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探讨

2019-03-13 08:34邓吉言
财会学习 2019年6期
关键词:年终奖

邓吉言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除提高起征点,扩大了20%以下纳税级距等这些变化外,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利用年终奖税收政策进行个税筹划将一去不复返。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个税筹划

一、引言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企业,平时只发放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在年终根据业绩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消除了原来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下,全年取得一次性奖金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问题。按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工资总额相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负因年终一次性发放部分计提比例不同而不同,下面分析这一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二、个税差异公式

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下,平时按月计提工资并报税,年终兑现的年薪或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假设年薪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年终发放部分计提比例不一样,将会导致每个月工资和年终兑现的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级距和税率不一样,全年負担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也不一样。假设不实行年薪或绩效工资,工资按12个月平均计提,与实行年薪或绩效工资并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差异的计算公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时:

公式1:个税差异=年终奖应税所得×(年终奖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年终奖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二)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时:

公式2:个税差异=[年终奖应税所得×(年终奖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年终奖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级距起始点-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按月平均计提年薪应税收入对应税率-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税率)×12]

(三)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0”时:

公式3:个税差异=[年终奖应税所得×(年终奖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年终奖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级距起始点-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按月平均计提年薪应税收入对应税率-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税率)×1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11

三、个税差异计算

例:甲公司对部门经理级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总额的50%于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其余50%按月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500元。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经理A年薪为36万元,假设年终考核为优,年薪全部予以兑现,计算计提比例发生变化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一)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360000 ÷ 12-500-3500=26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

(二)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时,即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分别不超过1500元、4500元、9000元和35000元,适用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薪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级距为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适用的税率等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个税差异计算适用公式1。

1.年终奖计提比例≤5%时(为了简便,只计算等于5%时)

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360000×5%÷12=15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元,小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

每月计提部分应税收入= 360000× 95%÷12-500-3500=245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

个税差异= 360000×5%×(3%-25%)-0=-3960元,即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5%,其余部分按月计提,比按月平均计提年薪少缴3960元个人所得税。

2.5%<年终奖计提比例≤15%、15%<年终奖计提比例≤30%时、30%<年终奖计提比例≤56%时,计算方法同上,只是年终奖应税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同而已。

当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56%时,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360000×56%÷12=168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

每月计提部分应税收入=360000× 44%÷12-500-3500=92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

个税差异=360000×56%×(25%-25%)- 1005=-1005元。即年终奖计提比例大于30%至56%,其余部分按月计提,比按月平均计提年薪少缴1005元个人所得税,因为在此情况下含税级距相同,适用的税率相等,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时,相当于多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数。

(三)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时,即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不超过35000元,适用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薪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级距分别小于9000元、4500元、1500元,适用的税率小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个税差异适用公式2。

1. 56%<年终奖计提比例≤71%时(为了简便,只计算等于71%时)

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360000×71%÷12=213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

每月计提部分应税收入=360000 × 29%÷12-500-3500=47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小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

个税差异= [360000×71%×(25%-25%)-1005]+[(9000-4700)×(25%-20%) ×12]=1575元,即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71%,其余部分按月计提,比按月平均计提年薪多缴1575元个人所得税。

2.当“71%<年终奖计提比例≤81%、81%<年终奖计提比例≤86%”时,计算方法同上,只是当月工资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含税级距分别为4500元、15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不同而已。

当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86%时,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 360000×86%÷12=258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

每月计提部分应税收入= 360000× 14%÷12-500-3500=2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元,小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

个税差异= [360000×86%×(25%-25%)-1005]+[(9000-4500)×(25%-20%) ×12+(4500-1500)×(25%-10%)×12+ (1500-200)×(25%-3%)×12]= 10527元。即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86%,其余部分按月计提,比按月平均计提年薪超支10527元个人所得税。

(四)当“年终奖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0”时,即年终奖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不超过35000元,适用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且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小于0,个税差异适用公式3。

当86%<年终奖计提比例≤100%时,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设实行年薪制时所有工资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计提,当月费用扣除额为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可以税前扣除的社保费500元的合计数。按12个月分摊后的应税收入=(360000×100%-4000)÷12=29666.67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5%、1005元,等于年薪按月平均计提适用的税率。

每月计提部分应税收入=360000 × 0%÷12-500-3500=-4000元,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小于零。

个税差异= [(360000×100%-4000) ×

(25%-25%)-1005]+[(9000-4500)×(25%- 20%)×12+(4500-1500)×(25%-10%)×12+ (1500-0)×(25%-3%)×12]+ [4000×25% ×11]=22055元,即年终奖计提比例等于100%,比按月平均计提年薪超支22055元个人所得税。

四、结论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月计征,但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年终考核发放部分将使最后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奇高,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税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5]9号”、“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等文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上计算分析可知,在工资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年终奖计提比例变化将导致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不一样,特别是年终发放比例较大时,可能出现实际税负比平均发放还高的情况。当然,当兑现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应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与按月平均计提应税收入对应的税率相同时,可能实际税负比平均发放更低,就为个税筹划带来空间。而2018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级距也修改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原来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将自动失效,综合所得个税筹划空间将大大缩小,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更加精准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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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丰.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研究[J].化工管理,2015 (15):1-1.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01-2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2005-07-0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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