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方法

2019-03-25 01:32曾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摘 要:公民拥有的财产数量不断增多,并且,现代公民拥有的财产以不同的方式。公民身故后如果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成为现代人们关注的一项重要问题。为了避免各种纠纷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公民生前财产进行合理处理。

关键词:生前财产;公证处理;自愿赠与;设立遗嘱

个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内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不同类型,同时,随着互联行业的飞速发展,使无形资产的组成变得更加复杂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专利权、债权等,还包括游戏账号、网店店铺经营权限等,这些都是公民通过自己劳动所得,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

一、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自愿赠与

赠与是公民处理自己财产一种方式,公民有自行处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期间,多数涉及到的都是不动产参与合同,针对该项内容的公证的关键就是对赠与合同是否真实的表达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了赠与人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的财产本身必须是合法财产,违法所得财产不得进行赠与,符合以上几项要求,既可以进行赠与合同办理。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在赠与方面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要求[1]。例如,农村宅基地赠与只能给本村集体成员,并且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完成公证办理后,要直对产权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处理生前财产的方式的方法有很多,赠与其中最简单、快捷的一种方式,并且该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都不会引起纠纷。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方式通常只适合应用在近亲属间,同时,赠与公证是不可撤销的,这也该方法在设计应用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一项内容。

二、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立遗嘱

立遗嘱也是公民在处理生前财产权益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立遗嘱,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使一个人或多个人法定继承人,由他们继承自己的遗产,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赠与给集体、国家,或者法定之外的继承人,通常来说,立遗嘱不会外界因素的影响,符合财产权益的拥有者的自身的意愿即可[2]。立遗嘱只能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理,如果遗嘱人立的遗嘱中,涉及到他人、集体、国家财产,这部门内容得则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但是,并不影响遗嘱其它合法部分的法律效应。同时,在立遗嘱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公共利益。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不得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具有自主行为能力,遗嘱中各项内容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遗嘱时,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以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本身内容违法,那么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应。

遗嘱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遗嘱的法律效应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最高,如果几种不同类型的遗嘱同时存在,并且遗嘱中的内容存在差异时,公证遗嘱要优先与其它遗嘱。立遗嘱是公民对生产前财产权益进行处理的一种关键方式,通过立遗嘱可以指定法定之外的人成为遗嘱执行人,这样可以在立遺嘱人身故后,及时的依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对其财产权益的处理。

三、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遗赠人和抚养人间自愿签订的一项协议,该协议中主要内容是扶养人需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遗赠人身故后,其合法财产归扶养人所有。

遗赠人身故后,继承开始,该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益,因为扶养人承担协议中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因此,优先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无权与抚养人争遗赠人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生前财产权益处理方式,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相对比较少,通常来说,只应用于孤寡老人,也有个别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这些老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可以使一些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进行遗赠扶养协议签订过程中,扶养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法律并未对该项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中,必要对双方的义务,以及相应的遗赠内容加以明确[3]。扶养人在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后,必须要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则没有获取的赠与的权利,同时,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履行好协议中规定的义务,遗赠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样,如果扶养人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而遗赠人违约,扶养人也可以向遗赠人索取相应的赔偿。

四、结束语

自愿赠与、立遗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处理生产财产权益的三种方式,任何一种方式一经办理公证都具高法效应。公民应当清楚,对于生前财产权益的公证处理的方法种类有很多,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公民应当全面了解自身的情况,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采取一种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完成对生前财产权益的合理处理。

参考文献:

[1]庄永松.遗嘱继承公证困惑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33):87-88.

[2]王珊,郭艳.权属证书遗失的公证遗嘱继承登记办理路径[J].中国房地产,2018(22):42-45.

[3]高艳梅.论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8(20):247-248.

作者简介:

曾军(1965~ ),男,湖南衡阳人,公证员,本科。研究方向:公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