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增量利益说的解读

2019-03-25 01:32何纯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解读

何纯洁

摘 要:“增量利益说”是二十一世纪初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提出的从“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一种学术观点。增量利益说运用时间维度的方法,把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增量利益关系放进现代社会的范围内进行分析,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界定。它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完善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增量利益说;时间维度;解读

一、“增量利益说”的提出

增量利益说是众多经济法学说中的一种新兴学说,是学者陈乃新首先提出和倡导的,后被许多学者所接受。增量利益是指劳动产品超出投入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是劳动产品扣除原始成本以后新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这里的成本费用包含了投资者投入生产的物质资料成本和劳动者投入的劳动力成本,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它是一个经济法学概念。增量利益说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的增量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增量利益说的提出背景有二。

第一,经济法否定论者的责难。早在2001年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经济法就被划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否定论者仍然认为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从调整对象来说,其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从调整方法来说,其认为经济法没有特有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尽管如此,以增量利益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使经济法具有了独特的调整对象,回应了对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质疑,这也使经济法解决了民法、社会法等部门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二,增量利益说解决了传统法律部门解决不了的理论难题。主要表现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生活中增量利益社会关系调整的漠视和乏力。以民法为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都是以调整存量利益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内容。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形成了复合型法权模式社会化大生产,就生产关系的考察来说,与个体小生产相比,社会化大生产催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增量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没有处理好的问题,主要就是增量利益的配置不公平的问题。正是这种新的增量利益关系催生了经济法,成为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动因。

二、“增量利益说”的解读

(一)“增量利益说”从生产方式的变更入手,找准了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区分点

传统法中的民法和行政法调整的是存量利益关系,在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出现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增量利益关系)与存量利益关系有本质区别,民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是无可奈何的。因此,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法性质的法律来调整复杂的新型经济关系,即以增量利益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来调整,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社会化生产方式出现后产生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增量利益关系,解决了以往的经济法学说用“主体论”无法把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完全分开的问题。它把从传统生产方式变更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时间点作为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分界点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增量利益说”提出了创建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治模式观点

支持“增量利益说”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在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为缓和人与人之间争夺增量利益(即剩余价值,具体表现为利润等)的冲突,规范其争夺增量利益之行为(即逐利行为),保障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一种现代法。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是调整分配关系的法,是保护人的创造财富能力权益的法,它直接保障经济的发展。而增量利益说调整人们在竞争中实现剩余和再分配剩余的关系,力求采取法律手段排除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以及不公平竞争,使各个企业普遍实现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用法律手段排除过度竞争的各种不良影响,使人们争取增量利益和发展利益的竞争正常化。

三、“增量利益說”的完善

“增量利益说”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仍需不断完善和论证,有必要对其理论基础和其运用的方法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验证。

第一,“增量利益说”从时间维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并以生产方式的变更入手,通过对具体历史环境的考察,找准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区分点。但是“增量利益说”对该方法运用得不够彻底,对于其怎么与现代部门法区分开来尚未开始论证。所谓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是指对事物、事件、现象,根据他们产生的历史条件,从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研究的一种辩证方法。其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也是科学方法中的一般方法。因此,完善“增量利益说”,应当彻底运用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经济法与现代部门法的区分进行论证。

第二,“增量利益说”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说,还只停留在假说阶段,仍然需要进一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对其进行验证。任何学说在得到真理证实前都还只是假说,而假说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它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但科学的假说有其作用和功能,首先,科学假说是形成和发展科学理论的必经途径;其次,科学的假说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说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也就是说,“增量利益说”要从假说阶段不断发展实践到真理,就要进一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来对其进行验证,需要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不断地去证实其科学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杨紫恒.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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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乃新,杨耀荣.从时间维度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性——“增量利益关系论”评介[J].财经理论与实际,20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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