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事法庭的构建

2019-03-25 01:32胡佳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家事最高人民法院

胡佳辰

一、家事法庭概述

在民事案件中,家事案件占據了相当大的比重。数据显示,1996年中国审结的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5.33%[1];2003年至2007年中,全国每年审结的一审家事案件平均数为118.7万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8%[2];而2009年审结的家事案件总数为138万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3.8%,2010年审结的家事案件达142.8万件,同比增长了3.45%[3]。往后的数年中,可查阅的离婚率递增,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持续性地增加,由此引发的矛盾逐步扩大,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更好地审理家事案件?这已经成为了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促进社会安定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为了解决家事纠纷,很多国家设立了以家事法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机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将家事案件程序进行了分类立法;德国将家事事件程序全面非讼化,并于2008年12月17日通过《家事程序与非讼事件改革法》。英美法系国家中,家事程序法主要集中于亲属法、家庭法以及结婚离婚程序法等规范和判例中。

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家事纠纷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过多的规定。尽管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全国各法院已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010年3月,广东高院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等1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此后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逐渐在全国铺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法院在2011年3月3日率先成立首家家事法院合议庭,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审理,2012年5月2日,贾汪区法院家事审判庭正式获得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这是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家事审判庭。

2013年江苏南京、徐州两级法院成立少家家事法庭。福建、浙江、安徽、河南、甘肃等省市也陆续进行了家事审判改革。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118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于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针对新问题给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我国的家事法庭构建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处于探索期。

二、家事法庭的构建

(一)审判机构的设立

纵观我国目前进行改革试点的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审判机构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在民事审判庭下设立家事合议庭。该模式集中审理因婚姻、亲子关系引发的人身权纠纷,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财产权纠纷[4]。此种模式下,司法资源可以得到效率更好地应用,缓解目前家事审判专业人士不足的缺点。但与此同时,审判工作也容易受传统民事案件解决方式影响。家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与传统的强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不同,需要以调解为主,在审判的同时照顾当事人双方的心理问题。但在统一审理的民庭体制下,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的特殊性很难发挥。审判时,通常按照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进行,如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随后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作出判决。这种程序虽然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精神稳定性,也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对程序进行调整,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是该模式需要慎重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二,将家事案件与少年案件合并审理,设立少家法庭。少年法庭成立时间早于少家法庭,1993年我国已成立第一个少年综合庭,此后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渐趋向于成熟,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将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审理,既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在于,两种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合并审理能够互相借鉴彼此的审判思维,促进共同进步。且少年法庭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培养了一批专业人员,合并审理的话,可以有效弥补家事案件司法资源的不足。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家事案件耗费时间长,占据了过多的人力资源,过重的任务量让少家法庭的法官很难兼顾其他,比如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等。

比较两种审判机构的设立模式,能得出结论:

第一,家事案件的审判需要专业人士。同传统法官不同,家事案件的法官不仅要有法律基础,更要精通心理学知识,能够有效进行调解。第一种模式中的法官,虽然拥有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但大多在思维上具有局限性;第二种模式中的法官,虽然有针对少家案件审判的思维,但由于兼顾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分身乏术。因此,从零开始培养一批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虽然耗时良久,但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切实方法。

第二,家事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需要独立性。我国目前家事司法根基尚浅,如果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很难获得预期中的效果。但从长远考虑,如需立法,构建独立的家事法庭是一个合理的方案。因为家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在审判程序中体现,如使用传统民事审判程序,不仅不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会导致许多家庭破裂,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二)家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我国目前家事案件的范畴并不固定,各个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各不相同。大体来讲,分为身份关系案件和身份财产案件两类。其中,身份关系案件,指以亲属身份或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的案件,包含婚姻案件、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等。身份财产案件,指以亲属身份为媒介的财产案件,或者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案件。

笔者认为,家事案件是民事案件,而不包括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刑事案件。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程序具有差异性,由于保护利益的不同,两者侧重点不一样,专业知识需求不同,很难要求法官兼顾。除此之外,少年法庭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进行了规定,且具有独立性,如果家事案件包含刑事案件,必然会与固有的少年法庭的职责进行重合,打破固有的机构设置,导致司法资源上的混乱。

(三)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家事案件很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我国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制度保护。如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在其《家事审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四部分原则中规定,在婚姻案件中,对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做出妥当的安排,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对夫妻双方尚不能做出对子女妥当安排的,可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求。

又如南京中院少家法庭规定了独立诉讼监护人制度,即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由诉讼加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

除此之外,有法院还与多个部门如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建立对接机制,让其参与审判程序,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笔者认为,要保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需遵守几个原则:第一,注重心理辅导,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二,注重隐私保护,避免社会舆论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第三,注重审判效率,避免因为亲权、监护权的长期不确定,而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第四,注重未成年人的意见,虽然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法院作出决定时应当预先听取其意见,不能忽视其想法。

三、总结

目前,我国对家事法庭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状给出了指导性的建议,目前正在积极实践之中。各地法院可结合当地情况,在统一意见的指导下逐步推进家事法庭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

[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二:从数字看2003——2007年度审判和执行工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

[4]陈爱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第156—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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