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保护研究*

2019-03-03 06:22王勇林陈橙唐义红
医学与法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污名感染者艾滋病

王勇林 陈橙 唐义红

艾滋病感染者作为社会公民,所遭受的权利剥夺和社会歧视不容忽视:其首先表现为用人单位对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的侵害,要么辞退,要么直接不聘用;其次是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使其在教育、就业、就医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公正待遇,而正处于人生分水岭的大学生群体,已成为艾滋病传播和感染的高危人群[1],理应得到社会关注;再者,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应该被歧视,更不应该被忽略。因此,重视和加强日渐增多的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保障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被侵犯现状解析

由于社会认知、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原因,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诸多歧视,导致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在就业、就医、以及受教育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一)平等受教育权被侵犯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现实中,有些高等院校在得知学生或其家人感染艾滋病后,动员学生退学或让其提前毕业。在“中国之声”所策划的《高校大学生艾滋病现状调查》报告中,江西某211高校学生因被查出感染艾滋病,被取消保研资格。[2]有的学校则采取隔离措施,对其进行远程教学;有的学校甚至直接以休学劝退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①而部分高校以上述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犯了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群体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平等就业权被侵犯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2010年11月12日,国内“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教师招聘中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无不妥,对原告小吴作出的拒绝录用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小吴全部诉讼请求。[4]此后,艾滋病维权案屡屡败诉甚至难以进入司法程序。2013年9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其第十八条仍将艾滋病列为体检不合格②,这不仅违背了艾滋自愿检测的法律规定,而且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从事国家公务员职业的权利;同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体检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也将艾滋病列为体检不合格,且不予录用;另外,部分企业单位也在招聘时将艾滋病感染者视为体检不合格,不予招录。还有,维权难也是艾滋病感染者所面临的社会难题。2018年4月,被称为“全国首例艾滋病感染者成功回到工作岗位并获得补偿”的艾滋病感染者维权案,源自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72位律师共同努力,[5]方才得到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但是,我国《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面试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禁止从事的工作,只包括《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禁的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所禁的从事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禁的从事饮水饮食等职业、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禁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④国家公务员招聘设置艾滋病检测,有违《艾滋病防治条例》保障艾滋病群体人权的立法初衷。用人单位以艾滋病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不仅违背《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而且造成了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在就业上对艾滋病感染者更广泛的歧视,这使即将踏入社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平等就医权被侵犯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就医难,其就医权得不到保障。2018年,在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等机构共同举行的“艾滋病与就医保护”研讨会上有报告提出: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6]2014年南京某高校一大学生感染艾滋后欲整形遭医院拒绝,就是大学生平等就医权被剥夺的典型案例。[7]事实上,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或推诿履行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相关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职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然而,实务中部分医生担心职业暴露而直接或变相地拒绝治疗。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就医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其生命健康这一基本权利。

综上,由于普遍的社会歧视,造成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艾滋病感染者群体的权利被忽略进而被侵犯。执法的阙如使维护平等权利的立法精神及目的难以贯彻,侵权的行为难以得到惩罚,导致艾滋病群体的权利缺乏有效保障。

二、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诸多权利被侵犯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这些原因包括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心理因素、制度设计因素等。

(一)公众对艾滋病的歧视

公众对艾滋病群体的歧视是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一直以来,艾滋病群体的歧视存在着制度性歧视和非制度性歧视两种争议。艾滋病诞生至今,歧视已不仅与道德评价相关,而且与由艾滋病社会性别化、艾滋病灾难化、艾滋病唯医学化等因素交互影响,形成了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双重歧视。

1.基于恐惧的社会歧视。

艾滋病的难治愈性、易感染性加深了公众的恐惧,并产生自我防卫的社会歧视。即使是相对了解艾滋的医务人员,往往因为恐惧和歧视而拒诊。有调查显示,大多数(约占80%左右)医务人员均表示要把HIV感染者转介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仅少部分医务人员同意其入住本院予以诊疗。[8]这表明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并不仅仅是污名化下的歧视,还有基于恐惧产生的自我防卫的社会歧视。[9]这是人们求生以及向往和追求健康的本能需求,原本无可厚非,但这样的歧视却对包括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

2.基于道德判断的污名化歧视。

艾滋病污名化是艾滋患者长期面临社会负面评价、社会排斥的直接原因。根据戈夫曼的污名理论,污名就是通过建立规则,提升主流群体的社会地位,并使用制度化的手段使这个规则合法化和正当化。在人们的道德判断中,艾滋病往往与性滥交、药物滥用等违背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联系,这导致主流社会群体(此处指普通民众)通过道德评价,通过污名贬低艾滋病感染者,并通过社会歧视、排斥其实现主流群体的优势地位,并将这种规则逐渐正当化。现代社会的立法虽然积极倡导平等理念,然而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仍然屡见不鲜。这与社会在面对艾滋病群体时形成的污名、歧视心理业已固化不无关系。

3.由教育宣传的不足导致的歧视。

教育宣传的不足是艾滋病感染者被歧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我国的艾滋病宣传政策进程经历了防范、严厉遏制和科学预防几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宣传在抵制艾滋病蔓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较为普遍的社会歧视。如片面地将艾滋病同性滥交、药物滥用相联系,片面地认为防治艾滋病仅仅依靠医学和公共卫生手段就足以遏制。另外,对艾滋病的教育宣传方式的创新不足,使防艾宣传流于形式;再者,就是防艾宣传内容不足则使部分公众的防艾观念未转变,加之部分艾滋病感染者缺乏义务意识,使艾滋病毒传染并未得到较大程度的控制。而高校采取劝退、休学的方式侵犯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受教育权,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部分学校领导以及教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恐惧和污名化。有研究表明,近33%的医学专业大学新生认为应将艾滋病患者与健康人隔离或统一管理。[10]高校尚且如此,遑论社会的教育宣传效果。另外,在医疗活动中,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艾滋病强制检测和隔离的措施,鼓励自愿检测。但在艾滋病患者就医过程中,仍存在强制检测的行为,包括医疗机构接受委托对求职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但违规操作却禁而不止,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不足。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拒收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就业人群,主要原因还是对艾滋病群体的歧视,以及对我国保障艾滋病群体就业的法律及政策不了解、不清楚。

(二)相关的法律及制度规范不完善

1.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护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态度是明确的,即《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强调法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享有的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在此规定下,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受教育、就业、就医等权利当然地受法律保护,然由于违法成本过低,相应的侵权行为并不能被有效惩罚,法律保障力度有限。

在受教育权方面,不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作《教育法》),还是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艾滋病病毒都不是学校限制或剥夺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受教育权的合法理由。虽然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因担心隐私的泄露,往往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而是被动接受学校的远程教育、休学等方式损害其接受教育的权利。此外,《教育法》仅仅规定了因违法招生程序以及错误适用录取标准的法律责任,而拒招、劝退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则是法外之地,意味着学校侵犯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相关责任加以规制和处罚,这直接导致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受教育权缺乏有效保障。

在就业权方面,《艾滋病防治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法》都保障艾滋病感染者作为公民的合法就业权益。关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应当依法处分主管人员;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实施就业歧视的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⑤如前文所述,《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感染艾滋病列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政府默许差别对待,而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其监管效果不佳。在2011年至2018年间,提起诉讼的九件侵犯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纠纷中,多以败诉告终。另外,拒招行为虽直接侵犯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但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基于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几乎没有诉讼价值。这样的立法设计,使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就医权方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感染者的其他疾病的法律责任,即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处分。可以看出,法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拒诊艾滋病感染者的处罚较轻。一方面,艾滋病感染者在急需治疗时,无暇诉讼。另一方面,基于对自身隐私的保护,很少出现常见的医闹行为。这些都是大学生艾滋病患者在就医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2.医护人员、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缺乏制度保障。

缺乏制度保障是医务人员、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的重要原因。具有艾滋病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拒诊艾滋病感染者,心理上的恐惧是表,缺乏专业的医疗防护设备、职业暴露保障才是里。表里相互作用构成了医疗领域的艾滋病歧视。河南省传染病医院普外科医生冯秀玲长达17年为3000多艾滋病人做手术,很多外省患者慕名而来,[11]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2015年国家卫计委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内容涵盖处理职业暴露的职责分工、处置、调查,⑥而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毒应如何保障其权益还是一片空白。这不仅反映出当下艾滋病群体就医难的问题,还表现出在保障艾滋病群体就医权上,我们更多地依赖于医者个人奉献精神的道德倡导,而不是借助于制度的保障。数据显示,医务人员中医护人员遭遇职业暴露的概率为63%,临床医生为14%,一位外科医生累计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可高达1%~4%,而护士则是医生的两倍。而与之对应的管理层处于经济成本的考虑,一次性手套、防护眼罩等防护用具提供较少[12]。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相应的福利保障制度缺失,使医务人员在面对艾滋病感染者时,不可避免地实施推诿、拒诊等行为。

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营利组织,即使在面对法律规定的就业平等时,在招收员工时基于社会负面影响和产品评价的考量,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拒招艾滋病感染者,不仅有歧视的因素,也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一方面,艾滋病感染者自感染病毒伊始,就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同病魔抗争。另一方面,艾滋病又名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这意味着患者的身体素质较常人差。那么,出于避免造成劳动纠纷以及复杂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企业在选择求职者时,必然会倾向于雇佣健康的劳动者。而法律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仅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促使企业趋利避害是不现实的。缺乏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保障机制,特别是政策扶持与风险转移制度的缺位,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三、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保障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被侵犯有社会心理、经济因素、制度设计及落实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保障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完善。

(一)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歧视

艾滋病相关知识匮乏是去污名化的首要屏障。[13]基于此,加强宣传教育,则是减少社会歧视、去污名化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针对不同人群选择不同的宣传方式,增强反污名化的宣传力度。如针对高校的大学生群体,应该以普及教育为主,行为干预为辅。发挥高校志愿组织的作用,实地艾滋病感染者,了解该群体的现状,以此减少校园内的歧视,保障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而对高校的管理者,应当加强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保障等法律知识宣传,减少歧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丰富宣传内容,实现宣传内容个性化。针对社会公众,特别是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即国家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让公众知晓法律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的行业类型,违法拒招的不利法律后果。缓解艾滋病感染者行使就业权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之间的冲突,有效保护其平等就业权。针对医疗人员,既要继续宣传我国自愿检测的政策和违法检测的法律责任,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减少歧视,调和医疗人员诊疗权和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权之间的矛盾。

(二)界定“权利”的边界,完善保障机制

解决大学艾滋病感染者权利冲突的问题,完善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首先,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医务人员自主诊疗权与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权,用人单位用人自主选择权和艾滋病感染者就业权的边界。其次,修改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删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检查项目,同时列出法律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的职业负面清单,以防止用人单位盲目拒绝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的求职,并引导其消除歧视、接纳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最后,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从业保障机制,减少医务人员的排斥;与此同时,通过增加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高校对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在就业、就医、受教育等方面的歧视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加重惩罚性赔偿责任,[14]提高违法成本,以打破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行使就业权、就医权的困境。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助力制度建设

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涉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是当然的义务主体。因此,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是缓和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冲突的基础性物质保障。要建立社区支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科学防控体系,需加大对防艾非政府组织(NGO)的经费支持,通过经费和政策支持正向引导用人单位消除就业歧视,解决因用人单位雇佣艾滋病感染大学毕业生而导致的一些误工或其他经济损失,继续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另外,建立完善医务人员保障机制,运用财政专项经费为其购买职业保险,降低诊疗艾滋病患者的恐惧感。再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及时更新或补充国家免费药物治疗手册,扩大宣传力度。还有,可以通过财政专项支出的方式,为医疗机构提供先进、充足的医疗设施设备,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良好的就医保障。

(四)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是让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法律得以落实的有效保障。首先要加强执法技能培训、完善执法保障机制,[15]使其在处理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被侵犯的案件时,有效落实我国保护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法律和政策。其次,卫生、人力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拒诊、拒招和变相侵犯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事件。最后,司法部门应依法裁判,落实法律价值,保障大学生艾滋患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群体是弱势群体,现实的困境使他们难以完全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维护大学生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实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大学生艾滋病感染者个人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上,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给予患者充分地社会关怀,引导他们积极地维护自身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从而实现艾滋病感染者权利归位,促进公共健康安全。

注释

①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②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委员会《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③参见原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④参见原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⑤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即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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