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解析

2019-03-12 07:06孙琳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9年2期
关键词:单据信用证油品

文/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鉴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进口信用证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和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国际信用证是原油进口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对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而言,基于其自身特点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其进口信用证大多具备特殊的定价机制及复杂繁琐的条款。对此,银行从业人员须加强相关研究学习,防范操作风险。本文将从定价机制、单据条款、风险防范方面,对油品类大宗商品国际信用证在实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定价机制

(1)价格计算。国际上油品类大宗商品买卖常采用行业特有的定价机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不使用固定报价,而是采取浮动计价方式作为定价公式:交易价格=基准价格±贴水。其中,基准价格一般采用基准油品在计价期内机构估价的平均价。我国进口油品的交易价格,通常以新加坡普氏平均价为基准,以装船期前后数日为计价期计算出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格;贴水的幅度则根据交易油品与基准油品的品质差别、加工收益、市场流动性和交易计价期的不同决定。

(2)术语解释。在国际油品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有点价、转月的约定。点价,为期货行业交易术语,又称作价,是指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再以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升贴水来确定双方现货商品价格的交易方式。转月,也是期货行业的交易术语,指由一个期货合约转为另一个期货合约,或称“移仓换月”。油品交易中的转月,指交易双方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买方可选择合同中约定的某几个指定月份基准价计算的油品价格执行结算。在油品交易中,转月与点价可组合出现。因为从基础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实际付款时点,时间较长,而油品价格又波动频繁,为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通常在基础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会对转月和点价做出约定。买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对市场价格的判断,通过点价方式,选取交易商品执行某一指定月份的期货价格而计算出的价格作为结算价。

(3)二次结算。因石油类商品多采取浮动计价方式,且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石油类商品交易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通常涉及二次结算,分为临时支款部分和最终支款部分。在信用证中通常分为A、B两部分用于支款:A部分根据临时价格计算总货值,B部分则为价格调整后的货值差额部分。

(4)风险防范。油品类大宗商品的定价方式及价格调整条款可能使开证行面临开证金额敞口风险。因油品类大宗商品价格通常采取浮动计价方式,当国际油价上升时,信用证对应交易标的油品总价随之增加,可能导致货物价值超过开证总金额。为防范授信敞口扩大的风险,建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添加“支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规定,相应应尽量避免出现“信用证金额根据价格条款自动增减,无需另行修改”的条款。开证申请人为使信用证金额可以覆盖油品最终交易价值,通常情况下,申请开证的金额(含溢短装后),会在总金额的基础上再上浮10%—20%,以满足结算的需求。

单据条款

在国际油品交易中,因单笔交易金额高,通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被多次转手,正本提单的传递效率往往不能满足信用证交单、提货时间的要求。为解决正本提单的流转与交单、提货时间要求矛盾的问题,LOI(LETTER OF INDEMNITY,提货担保)与W O T(W A R R A N T Y O F TITLE,保函)作为信用证中正本提单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

为保障申请人权益,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的约定,通常情况下,LOI与WOT均采用固定条款格式,基本涉及内容主要包括:(1)受益人保证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受益人有权处置货物和单据;(3)所述货物已按基础合同约定运输转交至买方;(4)申请人在受益人违约情况下无条件获取补偿损失的权利;(5)单据所受法律管辖的范围。

在实务中,LOI与WOT的应用存在差别(见下表)。

单据 价格条款 货物计量 单据功能 付款起算日LOI CIF/CFR 公吨 可用于提货 B/L DATE WOT DES 桶 不可用于提货 NOR DATE

由上表可以看出:信用证中使用的价格条款不同。油品类大宗商品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通常与信用证中规定提交的运输单据匹配出现。在要求提交LOI的信用证中,价格条款通常为CIF、CFR等其他货物交易中常见价格条款。而在要求提交WOT的信用证中,价格条款通常为DES,即卸货港船上交货。价格条款不同,因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转移时点也不同:在CFR和CIF价格条款中,卖方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责任,风险、责任转移时间较DES早。在DES价格条款中,买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承担风险,货物运至卸货港,在船上交货时,责任、风险方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货物数量计算标准不同。LOI信用证中,通常以公吨计数,原油在装船时到整个运输过程都是按吨计数装运。而在WOT信用证中,通常以桶计数。因采用DES(卸货港交货)价格条款,原油到港后要完成从船上卸到罐中的过程。买卖双方不管临时价格如何确定,最终一定是按照卸货港卸到罐中的数量和最终价格来交货。因而DES信用证中不仅会出现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还会出现临时数量和最终数量。

功能不同。LOI作为提单的替代品,可代替提单用于提货;而WOT仅是受益人货权担保,无法用于提货。WOT情况下,因为价格条款是DES(卸货港船上交货),买方不对运输过程负责,在提货时往往根据船方指令提货而不是凭提单或LOI提货。

付款到期日的起算日不同。LOI信用证中通常以提单日(B/L DATE)作为起算日,而WOT信用证则通常以N O R D A T E(NOTICE OF READINESS(卸货通知书))作为起算日。因为在WOT信用证中无提单的签发,卸货港会出具卸货通知书(NOR)。在LOI情况下,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发票中显示提单日,用以确定付款到期日;在WOT情况下,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提交的单据中显示NOR DATE或提交NOR副本,否则会出现起算日无法确定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鉴于油品类大宗商品进口信用证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且企业通常会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申请开证,因此,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规避和降低上述可能出现的风险。

严格客户准入、加强客户筛选。商业银行应本着“展业三原则”,充分了解油品类大宗商品交易中开证申请人的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对手情况、贸易模式、盈利能力、风险偏好及商品套期保值策略等,审慎选择资质优良、经营稳健、下游销售渠道畅通、上下游合作稳定的企业,严把客户准入关。

加强行业研究、关注市场动态。为有效防范油品类大宗商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基础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油品类大宗商品的行业研究,深入了解行业运作模式与惯例,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政策变动对油品类大宗商品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第三方机构或网站跟踪市场供需情况及价格波动情况,根据各方渠道获取的信息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范或降低可能发生的授信资金损失风险。

在油品类大宗商品交易中,企业通常在期货/期权市场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防范油品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相关产品的了解,关注企业是否进行了对冲进口油品类大宗商品风险的套期保值操作。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油品类大宗商品信用证因其开证金额大,各商业银行为提高本行业务量及利润收入,往往争相营销拓展该类业务。但业务拓展应基于严格的风险防范之上。商业银行应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受理信用证开立业务时,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业务材料,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分析基础交易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同时,加强对关联交易、转口贸易等特殊情况的审核力度,全面把握物流、资金流情况,评估业务期限的合理性、匹配性,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把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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