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

2019-03-02 08:02沈盟
智富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完善

沈盟

【摘 要】实现的调解协议和法院的诉讼协议判决具有平等的法律功效。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发挥了积极效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治现代化发展,法律、司法改革的深化,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瑕疵和弊端不断显露出来。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该当摒弃调解制度,而应该充分发挥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

(一)调解的非对抗性使其有助于法的价值实现

在目前社会,人们十分注重和强调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合作与和解。在人们存在的地方就会存在互动、沟通,也会存在冲突。然而冲突的解决不是终极目的,而调解成为人们进一步交流的润滑剂和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解让很多“仇人”和“对手”握手言和,减少了社会不安要素,防止了民事刑事案件的产生,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的有机效应统一已经最大化,达成了法律的价值。

(二)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和降低诉讼成本

无论立法者是否在制度的初始计划中考虑效率,调解的构建原则都与谋求效率的概念和目标相吻合。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的成本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假如诉讼连续产生,不但会增加法院的矛盾和负担(因为法院案件较多,人员较少,案件已经满或超载,有的案件需要二审、重审,负担愈加严峻),从而增添了当事人的开销。更多民事诉讼调解削弱了证据的收集以及司法资源的节减和合理使用,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以达到实现该实体权益的目的,法院也不需要强制执行。

(三)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民事诉讼调解的合法性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自发达成的协议,法院提议的调解策划虽然是合法的,但一旦有一方有异议,协议就无法实现。相反,调解计划与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只要当事人接纳调解,调解就会成功。

案件调解过程实质上是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的过程。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行动,人民法院增进与人民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宣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及时掌握矛盾走向,及时解决矛盾和冲突,争取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削弱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

(四)提高法官素质和避免错案风险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将进一步认识到社会状况和舆论,获取书籍中无法学到的知识,有利于提升法官素质。法院期望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社会认同,法官还指望追求统一的、明确的和唯一公平的法律标准答案,并寻觅实体和程序的正义。但是事实情况是,法官想要利用“法律事实”和“程序正义”,为了证明他们的合法性,获得的却是被请求、围困、申诉和越来越多的指责,他们越想要独立,就越多的创造出“错案追究”之类的管束措施,所以最好仍是追求法院应有的社会地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状态,为司法权威创造一个成熟的环境。[1]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政策的反复

司法政策从忽视到注重调解的反复过程,是对民事诉讼调解价值的新领略和肯定。它不但体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理想主义倾向,而且其基础思想依旧基于典型的职权主义概念,将调解只是看作或主要看作一种法院权力和和解的手段,并且很多法院将调解的数量直接发布指标或当作评估法官业绩的基本。这种审判的变更体现了法院的自身利益动机,忽略了当事人和社会的需求。但是,司法政策的变化并没有充分调动民事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和才能。民事诉讼调解的实施者在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下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更需要将其展现为法官的权力和责任,成为法官的自觉行为和职业道德,乃至是法官的法律义务。[2]

(二)民事诉讼调解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冲突

1.合法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冲突

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是基于法律权威和审判,获得当事人各方的让可有利于削弱申诉失败者的抵触情感,使法律判决可以顺利完成,然而当事人的认同并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必要条件。法院要严格尊从程序法的法规,在判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面是有用的,即使双方都显露他们对判决不悦,也无法否决法官作出判决的权威性。最终,当事人还务必尊从判决。调解是否威胁到法治的发展始终是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总有权力单一化传统,以及权力崇拜的价值倾向,它强调国家意志和法院权威,但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没有获得尊重。

2.自愿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冲突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自发性原则是调解原则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根据自己的利益向当事人施加压力,从而成功地进行调解。在这一要素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尽管是经过当事人同意所做出的调解,却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原则。在现行的仲裁制度下,强制性调解很容易发生。

3.审判的公开性与调解的不公开要求发生冲突

公开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原则,除了依法不公示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应公开审理,包含听证和面谈许可。但是调解是不同的,它需要和睦的气氛,无须在公共场合这样做。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调解是贯通于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法院是一个严谨的地方,并伴随有听证和报告的许可,所以当事人很难就地签订调解合同。

(三)调解程序的不完备

1.適用范围过宽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公司法人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外,其他民事和商事案件,均可通过调解处理,无效民事行为包含违反法律的禁止、限制性条款和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行为,调解也适用于应该追究或受到民事制裁的案件,这些案件违反了法律,给人的印象是法院没有依法执法,使一些当事人有机会通过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调解手段粉饰一方或双方的违法目的。与此同时,法院基本上摒弃了依职权干涉和对当事人之间调解协定予以审查的职权。

2.“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

中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前的反悔权,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这项规定似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愿,但它实际上毁灭了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不但违反了合同一般原则,并且造成调解协议的长期不确定性,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快速解决和社会安定,与调解制度有效地解决纠纷的目的也是相反的。[3]

3.调解缺乏制约机制

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勾结,其目的是通过调解实现违法利益或不正当目的。法官也有执法不严的现象。对待违反调解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如逃税和非法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仅不承担责任,也不追究处罚,有时这些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迫使双方达成调解的讨价还价的筹码,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通过法院调解摆脱了制裁。所以,有必要建立恶意调解和预防机制,比如撤销使用调解来规避法律、损害公众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协议。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保障司法政策的连续性

通过几年的发展,直到2002年9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调解制度实现了转型。法院以外非诉讼调解以及诉讼相关性的转变从根本上得以落实。最初完成了人民调解改革,法院调解的改革或重建已正式提上日程,法律专家和各界对法院调解的重视度开始上升。[4]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一般来说,自愿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是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基础。换句话说,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以及调解的结果务必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即使法院主动提起调解,仍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否则调解无法执行。

2.明确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和协议的内容务必适宜法律规定。合法性包含两层含义,即:事实上的合法和法律程序上的合法。调解合法性原则的目的关键是软化和控制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调解的快速有序实行。

3.非公开调解原则

关于调解的非公开原则,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过,它反映在《调解规定》第7条第1款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所以,来日民法的修正程序应将非公开调解行为当作一项原则,调解的公开不过是上述原则的一个例外,适用的前提是各方达成共识,同意以开放的形式实行调解。

(三)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1.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实际使用中的过度扩张是民事诉讼调解受到批评和指控的由来。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在适用阶段,不管是预审还是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适用。然而调解不适合全部民事案件,应当排除以下几种情况:受特别程序约束的案件;受监管程序和公告程序约束的案件;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

2.建立监督机制

为了提升调解结案率,法院和法官利用当事人的心理,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对方解释其内容,强迫当事人制定也许不利于他们的调解计划并做出选择。为了有效阻止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诉讼调解的产生,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应当加以完善。监督机构定期随机抽取案件档案进行复查,分类和进行跨项目评分。[5]

3.规范民事诉讼调解方式

中国民事诉讼法未限定民事诉讼调解办法。在民事审判中,重点是法庭审判。作为审判的一部分,调解也应在法庭上实现,但调解的灵活性和审判的严谨性具有严重的冲突。为了缓解这一冲突,立法可以革新调解的具体实施手段。民事诉讼的调解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从调解开始到达成协议,双方或代理人在一起,并敦促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以防范背靠背或黑箱操作调解的弊病。

四、结语

当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利益共同体,民主自治精神不断完善,司法强制权力渐渐削弱。为了顺应社会主义统治法规的概念和精神,必需相应调整司法制度,以提高制度的全面性和制度的多样化。

【参考文献】

[1]徐晓波.我国刑事诉讼调解思考[J].刑法.2013.8

[2]徐燕,完善我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J].法律规制.2017.6

[3]林昌盛.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J].法律规制.2006.6

[4]许烨.浅谈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程序适用的理解[J].民事诉讼.2016.5

[5]王丹.浅谈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效力[J].民事诉讼.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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