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探析

2019-03-25 01:32王美寇茹慧温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

王美 寇茹慧 温馨

摘 要: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方式,而化妆品是网络销售的重要品类,但网络化妆品经营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为假冒伪劣产品较严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得到保障,商品流通渠道监管不当等。“网售自制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这一项目认为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舒心的消费环境,让使用者更加安全。

关键词:自制化妆品;网络交易平台;合法权益

一、网售自制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大环境下可实施的背景

伴随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化妆品这一行业在中国得到快速成长。随着经济稳步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在化妆品市场也占据了世界第三的好名次。与已经存在的化妆品品牌比较而言,这几年来,淘宝网线上线下研发自主品牌、售卖自制化妆品并销量可观的店家日益增长,微商迅猛发展消费者权益架空,而我国对这一方面的监管还不够完善,以至于在媒体上时常出现的关于某某化妆品造成消费者皮肤过敏、受伤乃至毁容的新闻,但是,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淘宝自制化妆品商家和微商在进行销售时是否得到了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具备化妆品生产资质,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消费者对这些关乎健康的关键的问题都无法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由此也可看出化妆品的安全是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购买网售自制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架空的主要原因

1.化妆品定义范围狭窄

现如今,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种类涵盖并不完善,定义包括的范围过窄。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或者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过去一直没有将覆盖身体的清洁用品的口腔保健用品包含在化妆品中,如香皂、牙膏、口气清新剂等。如今又没有将与传统使用方法不同的新型化妆品考虑进去,如干细胞美白,美容瘦身贴等。原有九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范围也较狭隘,没有将抑制粉刺、祛疽、除螨和祛皱等其他的特殊功能化妆品包括其中。可近年来关于这些未涵盖在化妆品中的用品造成的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

2.监管方式不明确

从相关工作部门的监管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化妆品监测执行措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政策。实际生活中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质量标准基本上是以一个标准衡量,标准内容也存在差异,这些都可能造成监管部门,消费者和企业的认知不清。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第14条:明确提出要推动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落实。

三、网售自制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可行性措施

为解决网售自制化妆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等对策是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法。

1.化妆品立法指导思想应与形势发展相适应

关于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不应仅仅局限于“卫生监督”,更加侧重质量、功效、安全等内容才是适应当今消费者的举措。因此,在立法中应体现全过程监管,全过程安全的理念,对商家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范,让那些曾经处于“灰色地带”的商家面临淘汰局面,要想诚信经营、顺利度过“阵痛期”,还需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转型,只有处于健康的发展轨道,才能走得长远。至于有些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声称能即时减肥、瘦脸、瘦身、率乳和抗皱的化妆品,在安全方面更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2.有关部门的工作或监管机制与法律相统一

在网售自制化妆品的立法领悟方面,应完善并统一化妆品的定义,以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比如涉及到的海关、工商、税务工作部们应当着重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保障,监管部门重点对电商平台进行监管,尤其是淘宝、微店上的卖家,促使电商平台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对于海外代购多为平台外的经营者,这部分的监管可能初期会以个人或出现‘职业打假人等的投诉、举报从而引发监管的介入。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在明确化妆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统一化妆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容,适时建立化技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不断究善并提高化妆品企业标准水平,大力推行化妆品生产过程控制标准。同时,在立法上,还应加强对化妆品新原科及新容器,新包装材料(均为直接接触用)等化妆品相關产品以及首次进口新化妆品的审批、注册,对这些新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实施许可制度,发布化妆品原料的禁用、限用、可用名录。

3.提高化妆品从业人员素质

对于化妆品经营不需要诸多的条条框框,对于相关的从业人员来说门槛较低,只要租得起店面,任何人都可以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开张营业,这些从业人员以初中文化居多,大多数从业人员在开始经营化妆品销售之前从未接受过有关化妆品成分、功效或者使用体验相关的培训,更缺少对于化妆品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部分人员未进行体检,大部分企业未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进货查验也只是简单地核对数量,不能区分特殊用途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能很清楚的认知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具备哪些内容,多年来化妆品经营行业的相关销售人员处于监管盲区,而对于此领域长期的不规范经营以及松散的监管,使得大多数从业人员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毫无思考,缺乏对于相关产品必要的产品质量意识,不能深入了解作为一个化妆品经营者应负哪些责任,应承担哪些相应的义务,从而也意识不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也日趋重要。

4.改善购进渠道

化妆品经营企业较多,相对其各企业的规模大小也就不同,从而进货渠道也有很大的差异。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比较注重企业形象,关注产品质量,进货渠道较为正规,多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或者从连锁总公司购进,能索取票据和部分证照,并验明资质;一些门面较好的化妆品专卖店或大型美容美发店供货商也较为清晰,一般从区域代理处进货,供应商家数不多且比较固定,能索取票据,但不会保存;但对于一些中小型经营者,他们没有固定的供应商,甚至需要进货时会到化妆品批发市场,随机购进各种产品质量一般的化妆品,未索证索票。这些小型的经营企业,对于货物购进前,未对产品进行任何查验,这样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尤其是一些兼营文具化妆品等百货的个体批发商,购进渠道更为复杂,甚至有些直接通过网络购进化妆品,对于票据凭证也是从无索要一说。所以说加强购进渠道的严格管理,对于配合日后的监督提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参考文献:

[1]周西宽.消费者权益基本理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

[2]任孝.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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