实施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纪律措施,这些都对强化职业者纪律观念,遏制滥权腐败思想及行为的滋生,防止整体职业伦理环境的恶化,保持清正廉洁、树立司法公信力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尚不成熟,部分职业者水平素质较低,对司法实践的监督制度不完善,加之职业伦理建设滞后、弱化、虚设,造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信仰不足,法治的实现仍面临着众多挑战和难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权压法,严重缺乏职业责任感,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坏;司法腐败行为层出,严重缺乏职业自律精神,阻碍我国法治发展的前进步伐。

三、宏观指引与微观构建

(一)宏观指引——发挥法治对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保障、引导、推进的作用。

法治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社会秩序、切实有效的保障体系,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保驾护航”。法治与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分别代表着社会共存机制和社会共识机制,前者着力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冲突;后者着力解决司法过程中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冲突。法治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将其保持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并推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微观构建——从理论观念、制度构建、运行体制、运行实施四个具体方面入手,四位一体进行构建。

1.理论观念

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建设要体现法治精神,主要表现在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伦理建设应体现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的内容,还要求法律职业者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其次,要理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需要我们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中跳出旧有的法律与道德截然分离的窠臼,既要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也要制定原则性的道德规范。原因在于,如果只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没有抽象的道德规范和概念,那么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就会落入细微琐碎的浑沌中,造成既无法穷尽行为又缺乏宏观指引的尴尬局面;而如果只是规定抽象的道德规范,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就会导致制定出的规范缺乏可行性,使得规范如同虚设毫无意义。

2.制度构建

我们应认真分析当前法律职业伦理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的弥补和构建起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利用“法律迁移”,借鉴国外法律职业道德制度中有利我国法律伦理建设的部分。就目前情况看,我们应借鉴西方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三种表现形式,分别对应建立起德行伦理、中层伦理和底线伦理的三种法律职业伦理档次,以弥补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存在的制度规范混乱重叠,导致权责不清运行无力等的问题。

在当下尽管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确实具有众多共同的特征,且在一致的法治精神下、统一法考的政策下联系越来越紧密更加具有职业共同性。但法律职业者各自的分工及各自的特点也必须予以明晰和重视。法官职业团体、检察官职业团体、律师团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差别,在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时我们应正视这些差异,从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

3.运行体制:环节包含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

遴选机制:重点在于培养和考核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质,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主张“美德即知识”,强调了知识与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肯定了知识的传授与道德教育之间直接关联——道德以知识为基础。因此,法律遴选机制也应体现这一理念,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素养,以巩固和建设起该共同体的职业道德。具体措施表现为设定作为准入门槛的考核机制,促使法律职业者全面掌握其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素养及能力——现如今我国已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法考制度,并不断优化改进,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遴选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此外,笔者建议设置一定期限的道德素质考核期,在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实务过程,考核其是否具有勤勉有效的履行职责的职业责任感;避免任何有损司法及法治形象的行为的职业自律性;独立司法、公正执法、法律至上等法治精神,并成立专门考核机构,有效的对其道德素质作出准确全面的判断。

监督机制:对于建立起来的职业伦理制度即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法律制度,分别建立起对应教育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职业行为指南和内部纪律规制的监督机制,以及靠外部监督和法律强制制裁的监督机制。

惩戒机制:有了监督机制来发现问题,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惩戒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按程度的大小进行适格的处理。为此,建议在监督机制下成立设置专门的惩戒部门和合理的惩戒量化标准,保障问题的及时解决,树立起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风尚。

4.实施环节

重点做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伦理考核监督、伦理奖惩方面的工作。将法律职业伦理贯彻进司法职业者职能运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发挥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实效,约束和遏制其虚化和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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