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

2019-03-25 01:32刘永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法律规制

刘永立

摘 要:市场竞争本来就是一场利益博弈,是市场主体争夺商业机会的行为和过程。由于市场资源具有稀缺性,竞争才有必要。竞争的结果将造成商业机会或者市场利益的得失,损人利己是市场竞争本身的特性。竞争必有损害,正当竞争的损害必然是允许的,也是市场规律之使然,法律旨在规制不正当竞争,使竞争者免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在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损害固然是必要条件,但其根本并不在于这种损害的存在,而在于损害或者竞争行为是否正当。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其广义的角度,即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垄断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从狭义上讲,则指除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经营者之间的行为,结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用网络上的技术手段非法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因区别于传统的不当竞争行为而应受特殊规制。

二、互联网络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体现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在进行互联网的宣传中,商家能够通过不同的软件对产品进行宣传,发布产品信息,具有高效性、便捷性,同时也给不良的商家提供了机会,存在商业诋毁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起到了误导作用,违反了诚信原则。

(二)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是一个计算机在互联网中的代号和地址,一个好的域名就注定其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吸引顾客人,便于记忆等特點,对于互联网中域名的恶性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非善意的抢注域名的行为。目前普遍存在着“域名注册是先到先得的现象,并且域名也逐渐的被各大商家作为稀缺资源争夺。”因为域名的局限性,抢注域名也是比较正常的行为,但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主要是制约和约束那些非善意的市场竞争,避免因为非善意的市场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盗用他人域名的行为。抢注他人域名主要是抢注盗与知名或驰名经营者或市场主体的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而他们的不同点在于,非善意的抢注行为只是抢注域名,而其本身并不利用这些抢注的域名进行企业的商品生产或者提供服务,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将已经注册的域名销售给知名企业,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与之不同的是盗用他人域名则主要是通过对知名域名的盗用,进行仿造、宣传,从而获得经济利润。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互联网中网络广告作为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网络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宣传成本低、传播迅速的特点在网站上大肆宣传,种类多样,宣传内容极其夸张,真实性有待商榷,监管部门对于宣传的途径很难全面掌握,有些隐蔽性的宣传途径难以发现,造成监管不力的现象。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步之处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互联网专条”,对一般条款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位一体的利益观,并确立了“扰乱竞争秩序”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及“原则、法律、商业道德”三阶观察体系,相应地廓清了商业道德在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外延和顺位。在审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司法实践需恪守法律适用的规则,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疑难案件中审慎有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需加快制定,明确和细化适用要点并赋权法官为利益衡量。

(一)设置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二审稿设置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对于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几种不当行为之外,对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调整。笔者认为,该兜底性条款的设置有利于面对新型不当竞争行为的多样化的形式,便于对一些无法识别或者说无法纳入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的不当竞争行为的调整,维护了信息化背景下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修订草案规定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在法律上明确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后果,起到了相应的配套作用,笔者认为,行政处分以及其他惩罚手段,有利于増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威慑,建立一个完善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对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我国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应的规则。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元法益目标和互联网新型竞争的复杂利益格局,在互联网专条的示例条款和兜底条款都无法适用、一般条款也不宜简单适用时,审判机关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来开展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互联网的创新性意味着市场格局不断地变动,共识不断被打破或者从未建立;互联网竞争始终伴随着技术与商业模式的迅速更新,这种革新往往对于经济发展以及公众福祉增进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在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的评判中,“创新”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由于创新因素推陈出新的独特表现,有些竞争行为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但却很有可能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福利。加强第三方平台的监督职能,实行实名认证,网站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是密不可分的,产生问题要一起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各方主体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创建良好的互联网交易环境,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

五、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果不加以规制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经济中的运用,对于规范我国网络市场的竞争,并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措施进行了分析,以期在遵循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引导未来互联网市场经济朝积极健康的方向,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实践做出可能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伟.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吴太轩.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竞争关系认定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7,19(02):95-108.

[3]历建明.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法律边界界定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1):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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