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2019-03-02 08:02付海霞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家现实意义法治

付海霞

【摘 要】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影响深远,在诸子百家思想中极具现实意义。它对中华民族的统一和社会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对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健全法制具有积极影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展开,法家思想更是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对法家思想及其对我国现代社会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法家;法治;现实意义

【分类号】B226 【文章标识码】A

法家思想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其思想的根本与现代民主是相反的,但也有许多值得我国现代社会建设的借鉴之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

在春秋时期,由于落后的生产力与快速发展的生产关系极其不适应,由于铁质耕田工具和耕牛的使用,生产力大大提高,奴隶们不满奴隶主的暴力统治,纷纷起义,井田制土崩瓦解,公田不治,出现了很多私田,私田的私自交换和买卖,加速了奴隶制的土崩瓦解。封建社会初期,新型的土地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纷纷主张建立新型的法制,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个时候建立起来的就是法治社会的雏形。“依法治国”取代了“以礼治国”,法家作为一股新生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二、法家思想内容体系

(一)法律思想

1.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3.刑无等级。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4.保持法律稳定。“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和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和“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二)教育思想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三)伦理思想

1.人性观

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荀子的性本恶思想主要表现为:人的感官欲望的无法满足状态,他在《荀子·性恶》说:“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认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人的财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书·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商君书·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鞅认为,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

2.诚信观

吴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诚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倡导践行变法的过程中注重诚信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靠诚信为变法打基础,用诚信赢得民心,从诚信入手树立改革者的形象。吴起靠诚实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拥护,维护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吕氏春秋·慎小》记载:“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伤?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司马迁的《史记·商君列传》有描述:“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3.义利观

法家坚持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物质基础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当社会的物质财富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时,人们就会行仁义、讲道德。而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而物寡”、“争于气力”的时期,仁义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战”,韩非也明确提出“务力而不务德”,否则国家将面临贫穷落后甚至是亡国的危机。法家认为儒家所谓的“爱人之心”实际上是“伤民”,而儒家那套繁杂的仁义礼节不但于民无益且有害,是暴政的发端。而法家坚持,利乃是人们的行为的唯一动因,这既是社会事实,也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原则。这与法家好利、自为的人性论思想一致,并由其沿袭而来。商鞅提在《商君书·开塞》中指出:“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总之,在法家看来,人性好利,人与人之间也是纯粹的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利”则是人的一切行为和交往的唯一动力。在这种义利观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们也触及到了公和私的话题,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们主张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为大;“私”当然是指受君主统治的群众。

三、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为依法治国提高借鉴

法家“以法治国”“任法而治”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对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借鉴意义。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支配性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绝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法治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社会团体和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学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国”和“任法而治”。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内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必须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而当下我国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执政党的行动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些主张都与法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实质上的共通性。除此之外,法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主张维护法律的统一等主张,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設目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借鉴

法家思想他们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在《韩非子》中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讽刺守旧的的儒家如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但法家思想提倡变革的同时又强调法律相对稳定的重要性,指出“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注意的是,法家思想诞生于封建专制制度之下,无论是法家思想的治国总方略还是具体方法,其根本目的都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具有其历史局限性。其“法”思想所要达到的直接效果是要使君主确立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协助君主统治国家。这点与西方政治思想家尼克罗·马基雅弗利在《君主论》中所阐述的君主应兼具狮子的凶猛和狐狸的狡猾不谋而合。但同时,法家思想缺乏对君权进行合理限制的部分,“法”的思想强调欲实行法治必须以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为基础,容易导致统治者权力的高度膨胀并最终成为暴君,这点又与马基雅弗利强调统一国家后应实行共和政体截然不同。

法家的改革发展观,对当下我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深化改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和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动力。当下中国正在处于历史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无限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着一系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国际地缘政治斗争日益复杂、国内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诸多约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红利并未遍及全民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改革的脚步,制约着“中国梦”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和重视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和“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必须凭借政治自信,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冲破思想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状态,全面深化改革。

(三)对于反腐行动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

在大力倡导法制文化和法制社会的现代中国,可以借鉴慎到的法治思想。慎到认为人治不足以治国,治国之道在于实行法治。法要面对现实,从人情好利出发,把法的关系建立在利害关系上。

商鞅从人性恶的立场出发构建其治国理论,主张建立良法之制使天下之民安于生活。认为法是社会生活的唯一标准,倡导“发布于众”,“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用一铢”行贿败法的思想,对于当前构建法治社会中所开展的反腐行动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韩非,其法治思想则需辩证的看待和商榷,因他本身是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渴望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的封建帝国,《韩非子·扬榷》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而且他强调的是绝对的君权,则是与当前我们所提倡的“人人平等”是相悖的,不要一味的继承,要理性的认识和摒弃。但韩非子要求树立法的权威,将法作为判断是非善恶,实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刑无等级”,公正司法,则是我们需要大力发扬和传承的。

(四)法家思想对建设法制中国影响应突破的瓶颈和注意事项

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创新社会基层管理制度,或者如何高效的构建法制社会,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和瓶颈。

在理论上,需要把思想宣传工作面上的要求与具体学科点上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找准学科专业领域理论阵地建设的结合点,以理论指导实践。现在中央强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领法学教育,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在思想意识层面,居民的法律意识则对他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有着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律权威意识的居民,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可能性越小;越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的人,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现象表明,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服从意识,对人们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不起促进作用;而工具主义的法律意识则能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加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社会稳定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保障了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它使社會活动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从而使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因此,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推行依法治国。

在行动方面,更要树立“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将法制思想践行到实践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到实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事关党和国家的命脉。

四、结束语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国因法而治,因法而兴。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依法治理的国家;对于行进在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现在,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攻坚期,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法家思想中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继承法家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思想,思古鉴今,利用法家思想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利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澔岳.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J].作文成功之路(上),2016(5).

[2]贺文涛.浅析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J].智富时代,2016(s1):158-159.

[3]马世年.《韩非子 》的成书及其文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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