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开应急舱门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9-03-25 01:32高睿爽田婷婷周莉吴双牟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高睿爽 田婷婷 周莉 吴双 牟童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下,通过分析近几年国内旅客擅开应急舱门的案例及处罚结果,明确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应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探讨对这一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分析行为人擅开应急舱门的不同原因、主观心态与客观表现,全面展示这一行为的主客体与主客观方面,并依据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特点为预防和应对此类行为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应急舱门;擅开;行为特点;法律性质

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在民航客运当中频发。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民航客运秩序,也给民航安全带来威胁。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对同等危害程度的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不统一,但大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一、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行为人是机上旅客,符合主体适格性。从行为性质上来看,擅自打开的举动违反了航空器上的要求:在航空器上,乘务员会提醒不要擅开应急舱门,舱门附近也有安全须知。从擅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客体看,航空器上的安全是需要稳固的秩序来维护的,旅客擅自打开用于应急的舱门,破坏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正常秩序。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实施的擅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导致了航空器运行的正常秩序被打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第一种情况,擅自打开应急舱门,且弹出滑梯

滑梯作为应急舱门的辅助逃生工具,具有一次性的使用价值,即在展开逃生滑梯之后,并不能进行所谓简单的“收起、折叠”,将其重新恢复为可使用状态需要一笔费用。“使用”是一种状态,将逃生滑梯折叠起来,以便应急时打开就是一种使用中的状态。擅开应急舱门使得滑梯弹出,造成滑梯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坏。虽然逃生滑梯弹出也可以被理解为使用状态,但是我们需要界定“是否必要”的标准。在无险情发生的情况下,逃生滑梯显然是不必打开的,也就佐证了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是对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一种损坏。

(二)第二种情况,擅自打开应急舱门,但并未弹出滑梯

飞机应急舱门是在紧急情况下供机内人员撤离的舱门,在平时是不准使用的。从行为性质上来分析,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就是对应急舱门的私自使用。与逃生滑梯类似,应急舱门的使用状态并不是指“打开”的状态,在航空器上,应急舱门保持关闭,预备应急也是使用中的一种状态。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破坏了这种正常的使用状态,所以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多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因

(一)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特点

国内多发的擅开应急舱门行为的特点可被归纳为以下五点:

1.发生时间

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多发生在因航班延误而导致的飞机滞留阶段或者下客阶段,少数发生在飞机滑行过程中。飞机起飞后,飞行员会锁住舱门。即使飞行员不锁住舱门,当飞机达到一定飞行高度时,由于机舱内外的气压差,打开舱门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擅开应急舱门行为主要发生在飞机静止或滑行时。

2.行为主体

擅开应急舱门的行为人多是坐在应急舱门旁的乘客,少数是坐在飞机其他座位的乘客。

3.行为本身

在不同案例当中,乘客打开应急舱门的程度不同,有些只将应急舱门打开了一条缝隙,有些导致滑梯弹出。从具体操作上看,在应急舱门可被开启的状态下,乘客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实施起来比较容易。

4.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乘务人员在飞机起飞之前,会告知坐在应急舱门出口处的旅客应急舱门不能随便打开,并且告知其发生险情时其应当配合机组人员履行打开舱门的义务。虽然机上广播并不会告知全体旅客应急舱门不能随便打开,但应急舱门上贴有警示语和使用图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一名成年旅客打开应急舱门,其对于其行为会造成舱门开启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虽然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威胁民航安全,但在国内的相关案例当中,还并未出现旅客明显以威胁航空安全、制造航空事故为目的实施的擅开应急舱门行为。

5.侵害的法益

擅开应急舱门行为侵害的法益通常都包括航空秩序的扰乱和航班延误。在滑梯弹出的情况下,会给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擅开舱门行为发生在飞机发动机开启后,弹出的滑梯可能会卷入发动机,给航空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此时飞机已经开始滑行,滑梯的弹出会威胁机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可能会威胁到地勤人员的生命安全。但目前在国内多发的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大多发生在飞机静止在停机坪上时,尚未有涉及到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

(二)适用刑事处罚同适用行政处罚的区别

刑事处罚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处罚的决定作出之前,公安机关需要在立案、侦查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刑事诉讼的提起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就相对简单。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調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有程序都由一个主体作出。对于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如果适用行政处罚,所有程序都可以由了解机场情况的机场公安完成,处理起来方便快捷。

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则针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较犯罪行为而言社会危害性较轻。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符合《刑法》的客观要件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标准,而一个行为究竟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处罚一般主要考虑其法益侵害程度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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