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策略

2019-03-25 01:32胡运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

胡运韬

摘 要:信息时代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经逐渐从备受社会大众关注的新生事物,转变为案件频繁领域,引起了各种问题,引起了网络游戏产业及法律界的高度重视。鉴于此,本研究立足于民法角度,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

互联网的出现,促使人类思维模式及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期,网游迅速发展,呈现出一片繁荣之象。同时,网络虚拟物品之间的交易也日益频繁,并滋生出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词汇。网游产业迅速发展,然而因电子数据构成的网络虚拟财产正诱发了一系列的民事纠纷,这一类财产极易被侵害,甚至会出现盗窃的现象。对于虚拟财产的民法规则及法律性质而言,学者意见并未达成一致,从而造成的纠纷已经成为了民法财产保护的重点。

一、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轰动了整个法律界,是我国“虚拟财产第一案”。该案件的判书中提到,虚拟财产即便是无形物,权利人被侵害时也可行使物权请求权。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入审议阶段,确定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立法方向,提出“数据信息”可作为知识产权予以有效保护,这便开启了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开端。然而,2016年10月,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操作二审稿中,将关于虚拟财产及数据信息的条款予以少出,只是对新增规定予以了一定的说明,且这一修改最终在《民法总则》的终稿中被肯定。对于这一变化,我们得知立法并不是反对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只是由于这一问题现阶段并不明朗,从慎重角度,暂时搁置。所以,目前我国立法体例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较为缺少。同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经先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对虚拟财产纠纷予以了调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策略

(一)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1.完善《民法》与《合同法》

对于我国现有立法而言,《民法通则》应对“财产”外延予以扩大。其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扩大“其他”式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来进行保护,从而明确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从而为这一类法律纠纷提供了直接的立法解释。同时,《合同法》中也应将虚拟财产列入到保护保护范围中,统一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所有权归属等相关问题。

2.单独制定有关法律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并尽早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特殊保护法。在民法分则中详细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体系上同民法总则规定相衔接,并为民法总则规定提供具体可用的条款,从而不会造成《民法总则》第127条丧失立法的价值。民法分则规定尚存在很多争议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确定可有效避免理论上的纠纷,从而有效保障相关财产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民法分则应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具体规定,并尽快包补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法是必然举措。民法分则各项规定无法包含所有,也不可能采用大规模的篇幅与条文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规定。信息时代下,网络市场日常庞大,物存在的形态多样,网络虚拟财产类型较多,出台一部专门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尤为必要。

(二)完善《侵权责任法》和《继承法》的救济

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客体,网络虚拟财产第三人故意侵害时,第三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所有人可同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及对方的行为,并理清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害及赔偿损失等关于虚拟财产权为物权属性的物权请求权。杨立新学者指出,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可继承的客体范畴中,以《继承法》[1]作为调整的主要对象。网络虚拟财产中蕴含了所有权人大量的心血、时间与资金,其可采取医嘱的方式将其留给继承人,继承人也可通过继续使用或处分的方式使用虚拟财产获取利益。

(三)建立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而言,构建成本较低、高效率的纠纷处理机制尤为必要。①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处理机制充分明确了案件受理的区域,且诉讼程序十分快捷简单。另外,这一程序往往主张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可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迅速解决纠纷;②在线调解以及仲裁。在线调解程序从启动到处理均是在线处理的。对于这一解决机制,其关键在于获取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设立纠纷处理虚拟调节平台,运用网络通信方法将纠纷各方进行有效联络,并予以有效调节。如果调节失败,如果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难以迅速解决,但是网络财产自身属性决定了关于这一类纠纷,需有效、快捷的解决机制,有效填补诉讼程序。另外,可学习网络拍卖等交易制定网上仲裁制度,纠纷各方调节失败,则可采取网上仲裁的方式。但是这种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是纠纷双方的选择。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各游戏运营商具有强大的技术保障及经济实力,其服务器中保存有大规模虚拟财产教育的原始电子数据[2]。所以,对于举证能力而言,相比于游戏玩家,网络运营商处于优势地位。我国民法中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案件的被告举证能力明显高于原告,因此虚拟财产纠纷也可采用这一制度。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一中纠纷,则是游戏运营商并不是原告或被告,是玩家同他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情况下玩家举证能力较低,所以需由网络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网络游戏运营商虽然同纠纷并无直接关系,但是也应提交相关证据来协助司法机构处理纠纷,同广大网民一起构建一个良好、健康的虚拟财产交易环境。

目前,網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而言,我们应基于其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找寻其最佳的定位[3]。本文作者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定义不只是彰显了虚拟财产的本质特点,并实现了学理上对这一争议问题的逻辑自洽,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相关权利救济有章可循,从而进一步加强与健全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以此来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6(2):113—116.

[2]吴佳颖.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民法保护[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5):87—90.

[3]朱燕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与完善建议[J].读书文摘,2016(1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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