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增多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019-03-25 01:32李文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解决对策特点

李文岗

摘 要:民事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是最重要的故意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有一定的关系;受害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被告的犯罪。犯罪前没有动机和预谋,因为事故造成的突然愤怒伤害他人占据多数;犯罪对象通常只针对冲突的另一方,案件对社会保障和人民安全感的影响一般不大。

关键词:故意伤害;解决对策;特点

一、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教育程度低。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大多是农民,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2)刑事激励措施简单,犯罪手段单一。在这种情况下,邻里的争议原因很简单。附近主要存在琐碎的纠纷,如笑话,儿童打架,牲畜伤害,乱扔垃圾等;土地所有权纠纷,如宅基地,农田,林地边界纠纷等;邻近的权利纠纷,如邻近房屋的照明,农田的排水,道路通行等。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拿着农具,厨房刀具,砖头,石头,敲打或殴打,咬,踢等。

(3)无论后果如何,矛盾都在迅速加剧,还有更多的即兴犯罪。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无法冷静地处理,冲动的冲动突然升级。三到五分钟内的微不足道的事情变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经常失去理智,使用直升机,匕首和其他杀人武器进行犯罪,造成受害者死亡或受伤的严重后果。这类罪行中有更多的即兴犯罪,大多数嫌犯都没有做好准备并为犯罪做好准备。

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意识薄弱,传统观念尴尬

法律教育滞后。特别是在争议开始时,他们往往忽视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对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缺乏了解。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民的道德品质。由于道德品质相对较低,一旦出现争议,就会缺乏冷静和文明的处置方法,这可能会导致民事转移案件。

(二)基层组织被削弱,调解机制不完善

社会调解制度的崩溃。基层调解组织无效。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没有特殊的资金来源,调解员缺乏责任和不正当的方法导致基层调解组织不完善,调解民事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对调解的普遍依赖,也有可能诉诸法院依靠心理依赖,导致法院的一些民事纠纷,矛盾越来越深,这不利于矛盾的和解。还有一个重点是经济发展,忽视社会管理,缺乏与群众的沟通,不关心或关注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民事纠纷的关注不够,行动迟缓,效率低下,结果不佳。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不相信基层组织和车站。我宁愿自己解决矛盾和纠纷。解散不当很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和不满情绪加深。

(三)司法成本高,司法公信力不足

有些法院过分追究案件的法律效力,强调诉讼效率,忽视调解或调解工作,判决和转移现象严重。案件没有完成。群众对判决失去了信任,常常采用自我解决的方法。这导致了许多故意伤害案件。此外,司法当局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效率不高。诉讼期限太长,难以实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需要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这对偏远的农村和贫困山区村民来说负担相对较重。

三、审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

(一)对民事矛盾和纠纷范围的理解不一致和不协调

实际发生的案件是具体的。法规与案件之间的距离使司法从业人员对“婚姻,家庭,邻里”以外的争议有了不同的理解,并且确定了困难。例如,男女朋友之间的矛盾,被告对妻子婚外情人的报复,被告与婚外情人之间的情感纠纷,农村村民与竞争项目之间的矛盾,以及学生之间的斗争。学校。债务和商业伙伴之间的债务和债务之间的矛盾,陌生人在餐馆吃饭时引起的矛盾,同事或亲戚之间由琐碎事件引起的纠纷等。是否可以列入“民事纠纷”规定的类别在“分钟”?一些法院将“民事纠纷”限制为“婚姻,爱情,邻里”纠纷。任何不属于这三类的案件都不包括在“会议记录”条款中;一些法院将在学生之间争议,家人和朋友之间的纠纷,以及熟人之间的其他纠纷也包括在“民事纠纷”的范围内;一些法院认为,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人民安全感的罪行可归类为民事纠纷所引起的犯罪。

(二)很难确定受害者是否有过错

“會议纪要”规定,受害者对矛盾激化有明显的过错或直接责任。一般来说,被告应该受到较轻的惩罚。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有明显的过错”,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矛盾激化的直接责任”,如何区分过错和明显的过错,刑法的过错和平凡的生活过错,在被告人们如何在句子中反映出来有很多问题。大多数被告因民事纠纷而故意伤害的人没有预谋的目的和目的。犯罪的最直接原因是先前的争议。熟人之间的大多数纠纷是相互行为,时间和双方之间多重互动的结果。在行为积累的过程中,受害者和被告都对此有了客观的贡献。即使被告单独行动,陌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很少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和辩方都对前者与右翼之间的争议极为激烈。“清理官员和统治家务”允许法官从复杂的矛盾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和直接的责任”,因此在量刑时极难考虑这些情节。

(三)过分关注民事赔偿调解结果作为量刑评估的标准,忽视对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的调查

在民事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被判缓刑的可能性较高,只有少数嫌疑人因未达到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而被判刑。如果故意伤害被判缓刑,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害被判缓刑,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大部分缓刑被暂停。大多数被告没有事先记录,一般表现良好。未经预见的临时故意犯罪,犯罪后真诚忏悔,受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和其他酌情缓解。由此可见,在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对判决是否判处被告有绝对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被告案件中的社会冲突,修复被犯罪摧毁的家庭和邻居等社会冲突,并帮助实施严格控制死刑政策,显然更有帮助。这句话实际上是强加的,可能导致受害者。被告人世世代代的怨恨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J].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2]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J].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3]匡乃安.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J].法治论坛,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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