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两个方面的拘束力

2019-03-25 01:32花蓉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条款

花蓉蓉

摘 要:已依法成立而生效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当事人应当承担两方面的义务,第一,对于已成立的合同,不得任意解除该合同;第二,对于合同未生效的情形,应积极诚信的促使合同按其本有的意思发生效力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此两项义务来源于此种合同所固有默示条款,此默示条款在合同未生效时就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分类;条款

一、什么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立源于合同的建立和生效之间的差异。合同的订立意味着缔约方同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缔约方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某些条件或时限,或者如果合同要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某些批准和登记条件,则合同将成立并且合同将及时生效。此时的合同虽然由协议各方确定,但受条件,截止日期或法律程序的约束。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中间阶段是合同的订立尚未生效。

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之间的不同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設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法中“依法设立的合同”不得解释为既有设立要约又有既定要求的合同。狭隘的理解应该是指已经建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其重要性的原因是为了强调依法建立合同的重要性。只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对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意味着,除当事人的同意或解雇的理由外,任何一方均不得遗憾地取消合同,并应无故撤销。另一方面,各方必须积极诚实地促使合同以其原意生效。此时,它不涉及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只有在未来才有可能。对于合同法第8条的后半部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正确理解是指合同的有效效力。在合法成立的同时有效。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已经建立的合同在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意味着法律赋予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使各方甚至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有效性植根于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权力,例如合同法。当债务人违约时,法院会强制执行承包商强制执行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的请求。在合同生效之前,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商定,但只有在有条件的成就中,才有可能(有条件的合同)或未来的必然性(有定期合同),合同生效时,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实现和接受之前成为现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合同义务要有效,它们必须具有合同的有效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成立之后的法律拘束力显然不同于合同生效后的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三、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有哪些

(一)须批准、登记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的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二)附条件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三)附始期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始期的合同,在期限届至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四、成立未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两方面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之前,双方有义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已经成立的合同有义务任意终止合同并单方面悔改。另一方面,在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正义和诚实的义务是使合同按照其自身的含义发生,并且是某种行为或不是某种行为。但是,这两个方面的义务往往没有在尚未生效的合同中明确界定,因此确定次级义务的来源并不总是重要的。

具体而言,对于建立批准和登记类型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经批准登记为由履行或单方面销毁合同,另一方面,必须是作为合同履行积极和诚实的表现。“合同法第二条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方的要求,决定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另一方及对交易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当事人规定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履行合同的结果,以及当事人采取行动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也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理期望。可能有些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一方或双方有义务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当事人有正义和诚实的义务促使合同自行生效,这项义务也是确定合同以使其有效。双方应履行批准合同登记的义务,并具备有效进入合同的必要要素。

对于有条件类型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经批准登记为由履行或单方面违反合同,另一方面,不得以任何人为干涉条件,使合同基于其原始含义。不作为义务生效。该义务源于此类合同的法定隐含条款。“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性。符合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无效。双方都符合自己的利益。如果条件得不到适当防止,则视为已达到条件;如果条件没有得到适当的推广,就不会达到条件。”

五、小结

笔者认为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此种是合同的默示条款所规定的义务,虽然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默示条款但仍然是合同条款,且此默示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就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点类似于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合同即使因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具有了效力,但是关于确定双方责任的违约条款任具有效力。违约责任中有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能够很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E·J·雅各布斯,张文彪.合同仅在当事人间有效和对价规则的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1988(6):49-51.

[2]陆青.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73-84.

[3]李开国,李凡.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可以休矣——基于我国民法的实证分析[J].河北法学,2016,34(5):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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