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 教师事业编制的探索与构想

2019-03-18 01:20曹占武张军霞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实验学校

曹占武 张军霞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一直是困扰和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核心问题。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之所以流动性强,除了工作环境、薪酬待遇、专业成长、劳资关系等因素,社会地位不高、没有正规编制也是其中主要原因。

在明确民办学校事业单位属性,解决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方面,很多地方已有一些积极探索,并收到明显效果。

2008年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009年,上海市闵行区明确提出,给予部分民办学校骨干教师“事业编制”身份,以鼓励更多的教师投身民办教育。

2010年,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该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合理确定专项教师编制。

2016年,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对安仁县众成实验学校实施了“教师换学位”举措,各地优秀人才考取县事业编制后,被政府定岗到安仁县众成实验学校工作,可享受国家全额事业编制待遇。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出台《温州市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明确温州民办学校引进人才可享公办学校事业编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河南省是民办教育大省,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民办学校总量19277所,教職工总数48.41万人。为促进河南民办教育发展,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我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出台鼓励创新政策,设置民办学校教师虚拟事业编制,认定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身份。

建议采取虚拟事业编制,既不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占用国家事业编制名额。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只需按照国家和省事业编制方面的相关政策,参照全省民办学校机构总数和从业人员总数,合理确定民办学校事业编制比例和定额,体制内事业在编人员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及各项福利待遇,明确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的比例及标准分别承担。

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县,对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财政可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

总之,将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一并纳入事业保障体系,让他们拥有实实在在的职业归属感和安全感,才能真正体现对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一视同仁。

(本栏责编 帕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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