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9-03-02 08:02冯媛媛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实施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策

冯媛媛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在肯定《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关系的同时,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劳动合同法》从征求意见开始便受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在经过多方博弈、多次修改,才颁布实施。作为一部从开始就备受争议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以来,规范了企业用工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质疑。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保障了企业有序、稳定的发展,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范了社会用工秩序

(一)《劳动合同法》对规范企业用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宗旨、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缓解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等问题。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今,仍为劳动仲裁案件中最常见也最受关注的案件。在该条款的压力之下,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用人单位也从劳动合同开始,完善了用工制度,如现如今的知名企業内有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诸如考勤制度、休息与休假等制度,在保证企业有序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调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的方式大大改善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天然弱势地位。诸如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可解除劳动的事由,《劳动合同法》均以列举式的方式予以了明确,让劳动者明确的知悉在用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要求之下,通过优胜劣汰,可以将一些没有用工能力的企业排除在用人单位之外,进一步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类型也做了区分,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特别规定一章还规定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通过这种不同形式的划分,让社会上的大多数工种都可以选择相适应的合同类型以及法律规范,进而可以全方位的调整各种用工关系。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且用人单位一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在此种情形之下,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会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面临经济上的困难,避免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了用工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僵硬性

仍以“二倍工资”问题为例,在大型企业通常有专业的人事管理企业内部的人员的劳动合同,而小微型企业,劳动者往往身兼数职,并没有专业的人员来对劳动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往往会因为疏忽等原因,而忘记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并没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却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费用。而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本就因用人成本过高而无力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金。据统计,截至 2017 年 7 月末,我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 7328.1 万户。其中,企业 2327.8 万户,占国内企业总数的82.5%;个体工商户 5000.3 万户,占国内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80.9%。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机械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只会让一些企业在不堪重负之下,选择解散,进而让其他人面临丢失工作的风险。

再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制定法律的初衷本为限制用人单位强迫或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休息。而在实践中,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的员工,很多劳动者仍愿以更多的加班来换取更多的劳动报酬,但迫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基层的操作工人员会在其不得不休息的同时,再找一份兼职。用人单位不断的在招新人以满足生产线需要,而生产线上的劳动者却不得不在不休息的时间找一份操作并不是很熟练的兼职以换取报酬。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居高不下,劳动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找兼职,非但未实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还损害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仍然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时,采用了诸多的“应当”字眼,但用人单位在应当怎样做而未实际未做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还有诸多的条款在实践中被沦为空谈,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实践中,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犹如凤毛麟角,而地方工会往往并不会干涉用人单位的内部事宜,导致第四十三的规定因没有操作性而变成一纸空谈。

(三)《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我国作为人力密集的制造业大国,《劳动合同法》在加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前几年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在物价飞涨,用人单位用人以及其他成本激增,利润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很多大型企业从沿海区域迁至内陆,也有很多外资厂商选择退出中国,甚至有的高科技企业选择以机器人替代劳动者。在劳动者逐年增加而国家又延迟退休年龄的环境之下,很多人丧失了可就业的机会。再加上社保由将由掌握着每个劳动者收入的税务局统一征收,必将改变用人单位按最低基数缴费的主流。虽然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福利,但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在如此高负担之下,很多企业必将不堪重负难以为继,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愈演愈烈,未来的用工关系也将会剑拔弩张。

(四)过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合同法》显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因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进而属于民法中的特别法,但《劳动合同法》仍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公平原则,劳动者就应当付出相应的劳动或智力成果。而纵观《劳动合同法》第七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仅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務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对要求劳动者提供等质等量的劳动或智力成果只字未提。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范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仲裁或诉讼中被支持的概率又很小,严重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实践中,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稿就广受诟病的争议点。

三、对策与建议

(一)应制定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应补充制定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是劳动监察部门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时,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做到“执行必严,违法必究”,不让《劳动合同法》变为一纸空谈。在现行法律尚不完善的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合法、合理的完善用工制度,劳动者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让用人单位有序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二)国家或地方可适当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税率减免或补贴以可降低用人成本

国家、地方政府或工作部门,可根据辖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类型、企业发展情况、行业前景以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等情况,给予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税率减免或补贴,以降低用人成本。同时,应及时跟进帮扶企业的发展情况,让补贴落到实处,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而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改善《劳动合同法》法律适用的僵硬性,在实践中,可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可根据结合案件发生的地点、案件的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类型、劳动者工种类型,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因素,结合《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因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出现的显示公平情形,同时,在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检察院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法官肆意的自由裁量而造成的枉法裁判。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将越来越复杂多样,《劳动合同法》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仍会广受关注、备受争议。希望《劳动合同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用人单位的有序发展,更加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章惠琴,郭文龙.从倾斜保护原则审视《劳动合同法》之修改[J].学术界,2017(1):42-52.

[2]李兴刚.《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6(02):74-75.

[3]张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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