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

2019-03-25 01:32靳媛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靳媛佳

摘 要: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针对贿赂犯罪十分重视,相对于其他罪名,对于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对于其他犯罪力度更大,随着人们私生活观念的改变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贿赂犯罪不再是单单以财物的形式体现,更多以非物质形式产生的贿赂犯罪由此而生,其中最引起重视的是性贿赂犯罪。这种贿赂形式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反感而且在近几年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事法规是最好的对于此种贿赂形式的最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性贿赂;刑事立法;非物质

一、性贿赂的理论基础

(一)性贿赂的概念

性贿赂可以看作是贿赂的一种也特殊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以性为方式的行贿和受贿。性贿赂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自己的肉体或者他人的肉体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接受他人以肉体提供贿赂的不正当行为。[1]

(二)性贿赂的特征

首先性贿赂具有与财物贿赂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性贿赂具有非物质性。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不是大量的物质财富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是为了迎合自己的生理需求。其次性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虽然传统的行贿受贿方式也具有隐蔽性但是性贿赂由于涉及到人们的隐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以肉体为贿赂方式的这种性贿赂就难以被发现或者留取证据。

二、从人性角度谈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

(一)刑事立法与人性中的原欲

生理上的需求是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这种需求虽然是最低级的但也是最重要的需求,但是人们往往难逃这种欲望的枷锁,因为人类对生理需求的追求是持续终生的,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以肉体去行贿往往成功性更大。而目前以道德手段去调整性贿赂这一现象已经显得乏力,人性中对于特定目的和事物的贪婪已经完全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而与此种由人类原始欲望导致的性贿赂犯罪以刑事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是目前来看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刑法立法与人性中的社会性

人性具有社会性的一面[2],而社会性的核心内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贿赂入罪不仅仅是符合道德的要求,更是人性中的社会性体现。其一,我们现实社会中不允许这种畸形的社会关系的存在,会引起社会大众的诟病,可能会破坏他人家庭,助长介绍卖淫之风,为此还有侵犯女性性权利。其二,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更要加紧步伐进行反腐败斗争,在人与人之间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三、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司法建议

(一)立法层面

1.作为贿赂犯罪的单獨加重或从重情节

涉及贿赂犯罪的罪名有很多,将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个典型的从重或者加重的情节首先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操作上来说简单易行。在立法技术上来说难度也不大,但是对于那些只贪色而同时不获取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这种将贿赂犯罪作为单独加重或者从重情节的方式就会对其放纵,不利于打击犯罪。

2.通过司法解释

我国现在大多数犯罪的补充规定模式采用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是最传统的方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对刑法不修改的情况下可以规制犯罪,弥补立法空白同时又不会动摇法律的稳定性。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司法实践。

3.单独成罪

将性贿赂单独成罪是可以规定在刑法之中,增加性行贿罪和性受贿罪。这样在形式上可以保证刑法典的稳定性,但是同时又会引起非议,因为性贿赂仅仅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这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虽然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习惯,很容易被我国的民众所接受。缺陷在于性贿赂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没有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包括进来,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司法实践层面

1.确定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在性贿赂案件中多数情况下是以他人的肉体进行贿赂,此时往往会出现第三人,此时会存在第三人是见证人或是共犯的问题,如果能确定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那么将会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应当根据第三人在性贿赂中扮演的实际角色来确定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2.取证难的解决措施

性贿赂这种贿赂方式由于其隐蔽性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的自愿交易性导致性贿赂的取证工作进行存在着较大困难,对于此问题,首先可以采用深入群众的方式,由于贿赂类型的特殊性导致与其行为的不检点难免会有所暴露,走群众路线可以获得相关线索,其二是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若行为人主张自己没有进行性贿赂的行为,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三要善于运用电子科技技术,包括各种电子仪器的拍摄录像等技术。现在是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掌握好点子科技技术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必备技能,可以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所获取的证据也更加具有稳定性。

3.量刑制度的明确

对于性贿赂犯罪的量刑制度的明确要采秉承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双重规制模式,既要考虑犯罪情节又要考虑案件性质、行为人实施性贿赂行为的目的、此外还要考虑除了肉体交易是否涉及钱财等要素,在情节设置上,也要与贿赂犯罪一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有梯度的量刑,而非采取“一刀切”的态度,犯罪情节可以包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

参考文献:

[1]刘馨忆.性贿赂入罪问题探析[D].重庆大学,2011.

[2]赵小锁.刑法的人性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5(1):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