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成因

2019-03-08 03:06温明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
关键词:成因

摘 要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身边发生的各种案件,再加上新闻网落传播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但不仅仅是由于消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使得我们感觉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愈发增多,而是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数量本身就在急速的增长。本文通过总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及现状,并结合社会失范理论的主要观点,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的社会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社会失范 成因

作者简介:温明煦,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12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述

(一)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

现在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于多发期,从我们可以轻易获取的新闻信息中就可以发现,每隔不久总会有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出现在我们的热门搜索中,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当然这也是由于网络及新闻媒体传播的发展才让我们相比于过去更可能及时地了解到这些案件,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频发的态势。

通过对从2000年到2011年间发生的重大影响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总结,我们发现发生在2000到2002年、2003到2005年、2006到2008年和2009到201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分别为3起、4起、6起和21起。这项案件调查虽然是一个随机统计,不是全面调查,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这类案件变化的趋势,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这类案件发展变化的状况,案件数量呈逐步增多态势。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分析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整体来看,往往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行为手段极端残忍,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目的,损害大,影响恶劣等特点。

1.犯罪行为人的特点

具体到犯罪行为人的特点,首先他们的年龄较为集中,普遍在30到40岁的年龄段,处于社会较低层地位。原因在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同于普通的犯罪,进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那些有一定的生活经历,不仅仅是出于冲动而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他们往往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过得不如意,长期受到压迫或限制。这些人通常是处于社会较低层的地位,处于相对的弱势,有学者把他们的社会生活总结为“三低三少”,即“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如果这些人在不如意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出现了事业、健康、家庭、婚姻等危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那么之前一直绷紧的精神就会在这时候崩溃,就很容易发生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进而为了发泄报复等原因,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通常具有极端的心理,具有一定的心理与精神障碍。通过犯罪行为人的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我们就可以看出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心理及精神问题。他们往往在生活中就存在一定的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自我调节能力弱等特点。他们往往会极端地把自己生活的失败与不如意归责于他人,从而对他人产生仇恨的心理。在这种极端的心理的影响下,他们往往会进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为了报复与仇恨实施个人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

2.侵害对象的特点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泄愤、报复社会,因此行为人通常会选择去伤害较多人的手段方式犯罪,例如公交车上防火、爆炸,开车冲撞、或者在校园里实施犯罪等。出于不同犯罪目的及动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对熟人进行侵害。这类犯罪人往往由于在与被害人生活交往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矛盾冲突,之后犯罪人处于报复进行犯罪;第二类是对某特点群体实施侵害,对于这类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往往也是出于报复的心理,他们可能在生活经历中受到被害人这类群体的压迫与伤害,例如杨佳因仇恨警察,故以警察为目标进行侵害;第三类是公共场所不确定的人群,犯罪人没有特定的目标,就是处于报复社会或者为了引起关注的目的,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的人实施侵害,例如张云良公交车防火案,这样的极端暴力行为危害性往往十分重大,影响也十分严重;还有一种被侵害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连续对偶遇的不特定人,这些人往往在实施完主要犯罪行为后离开的过程中,抱着杀人灭口,或者反正杀人了,杀几个也是杀的心理,例如邱兴华案中,邱兴华逃离中杀死的村民。

3.犯罪行为的特点

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的是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侵害行为,例如防火、爆炸、冲撞、杀害等等。这受到很多原因的影响,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心理精神本身就过于极端,因此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手段。还有就是行为人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报复社会,这样极端暴力的大规模危害行为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

犯罪行为突发性强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很难预防,就是因为它是突发性的,很难预测。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不确定,而且造成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很难预测他们犯罪的具体实施。再加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持续时间较短,行为人就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暴力侵害行为。

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突发性,极端性等特点,因此它往往会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并且影响十分恶劣。而且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还存在一定的示范作用,与犯罪行为人经历相似的群体了解到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会与自身进行联系,因此他们就很可能会受到犯罪行为人的影响,进行一定的学习效仿。再加上如今新闻媒体为博眼球的不当宣传,人们很可能会忽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去关注行为人本身更多,而这些人受到欺辱的经历很容易獲得人们同情,经历类似的人反而更会觉得社会的不公从而感同身受,选择学习效仿,也去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二、社会失范理论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罗伯特·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 认为社会反常状态的出现是由于在被社会认可的目标与人们通过被社会认可的手段来达到这些目标的可能性之间存在不一致, 犯罪的产生也就是这样社会系统中的不平衡长期积累的产物。

造成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现状的原因主要就是社会的因素。社会矛盾的激增造成社会心态日益复杂,造成一些人心理的严重失衡,得不到社会的保障使得这些人更为绝望,最终选择了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发泄自己的愤怒。

(一)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

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默顿基于前人失范论的基础,发展出了这样在犯罪学史上影响深远的理论。默顿认为,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社会结构无序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默顿的失范理论将犯罪的原因解释为社会结构中文化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之间的脱节。文化目标就是全社会成员所持有的合法目标,是每个社会成员所为之奋斗的目标。制度性手段就是人们达到目的的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即合法手段。目标和手段相互作用,社会成员合理利用手段就会社会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社会对合法目标的过分强调,相应地对达到合法目标的合法手段的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两者间脱节。

默顿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是产生失范压力的主要群体,因为社会底层的人缺乏通向成功的途径。由于社会结构不合理的限制,社会底层的人即使再努力也无法实现社会所一致公认的成功目标。为此处在社会不同结构位置的人就会采取不同的适应类型。默顿将其分为五种类型:遵从、创新、仪式主义、退却主义、反抗。 遵从是社会上大部分人所采取的适应方式,只有在人们都选择遵从的情况下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其他手段通常就是人们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是,就会去采取非法的手段,犯罪也就因此发生了。

(二)用社会失范理论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

我国的社会结构问题是现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高发的根本因素。虽然我国的政治结果和社会主义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一直犯罪的产生,但是在政治结构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文化也在逐渐进步,但是也使制度上的一些不合理暴露的更加明显。收入分配的失衡是最明显的体现。不同阶级收入差距悬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使得低收入群体渴望更高的收入,甚至迫于生计,对于收入差距的不满使他们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当然不仅是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压迫会影响会导致人的犯罪行为,社会支持链的断裂往往是导致他们最终选择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在长期对生活不满的状态下,犯罪行为人往往处于一种几乎绝望,忍耐到极限的心理精神状态,而这个时候,当他们的家庭、工作或者其他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变故,就会成为一个直接的导火索,让他们更加绝望,失去理智,为发泄自己的愤怒或者进行报复,实施极端暴力的犯罪行为。例如骆效计故意撞人案中,骆效计家庭的困境、妻子的离去使它对生活几乎绝望,但是他仍然坚持努力生活,直到交警没收了他谋生的摩托车和驾照,后又被朋友欺骗,社会生活再次给了他沉重的打击并让他真正绝望,就是这样的原因才促成了他最终的崩溃,实施了极端的报复行为。

这些选择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人往往在精神或心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或障碍。当人格上的不健康与一定的外在因素结合起来时,犯罪就有可能产生。而这些心理上精神上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问题造成的。例如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虽然是一个成绩很好的学生,但是他本身心理过于偏执,据调查,他曾因与奶奶看电视时发生冲突、与父母吵架、考试落后于第一名而在日记中表达了仇恨、报复甚至想杀死他们的想法。这种消极偏执的报复心理也是马加爵最后残忍杀死四名同学的重要因素。

教育的缺乏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扭曲的价值观形成的根本原因。教育在于家庭、学习、单位等多种环境中,因此国家对于教育的宣传应该更大力,尽力引起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关注。首先国家应该加强对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关注,加强宣传应该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应该教育每个人都要根据自身的条件设立合理的目标,给自己正确的定位。教育不仅仅要加强正确价值观的树立,还要加强应对挫折的能力。尤其是在家庭中,应当培养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

注释:

靳高风.当代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5).

赵健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公安研究.2011(11).

田丰.默顿社会失范理论研究.湘潭大学.2010.

参考文獻:

[1]张继东.浅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研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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