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分类与特征

2019-03-02 08:02倪立人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倪立人

【摘 要】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是有别于其他证据制度的证据,有其特殊性,种类比较繁多。行政处罚证据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它的价值取向应该与整个行政程序的价值取向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处罚证据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独特之处。本文将着重分析行政处罚的证据制度的分类与特征。

【关键词】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一定程序对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其特征:一是行政处罚作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分为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他们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三是行政处罚的性质很明确,是以惩戒为目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面说的就是行政处罚的概念,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则是指行政主体,即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律已经规定好的方法和程序,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

一、行政处罚中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國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的证明能力是很直接、很直观的,比如自然规律、自然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但如若是根据主观想象得出来的推定,这可不能算是合法证据。

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这种证据要么用作其他证据的配合、或者需要配合其他证据一起才能成为有力证据。比如在行政案件中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未成年人所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明显不相适应的证言;与原物件无法进行核对的复印、复制物品;经过行政相对人自己改动或其他人改动后,另一方行政相对人并不认可的所谓证据材料;就证人而言,有出庭作证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法辨别、鉴定是否被修改过的电子类证据[1]。

3、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这种证据与行政机关一方的干系表现较多,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辩、陈述或者听证等权利后所采集到的证据;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由于我国行政处罚的举证是由行政处罚作出方负责,且为事前提交,不能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进行证据的补充。

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比如以偷录、偷拍、偷听等非法手段获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如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证言;以胁迫、欺诈、利诱、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等。

(二)按照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还可以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有:书证、鉴定材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举例如下。

1、书证:一般来说,指的是以其所载符号、文字、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副本、记录本、正本、影印件和译本。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提取时应该由原件的所有人进行签字盖章;二是在提取由个人、单位、组织进行保管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抄录件、传真件、影印件的,应当注明材料的出处,并经保管人、保管单位确认无误后加盖其印章;三是在提取图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专业技术材料、科学文献等书证时,应道附有相应的说明材料;四是关于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材料,执法人员与询问人员以及被询问人员(当事人)都应当签字。当事人如果拒绝签字,必须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写明原因,并签字确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2、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在某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案件中的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商标标识、商品的包装都可以算是物证;又比如交警在道路检查车辆行驶证过程中发现的,伪造的车辆行驶证也属于物证。在物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应该取得物证的原物件,尽量避免取得复印件、影印件,确实在取证过程中有困难的,应当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录像、照片等其他证据。当遇到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也是可以的。

3、电子证据: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也被纳入我国合法证据的行列,一般的电子证据是指利用计算机储存、视频录像、录音等手段反映出的语音、影片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不得为“二次加工”过的电子数据,二是对于电子类数据还要注明制作人、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在提交声音资料时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表现形式的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不需要回避的,与行政双方关系人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行政公平公正结果的,了解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人通过口头、数码的形式想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陈述,这种形式在行政处罚中相对来说是最为普遍的。在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证人方面,作为证人而言,需要其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自然人;证言方面,应该要能注明证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精神状况、住址等,且证人要对作出的证言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日期,最后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在现场笔录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执法人员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和事件等案件相关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时间。如果遇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注明原因、共同签字证明。行政相对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

二、行政处罚其证据的特点

(一)证据的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说的是:(1)證据的调查取证要合法,即行政单位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越权更不能违法授权(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也是要具有取得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即主体资格要合法。(2)取证程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采集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不被采纳的。对于相对特殊一些的抽样取证的程序,更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3)证据的种类要合法,不是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物都能算作证据,执法人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辨别、采集。(4)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性说的是证据事实必须是与案件的发生、发展确有关系,是在其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它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经常说事实胜于雄辩,我们对于证据的认识要正确、客观,这样才能办好一个案件。(1)行政单位派出的执法人员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想象、推断、猜测、工作经验的推定等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2)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提出必须与案件要有关联、甚至证据与证据之间也需要有某种程度上的联系,毕竟都属于一个案件,不能割裂它们的关系。如果一个证据被证明与案件没有关系,那它即无意义,不能被当做该案件的证据。

(四)证据的时效性

行政案件、行政管理是复杂、多变的,行政机关面对的、管理的一般都是整个社会,其难易程度可想而知,而社会无时无刻不是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的提交也要符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就拿一些行政案例来说,我们的法律就有规定,在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未被发现、未被处罚的情况下,两年后就可以被视为无需作出处罚。所以,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也会使行政违法者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总结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罚行政相对方时必须有合法的证据,为了体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在立法上对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程序获取得法定证据处罚行政相对方,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司雪侠,宁国栋.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J].价值工程,2011(11).

[2] 徐继敏.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J].中国法学,2003(2):34-40.

[3] 陈利.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D].青岛大学,2010.

[4] 陈淳;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研究[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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