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探析

2019-03-25 01:32曾昭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探析检察机关

曾昭信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意味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文章通过对其基本含义和特征的论述,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相应的界定,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和确立过程进行了介绍,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公益诉讼制度的兴起根本原因是政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失灵和能力不足,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直接出击,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21世纪后,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概括规定,但对其诉讼主体与具体操作程序未作详细规定但是,这仅仅是点题之意,却无破题之实。

一、关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以及特征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的是国家社会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然后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的诉讼。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一样的是,公益诉讼有着自己的特征。首先,公益性是其主要的特征,检察机关只能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扩张性,与普通的民事裁判效率不同,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率对未参与诉讼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也有普遍的约束;再次,公益诉讼还具有预防的功能,其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为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1.民事公益起诉权与传统形式起诉权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公共的利益,并以此提起诉讼。这样的诉讼称为公诉,因为这两者都是以公民权利向国家权力的让渡,充当的角色,都是诉讼担当人的角色,根据诉讼的性质与内容来看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可以分成刑事公诉和民事公诉两个部分。所以说明公益起诉权与刑事公诉权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权力。但是,“公共利益”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一种朴素的“整体国家观”在那里形成,并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这种公共利益仅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近代,公共利益理论被学者们扩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是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但还是比较抽象。20世纪后,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是各类组织的希望和追求。而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实体法角度研究的法律化公共利益,一类是从程序法角度研究的实践性公共利益。

2.关于诉讼的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地位,各界认识仍然有着不同的看法。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公诉机关和原告两种身份,但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的:

一方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已经不再具有理论的瓶颈,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采取的还是严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他要求原告具有诉讼的利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如果随着股东代表诉讼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等一系列理论的产生,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已经遇到了一些瓶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其作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人,进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完全符合理论要求的。

另外一方面,根据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不适合以公诉机关的名义提起民以公益诉讼,在刑事公益诉讼活动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以公诉机关的名义提起诉讼,他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当中,检察机关虽然也代表了公共利益,但是其范围有很大的限定,并非代表了国家的利益。

三、民事公益起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对象包含了国家在内的各个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监督的权利,更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有着很大的保障作用,所以说起诉权是监督权的内容之一。当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身份,对于其他主体进行监督的时候,其实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样,检察机关就变成了相应的当事人,与被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说,检察机关公益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从实际和理论上都是没有矛盾的。而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起诉权也不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身份。

四、关于机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

首先,有限干预的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范围上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往往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环境污染以及侵害众多社会民众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进行试用,如果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这个时候已经不再适合提起诉讼。

其次,公益目的的限制。由于其公益性的性质限制,检察机关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不允许借助这项名义来为个人进行司法谋利。

五、关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的内容

1.关于检察机关对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

因为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是已原告的身份进行的。所以他理所当然的应该享有原告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该享有其他的特殊诉讼权利。在普通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中,检察机关也虽然也是原告身份,但是,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所以在提起相关的公益诉讼时,也应该享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权利。例如,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勘验等权利。笔者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但是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当中是以原告身份来进行的,不应该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进行打破,所以,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权利。

2.关于检察机关诉讼权利处分限制

如果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是不允许撤诉的,除此之外,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不能够进行双方和解的,也不适用于调解,这种公益性的诉讼性质决定了原告的意志,他并不是自身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既定的,不能随意的放弃和和解。

3.裁判文書的效力和后果裁判的效力具有扩张性

由于其公益诉讼性质,其决定了生效裁判具有扩张性,也就是说,该判决的效率可以扩张到对诉讼标有相同的诉讼利益,但是没有参加诉讼程序的人,如果是没有参加诉讼程序的相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得另外再进行起诉,也不能再进行审查,而检察机关也不能在就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书提起相应的抗诉。

六、结语

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必经程序,具有着独立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在试点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就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亟需在试点结束后通过民事诉讼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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