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与相关建议

2019-03-25 01:32唐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修改完善建议公司法

摘 要:新公司法于2014年开始正式推行,公司法的修改打破了很多传统的限制性因素,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途径,使得市场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提升了各行各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同时,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与新公司法相关的配套机制,增强新公司法的时效性,推动各项新规的有效落实。本文在分析公司法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配套机制;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水平持续递增,各行各业都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使得市场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传统的公司法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需求,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已是必然。公司法于2013年进行修改、2014年正式全面推行,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扩充了规范内容,为公司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指导,在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新公司法相关的配套机制却未能充分得到完善,导致修改后的公司法难以顺利落实,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更是日渐突出。国家必须加快完善新公司法的相关配套机制。

1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分析

1.1资本认缴制度

公司法的修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公司法所要规范的内容也越来越多[1]。公司法的修改势必会给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带来重大影响,而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改变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以往公司注册资本实行的都是实缴制,发起人及股东根据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享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的是资本认缴制,即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不再受到限制,发起人及股东也无需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出资,也就意味着政府不会因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实际出资而干涉其成立公司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自主权。

1.2注册资本条件放宽

按照修改前的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修改后的公司法彻底取消了这一注册资本限制,不再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或者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这一规定的修改降低了公司的注冊门槛,对于创业者来说是一个莫大的好消息,促使各种形式的公司在市场中迅速兴起,利于丰富市场主体结构,带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1.3简化注册登记流程

修改后的公司法除了放宽公司注册资本条件外,还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设立前的注册登记流程[2]。由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实收资本以及各个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不必再作为必须登记事项进行注册登记,也无需再提高公司的验资报告,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成本与运营成本。此外,还对必须登记事项与登记所须文件进行了简化调整,使得公司的注册登记更加简便,注册成功率显著提升。

2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2.1完善信用公示体系

当前,我国市场主体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体系,导致部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诚信问题,严重破坏市场风气。国家及政府部门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具备查询功能的信用监督体系,将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经营信息及信用评分进行独立备案,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以公示,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该主体应当包括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及公司内部组织等。实施严格的信用评分制度,对商家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与公示,如在电商平台中,公示卖家及买家的信用评分等,让交易双方首先对彼此的信用等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再来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行为,并于交易完成后由双方进行互评打分,当分数达到规定级别后,提升商家的信用等级,以便于人们更加快速的了解商家的诚信度,如此既能保障买家权益,又能提高商家的经营利润与市场信誉。当前,我国在信用公示系统方面依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市场交易诚信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2.2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原有公司法为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规定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其财务信息,而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无需向社会进行披露[3]。修改后的公司法提出,即使是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不能拒绝投资方提出的查看财务信息的要求,在合作方答应维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向对方无条件披露自身的财务信息与经营资料。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在进行项目投资前,都会采取措施主动调查被投资方的实际经营情况,而由被投资方主动向其披露自身信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与公开化,杜绝内幕交易行为。

2.3实施严厉的惩罚机制

新公司法实行过程中,政府必须扮演好幕后监管角色,全面落实事中监管及时候处罚措施,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并给予严厉的批评惩罚,影响性质恶劣的,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要逐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与社会大众共同进行监督,提供多样化的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在受到群众投诉及举报意见时,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前,首先核实具体情况,若事实成立,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结语

公司法的修改极大的调动了社会大众的创业积极性,市场主体快速增多,利于优化市场经济结构,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在相关的配套机制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国家必须总结旧法的实践经验,加快完善新法的配套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推动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星星. 论新《公司法》修订实施后的公司法未来前景[D].江西财经大学,2016.

[2]郑存汐. 新公司资本制度配套机制改革前沿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5.

[3]郝武强.探析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 (03):144-145.

作者简介:

唐浪(1975.5~ ),女,汉族,云南昭通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修改完善建议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浅析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困境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试论小学生作文能力的培养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以读促写”与“以改促写”英语写作教学对比研究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