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探望权执行

2019-03-25 01:32罗朝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执行义务

罗朝芹

摘 要:近年来,离婚后未与子女同住的人数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变得越来越多。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虽然这个案子最终是通过警察的努力来实现的,但它迫使我们思考如何解决双方在实施类似离婚案件中的矛盾,促進顺利实现探望权,以及如何 处理行使探望和支付的权利。 支持付款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义务

一、探望权的理解

探望权是指未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在离婚后与孩子接触,见面,交流等的权利。从起源的角度来看,探望权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解散,基于父母权利和血缘关系。这是父母监护权的延伸,但它与监护权分开,成为共存权利。它具有强烈的个性。由于探望权是父母或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没有法律理由限制或剥夺。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探望权是一项权利,但从理论上讲,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为探望权不仅通过定期探望扩大其监护权,维持家庭关系,而且还履行了抚养和教育儿童以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因此,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执行

(一)权利人与原配偶

探望权难以落实,争议持续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尚未完全解决,双方未能就行使探望权达成协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但在实践中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原配偶经常因无知法律或其他原因而拒绝,阻挠或拒绝。被称为“社会规则”。提供便利并阻碍探望权的执行。结果,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无法实现探望权。因此,行政机关应首先做好权利人及其原配偶的工作,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努力通过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最佳状态达成共识。他们孩子的利益。减少差异,使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地点达成协议。

在行使儿童的方式中,有必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以及利益和孩子们的需求。有两种方式行使探望权。一种是亲自见面,即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可以在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与孩子会面和交流。这种方法时间短,风格灵活,不脱离其中一个孩子的监护权。另一种是逗留探望,也就是说,探望权利持有人可以让孩子们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并在法院或法院同意的时间内准时归还。这种方法需要很长时间,有利于父母和孩子的长期生活。沟通确保儿童接受父母双方的全面教育,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对于儿童来说,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10岁以下儿童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现能力,受环境影响较大,适应能力较弱。因此,申请面对面探望更为合适。对于年龄在10到18岁之间的儿童,这个年龄组的未成年人的能力有限,具有一定的区分和自我表达能力,并且具有适应环境的能力。在决定探望途中,他们应该征求孩子们的意见。行使探望权也应在儿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二)权利人与子女

一般来说,权利人探望子女没有问题。但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防止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当行使探望权的伤害,法律应限制行使探望权。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暂停探望权的原因,这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虽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些标准过于笼统而且无法运作。它们只能由法官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滥用探望权的暂停。行使探望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暂停探望权是最后的手段,应该更严格地适用。

笔者认为,暂停探望权的规定如下:首先,申请人表示可以推迟执行;第二,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继续行使探望权将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第三,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孩子不接受申请人的探望;第四,是在用尽各种手段后,遗嘱执行人仍然不愿协助履行义务;第五,是遗嘱执行人和子女的下落不明。这规定了具体情况,避免了酌情滥用法官,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亲权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原配偶与子女

原配偶是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是探望权利案件的执行者。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协助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虽然它是执行者,但它往往是负面的不作为的责任。只要不积极阻碍,就可以在正常情况下实现探望权。如果遗嘱执行人在行政部门的各种努力下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被强制执行的人可能会依照法定程序受到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他履行职责。但是,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维护儿童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来对付被强制执行者。由于被处决者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人,责任更大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将对儿童的生命和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最终的受害者是孩子,这违背了设立探望权的初衷。此外,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则探望权可能无法顺利实现。此时,暂停执行探望权。

三、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执行探望权案件通常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另一方,直到子女到达成年期为止。或者可以独立生活。在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不愿意支付维护费,但是当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调而无法实现探望权时,探望权人经常拒绝支付维护费。直接抚养孩子的党拒绝支付费用,拒绝探望孩子。每个人都说每个理由都是合理的,矛盾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样的周期也是难以实施探望权的原因之一。事实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维护费用并不冲突。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养育子女的义务的一部分,但前者强调他们的权利。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是互为条件的,也没有秩序,也就是说,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得到满足,他们都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无论父母是否支持他们,他们都有权探望孩子。当探望权利人没有履行支付维护费的义务,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拒绝探望孩子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李思涛主编.《离婚怎么办》[M].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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