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上行为对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性

2019-03-20 13:55申文静
传媒论坛 2019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信息内容信息管理

申文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北京 100044)

信息社会的发展规律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治理模式及其发展方向。随着网上行为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治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对网上行为的规范有助于帮助我们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达到能动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的目的。而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信息化发展的驾驭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正是互联网治理的应有之义。

一、互联网信息内容快速增长带来管理难度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革新发展,互联网发展进入Web2.0时代,形成新的网络服务模式——形成以用户为中心,借由关系脉络向外扩展的语义网络,一改过去传统媒体掌握信息发布渠道的方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率接近六成,网民规模达8.2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①

信息提供平台由传统媒体逐步向网络媒体阵地拓展,形成网络媒体矩阵。互联网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的即时性和传播的快速性,与此同时,从新闻网站、贴吧、搜索引擎到“两微一端”,再到秒拍、直播等新传播形式的出现,广大用户通过互联网络成为信息发布者、生产者与使用者。但海量信息的增长,使得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面临失效,无法对网上信息进行有效跟踪和管理。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及信息内容的多样化,加深了互联网治理的难度。

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媒体机构向独立的媒体机构、个人媒体公众号、网络主播等延伸,信息内容不断丰富,弹幕这一互动方式的出现,又深化了信息传递的交互性。更不遑提及黄色、暴力、反动网站,也在不断地变更信息形态与话语方式,增加了信息管理难度。

另一方面,从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到电商、移动医疗、网络教育,互联网已经全面参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信息与数据几何数级地爆炸性增长,呈现的是幂数效应,深度构建了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第二空间”,构建了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信息瀚海。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促进互联网信息的大发展、大传播与大繁荣。但信息量的增加,导致了对信息管理的难度。信息把关缺失现象的叠加,冗余信息以及谣言等频现,导致了公众对分辨信息真伪判断出现问题。谣言满天飞,不良信息侵害,不仅损害公众知情权,也扰乱整体规律和生活。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强化了信息传播的个性化、封闭性和私密性,又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监管的力度。通过网络信息行为,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加强网络空间的信息管理,既不能单纯依赖人力来完成,也不是技术所全面覆盖。信息量爆发所导致的内容冗余和超荷现象,使得信息的分辨、甄别以及处理能力弱化。

原有的网络信息管理手段,已不足以有效管理海量的互联网络信息。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手段、范畴仍然单一

当前,网络媒体管理和信息内容核发,其核心仍直指互联网信息内容。这种对网上信息进行直接管理的现象,还处于互联网络治理的初级形态。

传统而言,一个国家所限制的内容主要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的。因此,在遵循表达自由的原则之下,应当权衡所涉及的不同利益,特别是由冲突的利益,为各方提供表达立场的平台。

但是这种管理方式在网上的延伸,并不适应信息时代互联网发展规律。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针对其内容,而这种限制实质上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从法学视角看,在近现代法制史上,通常将互联网络行为及其动机、后果作为客体,而不是把信息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因而,涉及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并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及互联网治理模式。

三、西方发达国家对国内互联网治理的诟病

2008年到2013年间,面对新兴媒体崛起、移动互联网普及发展、渠道开拓导致表达活跃的时期,互联网管理进入面临挑战与冲击的强管理阶段。此阶段,集中出台公布了一大批法令,时间之密集、速度与数量之众多,“可以说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然而这种以控制和防范为主导的管理模式,遭到来自国际国内的质疑和挑战:政府强制介入过多、行业自律性不足,“家长式”作风明显;控制及管理的尺度过甚;许多原则性规范缺少具体可操作空间;缺少法制化、长期化、稳定性运作;以压力型、应急型、随意型为主。

在舆论道义上,西方国家则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管理存在信息审查之嫌,屡屡以“言论自由”“网络管制”等话语,攻击我管理体制。2009年,华尔街日报以一篇《中国收紧互联网控制》引爆国际社会对“绿坝”项目的关注。②

2010年1月3日,谷歌宣布因为中国互联网管理机制,将无限期退出中国市场。在回应Google退出中国以及美国所谓“网络自由”的回应时,中国方面称:对互联网依法监管是主权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不容许他国以互联网治理和“网络自由”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但事实上,由于各国文化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本身就难有统一的界定和规范,中国政府的传统治理模式本就是动员或者运动偏好型的,更强调其作为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工具性。因此,在国际社会上屡遭批评及质疑。

因此,互联网治理不能只简单着眼于信息内容的管理,而应该将重点前移,针对网上行为进行规范引导,以提高相应的信息内容质量,从而缩减互联网管理范围及政府介入程度。

四、规范网上行为的必要性和关联性

互联网络信息不再只是一种信息,而是凸显社会行为动机,是一种网络行为。互联网络信息不只是文字、音视频等话语符号,在发展中转呈为多种多样、多姿多彩的网络行为形态。近年出现的网络直播行业主要分为游戏、秀场与泛生活三大主流传播形态,不再只是简单而又易于管理的网络信息,而是具有生活化、社会化、碎片化、资本化、国际化的社会行为特征。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社会生活发展深度融合,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网络深度参与生产消费过程。在大数据、云计算语境下,信息从归属到利用事关安全与发展,事关社会发展大势,事关社会个体隐私等大事。

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言论表达的自由。

因此,互联网管理由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向规范网上行为转变,成为当前互联网发展时代,一个必然需要遵循的规律,也是当前互联网发展时代一个重要议题。在互联网发展规律发生新改变的情况下,互联网治理的手段和阶段前移,成为不可避免的转变。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主动强化网站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规范网上行为基本规范,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有维护用户权益的责任与义务。要把网络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地、落实、落细,督促引导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具有安全与发展并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网络行为基本规范,造就顺应互联网发展之势、治理之势的有为之举。

总之,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一旦网上秩序缺乏有效监管,任谁都将成为受害者。简单依赖于对信息的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从现有的信息管理向规范网上行为前移,从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向规范网络空间参与者行为的方向转换,让正能量充沛,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注释:

①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CNNIC。

②《中国收紧互联网控制》,《华尔街日报》20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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