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03-25 01:32李佩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规制

李佩冬

摘 要:本文将对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意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市场规制的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规制;网约车市场

进入新时代后,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约车逐渐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凭借智能化与便捷性等特点得到了人们的青睐,但这也加大了网约车规制的难度。因此,必须明确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意义,并通过相关措施的实施,完善市场规制,为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意义

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能够降低消费者财产与人身安全隐患[1]。通过对网约车市场规制的完善,可以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资质与车辆的审核,避免车辆性能不佳、司机素质较差等问题的出现。同时,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下,平台会加大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发生信息泄露问题,能够为乘客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对道路资源紧张进行有效缓解。网约车平台通过对互联网的运用,能够有效整合闲散资源,有利于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量私家车开展客运服务会加大道路的承受压力,极易导致交通瘫痪与事故的发生。而法律规制的作用就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出租车行业在信息化时代更好发展。

二、完善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建立统一登记准入制度

在性质方面,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都是将出行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而该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必然是二者合作发展,因此必须促进统一登记准入制度的建立,具体原因如下:首先,依照价值功能,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的功能是相同的,只是服务交易方式不同。其次,以消费者需求为依据实施的市场法律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其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对消费者而言,无论是传统出租车还是网约车,都能够使自身诉求得到满足,在性质上二者是一致的。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变得更加便捷,可以有效促进市场快速发展,而只有将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该领域的广阔发展。因此,必须统一监管二者,避免行政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再次,若制定差异化的驾驶员与车辆准入制度,不但会加大监管难度,还极易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例如,若出租车司机通过对平台的运用将服务提供给消费者,那么其应该遵循网约车规定;若司机直接提供出行服务,则应该遵循出租车规定。对于部分司机而言,其经常会因规定混淆而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最后,《办法》中对网约车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其是一种网络预约的出租车,由此看来,网约车依然属于出租车范畴。总而言之,必须对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进行统一、合理管理,维护市场运营秩序,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实现信息化政企合作监管

在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时,政府应该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性较高的监管机制。同时,还应该通过信息规制方法的引入,促进完善政企合作监管的实现,以此来对政府职能不足之处进行有效弥补。从性质角度来看,这一监管模式就是平台监管网约车辆,而政府监管平台。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的资质与车辆要求,为平台顺利开展审查工作提供依据,并促进审核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与追责机制,保证平台可以有效履行自身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为网约车安全提供保障,还可以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

(三)撤消价格管制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特点,网约车市场也应如此。因此,必须将地方政府管制网约车的权力收回,并且政府只能宏观调控市场。新政实施后,政府能够对网约车进行管制,而为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引进,就必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并充分考虑供需关系,保证市场运作价格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政府以行政的手段来制定指导价格,虽然给予指导价格一定浮动空间,但其与市场规律不符,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约车最早是在英国、新加坡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在长期运作下,上述国家已经具备了健全网约车规制。因此,中国应该对其成功经验进行学习与借鉴,并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可行性较高的价格运作机制。

(四)防止平台垄断

防止平台垄断也是对网约车市场规制进行完善的一种有效方法,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在网络车这一行业的特殊影响下,市场份额大部分都由具备一定规模网约车平台所占据,极易导致一家独大现象的出现。这也正是我国目前网约车市场的实际情况,滴滴打车已经占据了91.3%市场,极易发生行业垄断现象。由此看来,不能以行政限制方式来对网约车平台数量进行约束,而是应该通过鼓励的方式,促进网约车市场自由竞争的形成。当前《暂行办法》中没有和这方面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还应该对其进行完善。其次,要鼓励网约车辆与相关驾驶人员积极参与到各种约车平台中,以此来调动市场的竞争性。驾驶员对网约车平台平稳、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而驾驶员自由流动的实现,不但可以促进其利益的最大化,还能够对平台垄断性进行合理抑制,从而有效维护市場秩序,并促进乘客最大化利益的实现。最后,还要将监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出来。监管部门应该以动态方式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判断其是否出现垄断现象,并在发现垄断苗头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监管措施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营造良性、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而不是对少数网约车平台利益的维护,因此,必须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2]。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网约车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了解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的意义,并通过建立统一登记准入制度、实现信息化政企合作监管、撤消价格管制以及防止平台垄断等措施,营造自由竞争环境,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从而促进出租车行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霁霞.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以网约车行政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9,40(01):75-89.

[2]刘锐.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8,38(05):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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