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浅析

2019-03-08 03:06齐弋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辩护人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也涉及到了刑事程序法,在这样一项既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量刑上的优惠又能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制度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要,有学者提出要扩大强制辩护范围或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但是随着轻微刑事案件的增加,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及为此付出的代价相比,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靈活性、简易性特征更能弥补当前法律援助范围的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能够顺利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等重要作用。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辩护人

作者简介:齐弋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11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后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放弃了某些程序性保护权利(如刑事速裁程序中省略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二是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量刑减免,可见这个过程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对此,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讯问如诱供等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对其进行正确和理智的引导,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清楚地认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程序选择,防止认罪认罚的非自愿性,使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二)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在我国,天平总是向强大的控方倾斜,如何在辩护一方增加砝码,逐渐平衡双方的力量在本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显得尤为重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剑涛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特点是:“案件排期快、庭审过程短,律师阅卷时间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减少” 。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挥。因此,值班律师就是这个过程中为提高辩方力量所增加的砝码。

(三)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离不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合,前述已经谈过,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适用认罪认罚的后果之后,亲自作出程序选择,才能真正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效果。

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缓解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认真配合侦查人员,一方面侦查人员会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及配合态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侦查效率,缩短了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

值班律师的参与,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整体上提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了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存在争议

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将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诉讼中的难题的行为统称为“法律帮助”,但是目前学界对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以及是否完全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存在争议。

认为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应当定位成“辩护人”并享有辩护人权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值班律师是对宪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具体落实,有宪法上的依据 。二是值班律师仅提供所谓的法律帮助对当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不充分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但涉及罪名的认定,还涉及到量刑档次的认定,需要值班律师发挥专业辩护人的作用,只有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才能更好地进行协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 。三是只有值班律师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才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进而权衡认罪、认罚的价值。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无须将其定位成“辩护人”。

(二)值班律师制度管理存在问题

首先,对值班律师的选任存在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让一些学习法律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参加这类法律援助来提高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 有学者提出可以由实习律师在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担任值班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助理来提出法律意见,并以该法律意见作为实习律师的一项考评标准。 其次,对值班律师的监管存在问题。最后,对值班律师的补助存在问题。国家对他们设置了许多义务要求,但是却对他们的权益有所忽略,最明显的就是值班律师的业务经费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一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此,有学者提出,关于值班律师收费的问题,律师不可能总是做公益,国家应该花更多的钱购买法律服务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值班律师应当进行“辩护人化”改造

认罪认罚涉及实体和程序问题,犯罪嫌疑人会陷入这样一种矛盾的情况,认罪认罚可以争取量刑优惠,但是可能会失去无罪辩护的机会,此种情况下,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分析案情,降低法律选择的风险,避免认罪认罚非自愿性。

再者,值班律师无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全程性的辩护,只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的情况下,在当时的阶段为他们提供服务。例如,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通过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需要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参与,而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必定需要享有阅卷权等基础权利。即便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值班律师也应当在查阅案卷后对控诉方的证据材料有明确的认识以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全面深入的协商。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案件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倘若不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身份,值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只能是采用问答等简易的方式进行咨询和讲解,势必会影响值班律师对案情的整体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有所疏漏,使法律帮助的效果流于形式。

(二)值班律师的管理

1.值班律师的主体构建

目前我国的公职律师主要是为政府提供服务,具有公务员身份,很大一部分法律援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后,对值班律师的需求增加,因此,对于值班律师主体的构建也应当呈现多元化趋势。首先,专职值班律师。专职值班律师同样享有公务员身份,履行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其次,志愿值班律师。志愿值班律师的主体广泛,可以是执业律师、法律学者。最后,社会值班律师。

2.值班律师的监管

对于目前所需的大量值班律师而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果尤为关键,因此,不能因为数量上的欠缺而对质量有所放松,对值班律师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点:首先,选任与培训。上述三类值班律师,除专职值班律师要经过国家考核外,另外两类值班律师也要经过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考核,通过后,三类值班律师都要定期进行值班律师专业知识的培训,明白值班律师的职责所在,熟悉法律援助的业务。其次,制定管理细则。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制定对值班律师的管理细则,除专职律师要受到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以外,其他专职律师都要求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中途出现脱岗等违规行为,认真为被帮助者提供有效的咨询和帮助,并且允许对于出现重大过错的值班律师进行举报和惩治。

3.提高值班律师待遇

社会律师往往不愿意将能带来更多效益的私人时间用来去当值班律师,对此,国家要加大对社会律师充当值班律师的奖励机制:首先,精神奖励机制。对于热衷法律援助事業的社会律师,应当享有一定的表彰,如对该律师进行宣传,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宣传,此举措既满足了法律援助的需求,又提高了这些律师及其所在律所的知名度。其次,提高经费补助。从事值班律师获得的经济效益肯定无法与社会律师自己代理案件获得的效益相比,但是既然国家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数量上有需求,社会律师又刚好可以弥补,那么维系这两者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国家要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除了提高基本的补贴外,还可以对表现优秀、负有责任心的值班律师提供额外的经济奖励,此举措不但可以使社会律师乐于从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还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律师加入。

注释:

2017年5月13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

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法学杂志.2017(4).

贾翔宇.值班律师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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