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异地商会经费来源分析:特征、问题和对策

2019-03-21 00:23万泉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经费社会组织

万泉

摘要:作为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商会是实现政府与企业家、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通过走访发现,深圳市异地商会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梳理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经费的几项来源,并结合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了其基本特征,并给出了可能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异地商会;社会组织;经费

中图分类号:F23文獻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7.056

1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1.1深圳市社会组织及商会的数量等基本情况

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一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要素,社会组织不仅起到了连接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宣传党政方针等社会治理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已经发展为一座超大型城市。在社会组织领域,深圳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深圳市现有社会组织1261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331家,基金会307家,社区社会组织4033家,社会团体5974家,行业协会625家,异地商会309家。在总量上,深圳已经超过北京与广州,少于上海的15472家社会组织。

1.2深圳市社会组织尤其是异地商会的作用

社会组织对深圳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产业布局调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商会在推动企业发展、对接资源、服务在深企业家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在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等领域,社会组织尤其是商会和行业协会通过相关规则,加强组织自律,倡导诚信准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慈善领域,社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深圳现有2612家公益慈善组织,占社会组织总数的比例超过20%。社会组织还在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参政议政、生态环保、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异地商会还肩负着团结会员企业、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提供相关服务和助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的使命,是党和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加强地区间联系交流的桥梁纽带。深圳市309家异地商会在沟通资源、交流信息、项目对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走访的30家异地商会均表示,在商会提供的平台上,促进了会员单位之间的生意往来,完成过或正在谋划将某些合适、优质的项目通过商会带回家乡,将深圳的先进技术、经验和高层次人才引入家乡,成为助推家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3深圳市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2008年9月,深圳市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拉开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改革的大幕,成为最早开展此类改革的地区之一。随后,深圳市又相继颁布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深民[2010]1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和生态环境类等八类社会组织,由之前繁复的“双重管理”制度改革为简单高效的“直接登记”,并在行业协会领域内率先尝试“一业多会”。此类措施凸显深圳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优化了经济治理的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推行政体制改革。

此后,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尤其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推进了社会组织采取规范化管理,初步建立了社会组织的自律体系。在这一时期,深圳市也在加速政府职能转变,从整体规划、财政支持、职能转换等方面明晰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作用定位,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组织在深发展。

近年来,为了迎合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引领深圳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深圳市于2015年8月成立了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统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提出要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此外,深圳市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行业自律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法规,明确了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定位,将商会和行业协会纳入到党的领导管理体系当中,并以“燎原计划”为抓手,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内容,稳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

接下来,深圳市将继续改革创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高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形成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在政府加大职能转移力度的同时,有序指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全面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

2深圳市异地商会的经费来源

笔者从2018年7月开始对深圳市异地商会进行走访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成立时间、成立原因、会员分类、组织架构、运作情况、会员管理等信息,截至2018年9月30号已经走访了32家商会,其中异地商会30家,行业性商会1家,注册在境外的商会1家,本文选取已走访的30家深圳市异地商会作为研究对象。

2.1商会章程中对经费来源的界定

章程是商会的“宪法”,是商会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商会章程是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并要在上级主管单位注册备案的核心规章。章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宗旨和目的,并从业务范围、会员管理、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界定。

笔者所走访的30家异地商会的章程中有关于经费来源的内容相差无几。一般来讲,章程中规定商会的经费来源途径有:(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利息;(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其中,第5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在实际运作中是服务费的具体来源,少数商会会将此条细化,明确规定“通过商会的帮助或活动,会员之间达成项目合作的,项目产生的一定利润作为商会的运营费用”。

2.2实际运用过程中商会经费来源的具体现状

异地商会是重要的社会组织,打造的是一个服务性的平台,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别,所以经费的来源渠道和数量多少不仅对商会的运作,也对商会保持独立性、有效性、稳定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章程中的规定和此次走访了解到,深圳市异地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和赞助、服务费、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下面将做逐一梳理。

深圳市29家异地商会各项经费来源平均占比如图1。

2.2.1会费

会费是商会根据章程向会员单位收取的会费,走访发现25家商会的最大经费来源便是会费,其中有3家商会表示本会的收入全部来自会费。可以说,会费收入是大部分商会最重要的收入。根据章程中职务的划分,会员在商会内担任的职务级别不同,所要缴纳的会费金额也会有所差别。一般来说,职务越高缴纳的会费金额就越高。在会费的收取方式上,18家商会是采取按年收费,11家商会是按届交费,即在换届时一次性收取此次任期的会费,一届任期为3至5年。有4家商会采取的是只收取一次会费,随后不再收取的方式,即“一次交费,终身会员”的制度。

2.2.2捐赠和赞助

在商会的章程中,只有捐赠这一项来源。但从具体运作中来看,捐赠可以更准确的表示为赞助,是会员企业出于对商会的认同、对乡情的眷恋而提供的资金和物品,以帮助商会的发展。走访的29家异地商会中,有7家商会没有此类收入,16家商会表示捐赠和赞助是其第二大经费来源,还有2家商会接受的捐赠和赞助可以达到总经费的80%至90%。

调研发现,大部分的捐赠和赞助发生在商会举办活动的时候,主要表现为提供活动经费、活动场地、餐食、用车或礼品等。也有商会表示有过会员单位以举办活动的形式对商会进行赞助,但是很难去衡量以这种形式或以实物、服务形式表现的捐赠和赞助的具体价值,商会也很少对此进行过核算与记录,所以此类收入很难得到准确的数字。

但對会员单位来说,捐赠或赞助会增加公司和产品的曝光,并由于商会内部乡情因素和更加紧密的凝聚力,这种行为会更有效的提升公司形象和关注度,是一种具有广告效应的行为。

还了解到,19家商会的办公场地是由会长单位提供的,按照面积和地理位置,由此省下的租金也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费用,也应算作会长对商会的赞助。此外,有近一半的商会表明,会长要对商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经费进行兜底。也就是说,当经费不足以应付开支时,短缺的部分需要由会长支付,还有一家商会表示经费不足的部分是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等协商承担。

2.2.3服务费

服务费,是商会对会员单位和政府提供服务后收取的费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商会帮助会员单位资源对接成功后,会员单位向商会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商会协助政府举办招商引资会、商贸洽谈会、企业家座谈会等会议,还包括商会为来深政府官员、考察团等安排食宿、行程等,相关单位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是商会创收的重要方式,10家商会有此类收入,但是这部分收入在不同商会之间的差别比较大,其中2家商会收取的服务费能达到商会总经费的50%左右,另外8家收取的服务费仅仅占到经费总额的2.5%~10%。

7家商会从政府收取过服务费,但这些商会均表示政府给的服务费只是刚好足够相关活动的开支,难有盈余,无法补贴商会的日常运营。还有几家商会表示协助政府做了很多事情却都是义务性的,政府没有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却经常需要商会进行垫资。

商会向会员收取的服务费,主要是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资源对接,在资源对接成功后收取服务费,这一项收入合规合理,也应该是商会创收的主要来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收入不但较少而且持续性很差。具体来讲,不少会员单位加入商会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资源,目的性很强,在其加入商会的时候已经缴纳了会费,认为从商会获取一定的服务是理所因当的,所以从主观上,会员单位不会愿意支付这类服务费。其次,商会提供的是个平台,当在平台上提供相关供需信息之后,很难对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进行持续追踪,更不用说在会员之间达成合作后准确有效的收取此类服务费了。

2.2.4政府补贴

仅有5家商会表示获得过政府补贴,占经费总额比重均在10%以下,其中3家商会收到过家乡政府给予的补贴,2家商会从深圳市政府获得过补贴,但是金额都比较少。深圳市政府设立的补贴门槛较高,大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异地商会达不到相应的要求,无法享受补贴。另有3家商会表示,在其成立之初,家乡政府为了支持商会的建设,提供过一定的补贴,之后再未提供过其他补贴。

2.2.5利息

利息收入占商会总体经费的比例较小,29家商会中只有一家明确表示有此项收入,大概相当于该商会秘书处一人一年的工资。整理下走访的所有商会经费收支情况来看,20家商会每年只能维持勉强的收支平衡,3家商会每年都会有一定的亏空,仅有6家商会有经费盈余,对经费普遍紧张的商会来说,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便显得不切合实际。

2.2.6其他收入

8家商会有此类收入,其中5家商会成立了招商服务公司、基金会、会所等附属机构,3家商会有自营项目,通过这些机构和项目的运作来获取一部分经费。有3家商会此类收入占总经费的比重达到20%,剩下5家此类收入比重在10%以下,但这种造血功能较强的商会,经费都不是其面对的主要问题。

3深圳市和国外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比较分析

可以看到,深圳市异地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和赞助、服务费,这三项来源可以占到商会经费总额的80%至100%。而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数量十分有限,大多数商会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收入。

而根据2016年度报告统计,深圳市社会组织全年收入213.32亿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为主要来源,占比重达73.1%。按照深圳市民政局公布的数字,深圳现有异地商会的服务费收取水平远远达不到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平均水平。

国内外社会组织在资金来源上非常相似,会费、服务费、赞助捐款都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一些国家的社会组织还会获得政府资助,如部分德国、日本的社会组织获得的政府补贴就可以占到总体经费的30%至45%,这一点与深圳市异地商会的发展几乎完全靠会费、捐赠和赞助、服务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4初步的结论与讨论

4.1商会经费紧张的原因分析

经过上面的梳理,可以发现融资渠道少、赞助规模小、财政扶持力度弱、造血功能不足等问题是造成商会经费紧张的主要因素。而这一问题是我国社会组织普遍面对的现实问题,是需要各方共同面对的系统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尚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无法找准商会在社会、市场中扮演的角色,也就无法充分挖掘创收的多种可能性。

其次,不少商会因为组织管理不规范,活动开展不利,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会员单位对商会的黏性和忠诚度不高,所以捐赠和赞助的数量较少。

再次,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扶持政策等还不完善,异地商会难以获得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政府的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还处在初级阶段,对商会的整体支持力度还较小。通过调查还发现,政府对商会的认识和观念还比较落后,许多政府还把商会当作是自己的附属机构,更加不利于商会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从而使得商会的经费紧张问题更加突出。

4.2可能的对策建议

4.2.1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我国之前对社会组织采取的行政管理方式造成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很多商会非常依赖政府,政府对商会的认识也还停留在以前的阶段。此外,深圳市异地商会的成立还需获得家乡政府出具的公函,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商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也会让商会认为自身就是政府下属的机构或工具。

在之后的阶段,商会和政府部门都要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商会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治理理念,正确认识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在平等、独立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4.2.2加快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相比改革开放初期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不得不承认,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我国商会的定位、性质、功能和作用等尚没有清晰的界定,这也造成商会自身问题较多、与政府关系复杂等现状,即不利于商会日常运营的展开,也不利于商会的正常发展。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还要持续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设,尤其深圳市要充分利用好特区立法权,优化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如商会的定位、性质、功能、作用等,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管理规范,有力助推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深圳的发展。

4.2.3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商会影响力

商會与企业和政府机构不同,其自身建设和影响力、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商会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日常运营,也是商会能否连通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商会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完善组织架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等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商会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队伍,助推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此外,商会应努力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提升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增强造血功能,进而提高商会的自我运转和发展的实力。

参考文献

[1]吴跃农.关于工商联加强异地商会工作的思考——以江苏省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28(06).

[2]熊杰.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N]. 中华工商时报,2018-02-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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