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档案立法工作探讨

2019-03-20 05:18闫丹
西部论丛 2019年9期
关键词:档案法规章法规

闫丹

摘 要:档案立法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档案事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不高,档案法制意识不强,现行法规制度不完备、立法氛围不深厚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逐步改善。

关键词:数字档案 立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档案作为一种崭新的档案形式,已经广泛应用于档案工作,并将长期成为档案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的档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对做好数字档案工作进行科学指引、有效规范、合理预测、有力强制,促进数字档案工作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档案立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档案立法工作现状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档案领域法规制度也越来越丰富,规范的事项也越来越完善。国家层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为代表,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规范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总量有数百部之多。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的具体措施,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二是对本地区的综合档案工作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福建省档案条例》等;三是对某个工作领域的档案工作进行规范,这类档案为数最多,如《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从档案分类的角度,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从档案记载的某一类或几类内容方面进行规范,但对特殊载体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规范的法规规章数量非常少,笔者能查询到的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国家档案局发布)、《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等,总量不超过10件,在数百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中,比例大约只有1%。

二、数字档案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数字档案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良法才能善治”。

一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重申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立法要先行。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法治中国建设,明确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数字档案的立法工作也要积极适应依法治国要求,为依法管档、依法建档、依法治档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解决现行法规制度相对滞后问题的必然要求。现行的规范数字档案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数字档案工作依法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领域的深入发展,这些法规规章已逐渐与新时代新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填补空白、充实完善。

三是与快速发展的数字档案工作相匹配的客观需要。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新型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社会生活的深入渗透,档案工作进行“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和现实可能。数字档案以其方便、快捷、高效、占用空间小、存储时间长等传统载体无法比拟的优势迅速占据了档案形式的重要位置。但其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建档、保管、利用、共享、涉密、侵权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亟需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三、数字档案立法把握的一些关键点

数字档案作为越来越重要的档案存在形式,做好相关立法工作需要注意一些重要方面。

一要坚持党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方针战略和部署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军事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二要搞好顶层设计。随着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数字档案的数量越来越多,需要用法规制度规范的范围愈来愈广,规范的要求也愈来愈高,法治化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长征。只有搞好顶层设计,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数字档案工作变化,科学研究论证设计框架体系、主体结构、规范的重点,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才能更好地助推数字档案的现代化建设。

三要明确需要规范的主体范围。数字档案作为一种新兴档案载体形式,必将在长时间内占据档案事业的舞台并将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界定数字档案的范围,档案的分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课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义,在立法工作中,數字档案是否包括传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都是在数字档案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同表现形式的数字档案,如何区分对待在建档、管理、使用、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设置,同样需要认真思考研究。

四是用发展的眼光牵引立法工作。法规制度从出台的那一天起,就面临着滞后的可能性,而数字档案工作在“互联网+”的助推下,新兴形式及其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可能如雨后春笋不断出现,如何科学地规避法规制度滞后性这一特点,预留数字档案发展接口,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即使出现新兴的未知的数字档案形式,也能够形成约束力,也是制度设置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是要有一支坚强的立法工作队伍。人才资源在立法工作中起关键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质量。首先,立法工作队伍要勇于担当,对档案立法工作有责任感使命感,以建设好档案工作为己任。其次,立法工作队伍要梯次搭配,既要有长期工作在档案一线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也要有对档案理论有一定研究的学者,既要有对档案工作有一定认识的人员,又要有一定立法经验的法制工作者。再次,要重视储备人才,从学校抓起,在档案专业设置基础的法学课程,让档案专业学生有一定的法学素养。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 丁红雨.浅谈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依法治档”[J].职工法律天地,2016(20).

[4] 蒋卫莱.档案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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