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2019-03-25 01:32吴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吴楠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给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和具有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实践探索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引入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传统司法模式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但是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一直屡增不减,且其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性质也日渐严重。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蔑视法律的威严。未成年人犯罪率与再犯率的增加,给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然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无论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处于边缘地位。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三种模式比较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福利模式、司法正义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福利模式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触犯了刑法的未成年人并不会比只是一般违法的未成年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缺少对被害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照;而司法正义模式则在保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司法正义模式中强调的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性、犯罪与刑罚的一致性,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顾及不够。所以,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恢复性司法模式是一种由未成年人犯罪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的和谐和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以往司法模式的不足。

二、恢复性司法的优势

恢复性司法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从补偿被害人和社区所受伤害和改变未成年犯罪人不良行为模式出发,是刑罚谦抑原则中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恢复性司法要求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相关利益人参与到犯罪处理中来,在正常和宽缓的环境中解决问题。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的关照能够减轻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帮助未成年人认识自身错误、改过自新,培养未成年人今后生活中良好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刑罚在发挥其预防犯罪功能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不断催生着更加凶恶的犯罪。这种不良作用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甚。未成年人自身认识能力不足,意志力薄弱,但是学习能力强,又时常在监禁后产生自暴自弃的消极心态,处于这样的环境中,容易与其他犯罪人交流犯罪经验,学习犯罪手法,再犯罪率显著增加。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化亦可能使未成年人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带有不良少年的标签。面对着周围环境的谴责很难使未成年人在今后的成长中有积极的生活态度。社会的不认可更容易让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产生消极情绪,对社会厌恶,更容易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在恢复性司法制度下,犯罪人不是单纯地被动地接受刑罚惩罚,而是主动地直面犯罪造成的后果。勇于检讨自己的过错,积极承担被害人的损失,安抚被害人的情绪,极力修复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关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并从中吸取教训,确定正确的人生观,以积极的生活态度面对今后的人生。对犯罪行为的一味谴责,并不能改变已经出现的结果,如何弥补犯罪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失才能更好地显示出对司法正义性的价值追求。

恢复性司法制度强调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避免以羁押的方式让未成年犯罪人承担责任,采取与被害人协商,以道歉、经济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承担责任。这样的责任方式,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促进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给犯罪人与被害人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让被害人与犯罪人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在表达的过程中能够切身的让未成年人感受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受到自己的冲动结果带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的錯误,并且愿意积极的弥补自己的过错。给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起到警示作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调解人的调节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的调节结果更能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接受未成年人的道歉与悔过,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的社会发展,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控制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而且更加容易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利益损失,对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以及未成年犯罪人自身及其家庭也会产生难以磨灭的伤害与改变。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复整合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化解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矛盾和积怨。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体利益的侵犯,还是对公共利益的威胁。在恢复性司法制度下,当事人聚在一起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在交流中能够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危害,对社会公共关系的损伤。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积极补偿被害人,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的伤害最小化。能够最大程度的补偿被害人、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以及优化受损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还有利于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虽然强调多方关系人的自愿、平等、充分、积极地参与,但是其过程仍然被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审查之下,使得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公共秩序保护三者之间实现司法系统内的利益价值均衡,实现司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恢复性司法中,司法机关只需对当事方达成的协商结果进行合意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与确认,而无需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来实施传统诉讼程序,司法成本相对降低,诉讼效率亦得以提高。

三、结语

最大程度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复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损害,恢复性司法给我国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方向。只有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理念才会不断进步,司法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平.恢复性司法论坛[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2]刘方权.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1期.

[3]刘晓梅.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J].青年研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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