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理“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探究

2019-03-02 08:02孙堃伦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执行老赖法治

孙堃伦

【摘 要】“老赖”现象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常见现象,也是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老赖”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和诚信社会的构筑。本文通过对“老赖”现象存在原因、社会危害以及治理“老赖”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治理“老赖”的对策性意见和建议。作者认为,“老赖”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社会诚信道德缺失、法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因而只有全社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法治观念,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才能有效的治理“老赖”现象。

【关键词】老赖;法治;执行

一、社会问题的“老赖”现象

所谓“老赖”,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各种正当或非正当理由而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表现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恶意欠薪、欠税、欠款等诸多方面。主体涉及到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私营企业、个人等。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还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大环境下,各个企业法人,私营业主,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的交易和借贷行为这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而且标的金额也随之飙升。由此便出现了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绝大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会在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下自行了结,但是总有那么一些债务人不是自觉地履行还债义务,而是以各种正当或非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甚至出现了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恶意欠薪、欠税、欠款等诸多“老赖”现象,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危害,阻碍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进步伐。

(一)“老赖”现象的危害性分析

第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恶意欠薪、欠款、欠税等行为,让老百姓有劳而不获的伤感,有不能获得持续稳定收入的危机感,老百姓对市场秩序状况的失望、未来的过度担忧,从而降低了个人的边际消费倾向,导致需求下降,降低了社会总需求。如果银行坏账不断增多,税收收入减少,国家购买和投资能力降低,加之个人对投资行为产生谨慎态度,不利于拉动投资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从而将降低社会总收入,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引发道德信任危机。如果恶意欠薪、欠税、欠款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人际交往防备的情绪将迅速扩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将不复存在。特别是“老赖”还不断炫耀其如何赖账,出入高档场所,进行高档消费时,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会产生效仿效应。据调查,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已成为“无用的别名”,有90.2%的人认为“守信成本”高于“失信成本”。大量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和“老赖”现象的出现,已深刻改变了一些民众的价值认知与行为预期,许多人走进了一个渴望诚信却又被迫不诚信的怪圈。更多的组织和人将会大张旗鼓的进行欠薪、欠税、欠款,整个社会将引发道德危机,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对社会制度及社会理想失去信心,不利于增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第三,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给社会管理带来压力。组织或个人的恶意欠薪、欠税、欠款等行为,本属于个别组织或个人的单一行为,但受害者如不能通过有效措施或途径追回本应得的债权时,或将引起对法律政策稳定性的担忧,从而导致因“老赖”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部分过激当事人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采取非法集会(诸如非法堵路,到政府机构静坐)等手段,请政府出面给予帮助解决,这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给政府部门管理带来压力,因而必须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维护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可能会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造成恶性突发事件。组织或个人的恶意欠薪、欠款等行为,受害人在自己收不回款项时,就会想通过其他途径(例如请非法的收账公司)收回部分款项,特别是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收账公司可能通过暴力途径要债,会造成恶性突发事件发生,从而出现刑事案件。

第五,挑战法律的权威性,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部分“老赖”通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相关条款的漏洞,而钻法律的“空子”,恶意欠薪、欠税、欠款等,表现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非法转移公司或个人资产,注销公司等行为来恶意逃避债务,以逃脱法律的惩罚。还有部分“老赖”乐于打官司,通过不断的上诉、庭审等来达到拖延偿还债务的时间,他们深知只要法院未做出判决,就不能强制执行,就不能处置其财产。这些行为都有藐视我国法律之嫌,都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阻碍社会的进步。

(二)“老赖”现象的成因分析

第一,信用体系尚不健全。201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经过相关部门的大力建设,我国公民的相关信息查询扩展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3家单位以及3400多家银行,可查询信息扩展到14类16项信息,查控功能进一步完善,使用法院实现了全覆盖。在这之前,可查询信息的单位只有20家银行,可查询的信息种类只有银行存款1类信息,没有在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银行之间建立其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各个部门掌握的信息相对独立,不能联网查询,这就给“老赖”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第二,失信成本较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9月25日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这之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对“老赖”进行处罚,由于欠债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对待“老赖”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进行处理,司法拘留15天。这样低的违法成本,很多“老赖”宁可被拘留也不愿意履行债务。

第三,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欠债还钱,这本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和深入,部分组织和个人片面理解:“不管白猫黑猫,只要拿得耗子就是好猫”。在追求经济利益方面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向“君子爱财,也要靠旁门左道”转变。部分组织和个人社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与社会主义制度、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相悖离。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仅出现了严重的牺牲环境和资源的现象,还出现了牺牲他人合法权益和利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四,契约精神的缺乏。契约精神,本是一种主流精神,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在相处过程中以重感情和重信任而居多,这本可促进人与人之间更深入的交往,从而更加和谐相处。但是很多“老赖”利用了人们的善良,在利益面前,这些“老赖”道德素质低下违背道德法律,拿合同和法律文书不当回事,严重缺乏契约精神,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债务,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等。

(三)“老赖”治理执行难原因分析

据统计,全国有近70%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拿到一纸判决书却无法拿回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财产。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在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连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惩治,这些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连续出台,促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虽然案件的执行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现实社会中“老赖”现象依旧层出不穷。且赖账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断变化和翻新,给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收集证据,发现财产困难。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在这之前,一部分“老赖”不但不如实申报财产,还趁着法院执行前,赶紧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法院在执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老赖”的财产报告等,很多当事人处于民事纠纷的弱势方,根本没有渠道和途径查询其财产情况,从而导致收集证据,发现财产难。

第二,初、中级法院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局人员数量和精力有限,且素质有待提高。据调查,在四川某市基层法院,一是没有及时将国家加强执行的法律法规上传到本院官方网站上,供社会各界学习了解。二是没有出台适合本地方治理“老赖”现象的措施和办法。三是该基层法院执行局人员数量有限,综合素质不高,执行局一共有工作人员20余名,且其中一半是临时聘用人员,而每年该局将接到4000多例执行案件,平均到每个人手中将近200余件,从而分散了精力,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快速精准的去执行。

第三,有地方“保护伞”的庇护。特别是一些“老赖”企业,仗着为地方缴纳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等优势,他们四处活动,指使与其有牵连的地方官员私底下干预案件执行,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还导致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没有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当事人进行全程监督。地方“保护伞”的庇护,让执行工作难以达到公正性和透明化,也让老百姓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官的信任。

二、治理“老赖”现象的对策建议

从各地治理“老赖”的案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老赖”现象的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诚信道德缺失的体现。他们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老赖”现象不是不可治理,只要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坚持从制度着手,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用制度管住“老赖”,就能起到固本溯源之功效。

一是加快推进诚信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和规定不是直接约束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门涉及诚信问题的,我国只有一些《规定》和《意见》,而美国关于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共计十几二十部,比如有《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社区再投资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披露法》《银行平等竞争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法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征信运作、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二,设立“全民诚信日”,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诚信、宽容是中国人毋庸置疑的优点,这是必须继承的中华传统美德。通过设立“全民诚信日”,开展相关活动,在全社会中普及信用知识、信用制度、信用法规,从而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设立“全民诚信日”,加强对青少年诚信道德宣传和教育,让诚信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走进中小学和大学课堂,从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出发,把诚信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及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杂志以及网络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大力营造诚信建设舆论声势,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让广大群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受到教育,让“以诚立身、诚信做人”成为每个社会人的处世准则,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允许成立合法的追债公司。美国有合法的追债公司(collection agencies),专门帮助债权人追讨债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自家的追债公司,另一种是第三方追债公司,为债权方雇佣第三方机构向债务方催债。一般情况下,追债公司有多重渠道可以获知公开的信息,比如信用申请上的信息、亲戚朋友雇主邻居、电话簿、邮局、有权使用州机动车部门的记录、银行、信用局、投票注册记录、网络搜索等渠道。

第四,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应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监督机制。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重点体现在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做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以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党政机关、群众代表、当事人、新闻媒体等组成的监督队伍,对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进程进行监督。对执行人员的考核中应有结案率、申请执行人满意率等条件,来综合评定办案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使执行工作具有职权性、权威性和成效性。

第五,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对守信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力度。除了运用国家现有的法律条款外,还应出台相应附加条款,特别应加大对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直系亲属的财产等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的杜绝其恶意欠款、欠税、欠债,断其钻法律“空子”的后路。

政府权力机关应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工商注册、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应在就业、入党提干、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参加社保以及购买特需商品等方面享受到真正的实惠。营造对“老赖”人人喊打,人人唾弃的社会氛围,树立“守信成本”远远低于“失信成本”的观念。

综上所述,“老赖”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大力推行诚信道德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治理“老赖”现象已刻不容缓,只有全社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法制观念,共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大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的治理“老赖”现象,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陈明.关于“执行难”问题成因及对策的思考[J].山東审判,2016(5).

[2]张立纳,王金利.切实解决执行难题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1(6).

[3]胡志光,尚彦卿.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以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为样本[J].人民司法.2016(19)

[4]袁琳.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6(6)中

[5]王金东.浅析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及解决措施[J].商

[6]陈勇.“执行难”问题及对策研究[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5(12)

[7]朱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4(03)

[8]董秀平,关于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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