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图书比较研究的逻辑前提刍议

2019-03-20 00:37李雪
商情 2019年2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档案图书

【摘要】在形成方式上,档案体现了其原始性和凭证性的价值,而图书则是出于人们传播知识,总结经验的需要;在分类体系上,档案与图书的分类体系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并成为各自信息检索系统的基础。

【关键词】档案  图书  比较研究  逻辑前提

从宏观角度看,档案与图书共同从属于人类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信息系统,他们具有共同的出发点,这是本文探讨问题的逻辑起点。虽然图书系统与档案系统同属社会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但长久以来这两大主干子系统却独立存在,两者逻辑前提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工作细节中的不同。本文所提及的逻辑前提包含形成方式和分类体系两个方面。

一、形成方式的比较

(一)档案

关于档案的形成,档案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档案自然形成规律论”和“档案有意识形成论”。第一种观点强调的是档案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客观性”,指出它是人类实践活动中同步产生的,并非是事后另行编写的,要求人们按档案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办事;“档案有意识形成论”者认为从文件与档案并非同一事物,文件是自然形成,档案是有意形成的,文件转化成档案,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结果。丁海斌老师从实体与事物的角度分析了这两种观点的合理性,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文件与档案室具有同一源实体的具有前后相因、演化嬗变关系的两个事物。”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同步形成的人们有意识地留存的具有凭证价值的原始记录。档案本质上是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它具有唯一性(多为孤本、原稿),它主要是在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科技管理等人类社会的管理领域中,有有关人员根据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制作出来的,是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过程自然产生的,其形成者并不是以文档本身作为直接工作对象,而是以与该文档有关的某项人类社会实践为直接工作对象。

(二)图书

《辞海》对图书的定义是:“书籍、期刊、画册、图片等出版物的总称。“图书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以信息知识为内容;②以文字、图像、声频、代码等作为表述方式;③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作为存在的依据;④以出版物的形式呈现出来;⑤以一定的生产方式制作。我们可以理解为:图书是以传播知识为目的,用文字或其他信息符号记录于一定形式的材料之上的著作物,它是人们表达思想、总结经验、传授知识的工具。图书的形成来源不具有直接和原始性,作为供人阅读的出版物,它必须是经过整理编辑、印刷出版的,凡是未经人脑加工的原始信息,即使已贮存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也不能视为图书。由于图书一般是通过批量印刷来满足众多用户的需求,所以它不具有“历史记录”和“原始性”的属性,只能作为参考和阅读的工具,不具有凭证价值。图书主要是由文化、宣传、教育领域中的作者和出版者根据人们学习、工作、休闲等获取知识性信息的需要而有意识地专门编著出版的,它是在特定目的之下由特定作者和出版者有意识创作与生产出来的,其创造者以书籍本身为直接的工作对象。

综上所述,档案的形成方式体现了档案的原始性和其凭证性的价值,而图书的形成方式则是出于人们传播知识,总结经验的需要,甚至于图书的出版发行,也体现了图书的商品性,它只具有某种参考价值,却不能作为凭证资料。档案与图书的形成方式的差异也影响了两者的分类体系的建立。

二、分类体系的比较

分类是人类认识事物、区分事物的一种思维方法。从概念逻辑来看,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都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其外延通常包含许多对象。按照某一标准,将概念的外延区分成若干便于识别与认识的部分,是划分概念的重要逻辑方法,这便是分类的基础思想。

档案与圖书同属文献或情报信息的范畴,因此档案分类与图书分类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联系,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两种分类的概念、目的、任务极其具体基本相同。无论是图书图书分类,还是档案分类,都是依据逻辑分类原理和对象的特征对特定文献进行系统揭示和组织的一种方法或手段。它的目的就是将相同的文献集中在一起,相近的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文献区别开来,使对象排列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逻辑系统,以便于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两种分类的步骤、方法及一般原理基本相同。从大的方面讲,档案分类与图书分类都包括编制分类表和归类两步。分类表又称为分类法,如档案部门和图书情报部门编制的《中国档案分类法》和《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下简称为《中档法》、《中图法》)就是这种类型的分类法。

尽管档案分类与图书分类有以上许多共性,但毕竟是两种本质不同的事物,这决定了档案分类与图书分类必然存在差异性。首先,档案的实体分类与目录信息分类具有具有排斥性,而图书的排架分类与目录信息分类则具有统一性。档案馆对档案实体的整理和排架分类必须按照全宗原则进行,从维护档案历史联系出发,不允许随意按档案内容分类,而档案目录信息分类,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利用需要和实现资源共享,它突破了全宗、组织机构、年度等的限制,从档案内容信息的角度分类,所以档案实体分类与内容分类很难统一。而对于图书情报来说,一部《中图法》对图书馆组织馆藏、分类排架或是图书信息的检索利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主要的分类标准不同。图书的本质属性—内容上的学科属性决定了图书分类是以图书内容的学科属性作为类目划分的主要标准。档案虽然也具有学科属性和知识属性,但它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所以档案分类不能以学科属性为标准。从档案实体分类看,一般以“来源原则”或“全宗原则”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从档案内容信息分类看,档案分类以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以档案内容记载和反映的事物属性为主要分类标准。所以档案的分类体系包括档案内容信息分类和实体分类两部分,而且这两种分类具有不统一性;而图书分类体系较档案分类体系而言,没有那么复杂,适用性也更广泛。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知道,档案与图书的分类体系由于两种事物本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分类体系是档案领域与图书领域编制各自信息检索系统的基础,而分类体系的差异是由档案与图书的形成方式决定的,所以明确了这个逻辑前提,有助于接下来深入的比较分析档案馆与图书馆界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丁海斌,肖哲.从实体与事物的角度论档案形成规律(上)[J].中国档案,2010,(3).

作者简介:李雪(1984-),女,山东平度人,硕士研究生学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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