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信息共享安全的刑法保护

2019-03-25 01:32向梅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法大数据互联网

向梅英

摘 要:《大数据时代》曾言:“大数据在实用层面的影响很广泛……大数据是利害攸关的,它将重塑我們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我们脚下的地面正在移动”。这种广泛性、根本性的变革必然将引起人类生产、交往方式的变革,社会管理方式、结构的变革,也必将呼吁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透过大数据的热点社会现象,关注其中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刑法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刑法保护体系,试图针对刑法体系对大数据问题的应对不足,提出信息时代刑法体系的思路转变和立法完善建议,期待最终有助于保护正常的信息秩序,打击以信息共享安全和大数据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法益。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刑法

自从电脑出现以来,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问题就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只不过处在不同的时代对其的表达各不相同。上世纪八十年代,电脑信息一直是以单机形式存储在电脑载体上,在那时,只要保护好单机的安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好信息安全。而身处现代,“信息安全”的提出则是基于信息化背景和理论,主要包括了信息真实性和可用性等诸多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安全的概念与内涵在不断的延伸和扩展。从单机的信息安全到现在的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安全早已囊括了许多方面,而且依然在不断地拓展。

信息共享安全保障法律是全球各国保护信息安全最重要的工具。在欧美各个发达国家,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已经日趋成型,而与此相对,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相应地,我国的信息化发展进程相对缓慢,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也正处于完善阶段,且存在各种问题。不过,从20世纪9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始,到2016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发布,我国有关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也在逐步构建,初步形成了横纵交错,全面覆盖的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既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包含有地方、部委的各种条例、规章。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在对象上来看,已经覆盖到了个人和单位;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也从单纯的自由刑改为自由刑与罚金刑相结合的形式;对相关概念和定义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规制不及时,不能跟上信息时代发展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对于上述现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所处时代的局限,上个世纪的立法、司法机关其思考角度及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对于相关的问题情况难以预料,所以某些侵害信息安全情形的出现无法预见,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提前防范成为空谈。并且,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刑法立法保护总是迟于现实情况的转变。第二,由于法律自身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所以,刑法立法的完善步伐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当某种新事物出现并逐渐普及,到达一定程度发生变异,使得它的害处大于其出现之初的益处,对社会的正常秩序提出了挑战,这时就需要动用刑法来规制这一情况。从这一层面来说,刑法不能跟上和适应互联网信息的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的,这也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对于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也迫在眉睫,但是综合我国目前信息安全保护在刑法上的问题,我国刑法在大数据时代、全媒体环境下的滞后和不完善,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安全基本法作为刑法规制根基的缺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础任然是基于现实社会的需求,而对于网络空间这一区别于现实社会,又与现实社会相连的空间,我国刑法立法的关注明显存在不足。因此统合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规制手段与处罚措施与一身,充分考虑网络、信息的实际特点,从宏观与全局角度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建立立法保证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我国刑法治理理念的落后性:一方面我国对于信息时代、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等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够重视,立法、司法机关一直试图通过移植传统空间的刑法规范来治理信息社会、网络空间;另一方面我国在信息安全立法上尚未形成一个宏观的完整的立法体系。最后是刑法规范本身存在着不完善,与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相关的信息、个人信息、虚假信息等概念目前在刑法领域尚未做出明确界定,现有的条款大部分都是采用列举方式。并且,刑法在互联网犯罪方面的规制对象与范围上存在着漏洞,亟待调整。

如前所述,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关乎国家发展、社会安定、人民安居等诸多重要方面,为此确立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是十分重要的,然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共享信息安全现状并不容乐观,法律对于信息安全的保障存在诸多需要完善加强的地方。

(1)正视信息安全的新增法益、完善现行刑法规范。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漏洞与高科技技术的结合,可能导致对个人、商业领域甚至国家等领域的重大损失。因此,正视新增法益,对接现实,关注增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是有必要的。

(2)超越传统刑法立法思路,确立新思想,新理念。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的落后与陈旧,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已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因此,要想完善刑法体系,就要超越传统刑法的刑事立法思路,将着眼点放在现在,面向未来。实现我国刑法立法由单纯的保护物质社会体系向以信息为中心,打击相关上下游犯罪,加强信息财产化的保障,打击以信息为中心的非法产业链的转变。另外,由于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信息从静态转向动态,从孤立转向全网。因此,刑事立法思路也应以此为基点进行转变,对信息犯罪的最佳保护应在信息集成前和法益侵害危险发生前。

大数据时代下全球的信息安全犯罪正在与日俱增,为此,在信息化发展日趋强盛的中国,确立相关的刑事立法以期保护我国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保护我国信息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各项措施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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