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监督权的宪法保障

2019-03-25 01:32许德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权力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地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也都在不断地提高,对于国家机构在行使公权力的时所做的相关工作透明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公民在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加强公民监督权的宪法保护已经成为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宪法保护;公权力

一、公民监督权的概述

(一)公民监督权的概念

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用于对我国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有在宪法的严格保护下才能够确保其能够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形成一个对我国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体系。

(二)公民监督权的内容

1.公民监督权的主体

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监督权中主要存在着两大行使主体:①企业法人;②公民个人。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的公民个人并非仅指狭义上的自然人,而是指广义上的公民,具体为本身拥有我国的国籍且拥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公民监督权的客体

我国公民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监督权时所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我国国家公职人员。通俗点讲就是拥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监督对象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不妥行为进行监督,以確保我国的公权力不存在错用滥用的情况。

3.公民监督权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必须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形式实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第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一种直接灵活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方式目前在我国公民对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起到了直接的作用。第三,党内监督。我国现行的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现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治制度。第四,舆论监督。该监督形式主要指的是公民通过网络媒体舆论实现对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的权利。

二、公民监督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不足之处分析

(一)宪法条文的规定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宪法中第41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所行使的监督权中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权利:①批评和建议权;②申诉权:③控告权;④检举权。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未规定公民可以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处于何种情形下基于相应的批评建议,而且也未明确规定批评建议的具体内容所应该囊括的范围。

(二)公民监督中知情权严重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缺乏完善的规定,最终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或多或少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伤害。这也导致了公民的监督行为常常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成为一种无效行为。法律中所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形同虚设。

(三)公民监督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人们的影响并不是几场轰轰烈烈的新文化运动就能够撼动的。人们固有的思维始终对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存在着偏见。可以说大部分公民都不知道自己拥有监督政府的权利,而少部分知晓自己监督政府的权利的公民则始终奉承着“民不与官斗”的思想对于司法机构的调查取证都采取避而远之的做法。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在宪法保护中的完善

(一)完善公民监督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采用主观的标准衡量公民监督权利。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应该从公民的主观意识上进行判断,而不应该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进行客观的判断。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候存在着过失行为与其前提与结果并不存在着客观联系。当然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如果公民本身存在着主观故意是不符合主观上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标准的。

其次,既需要明确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标准,同时还需要明确公民监督的具体内容。公民行使监督权所监督的内容应该集中在国家机构人员是否存在着腐败行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比如玩忽职守、违规违纪、欺骗领导和公众、参与色情赌博等这些都属于监督的对象①,监管这些在法律上并未被归类为不符合“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的腐败内涵,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应该被列入公民的监督对象之中②。

(二)推进政府公开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监督法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地开展普法方面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将自己的工作内容透明公开化,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深深地贯彻到政府工作中去。其次政府也经过采取有效地措施对其自己的工作程序进行合理地优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环节,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

(三)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

首先,积极地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积极地开展相应的普法教育。让公民逐渐意识到对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其次,积极地建立起多途径多形式的监督途径,并将这些监督途径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激发公民监督的积极性,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利不受侵害。

四、结语

如果想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效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需要让公民可以有效地行使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只用通过公民对国家机构人员的有效监督,才能够有效地改进政府的行政办公工作,切实地提高行政效率。

注释:

①《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对官僚主义,不得脱离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侯志山.外国行政监督制度与著名反腐机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4]贠杰.公民监督权何以异化为诬告[J].人民论坛,2017(19):20-21.

作者简介:

许德健(1987~ ),男,汉族,本科,贵州贵阳人。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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