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9-03-25 01:32贾海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措施问题

贾海宁

摘 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中国民事执行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执行困难等情况的发生,而且能够达到一定的社会成果。在现阶段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发现我国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着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和范畴模糊等很多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详细讨论与分析,并以此为根据制定有效解决措施,望借此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的依据。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问题;措施

1引言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存在,和解制度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且为其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以及群众基础。就当前实际状况而言,法院日常工作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民事执行的充分使用能够体现法律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起群众兴趣。民事执行方法与其他类型的执行方法而言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民事执行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反映速度非常快,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本相对来说也比较小,发挥出来的效果和作用却是非常大的。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最重要的就是弄清楚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完善。

2和解制度的概念以及特点

2.1和解制度的概念

在探索与民事和解相关的案例之前,需要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有个明确的理解,要能够掌握执行和解的含义。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对民事和解概念的阐述各种各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從学术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概念在阐述的过程中五花八门,但是根本观念都没有多大的差别,都是相同的。和解制度中所包含的根本意义就在于,该制度是在涉事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私下商议,双方通过商议制定合约,之后才能够终止启动程序。除此之外,还能够结合法律的概念来对和解制度的概念进行分析。

2.2民事执行和解的特点

2.2.1民事执行和解需要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完成

涉事两方都同意终止程序的意愿,在程序执行开始之前就完成和解,这不属于民事执行和解的范畴,因为该种和解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就完成了,民事执行和解程序是在和解的过程中完成的。如果在完成和解之后又将判罚结果驳回,那么这个和解就属于在请求执行的过程中完成的,这个时候法院会强行要求被执行者履行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和解申请人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权力,执行和解的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了。

2.2.2民事执行和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

和解属于一种法律行为,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力,民事执行和解必须要建立在涉事双方都是自愿达成和解的基础上才能够实行的,但凡是涉事人被外界因素压迫的状况下达成的和解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不能体现出自愿达成和解的特点的话,该和解程序就会被强制撤销。

2.2.3民事执行和解协议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就是民事和解的过程,不能违反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存在违反行为则不能够获得法律的准许。如果是涉事双方之间自己完成了和解,那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涉事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有了和解,另一种是拥有权力的当事人愿意舍弃、甚至是削减一些权力,用来保障具有法律效益的条文能够实施。

2.2.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双方都应该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当事人具有参与诉讼以及行使诉讼权的能力,如果涉事双方都没有行使诉讼权的能力,就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正意愿,所以民事执行和解的实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涉事双方都必须要具有诉讼能力。诉讼能力的有无是由人的精神状况和年龄来确定的,如果在法律认定不具有诉讼能力的话,就能够授权法定代理人来代理行使诉讼权。

3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发展现状及其主要问题讨论

3.1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发展的现状

有关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多,但缺乏实质性的内涵;在各个方面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从而导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落实过程中时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非常多的纰漏。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分析发现,存在问题的具体因素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没有明确的立法观念缺失,不重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在内涵;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比较简单,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的重视。②不同地区在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质方面没有达成一致,使其对所建立文件的有效性出现争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执行和解程序的正常运行,无法发挥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功效;③和解执行的程序规则是非常的多样化的,在和解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可能出现恶意和解的情况,这就会对和解程序的顺利开展产生影响。

3.2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缺乏法律效应保护

大多数普通居民对于和解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应认识不够明确,因此也不能在有关理论方面达成共识。同时正是因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法律结果、法律约束力以及法律效力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所以导致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缺乏保障措施,从而使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真正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3.2.2执行期限的恢复缺乏科学性

和解协议在何时进行中断,是在请求执行的时间开始进行中断,还是在和解协议有利公共认识之后进行中断,在当前发展中这些概念都非常的模糊。在实际发展中,大部分的法院对协议的期限都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当前阶段民事和解制度运用过程中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有:①操作流程缺乏法律依据;②没有对被执行人不遵守协议的情况制定法律解决办法,容易导致案件的拖沓,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3.2.3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范畴模糊

在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并没有对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划分,民事和解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法律执行形式,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毕竟程序,也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所以,在民事和解制度使用之前,需要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以此来发挥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最大法律效应。

3.2.4民事执行和解对次数没有具体的限制

现在的法律以及相关文献并没有对民事执行和解的次数进行明确的限制,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着各自的做法,现阶段的法律现状就是当事人不能随意违背和解协议上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违背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标注,没有确定违背和解协议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2.5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非常模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缺乏一个明确的期限,这会导致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存在着巨大的难度,会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拖很久,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终止执行程序必须要有明确的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的规定的期限中履行协议中的相关要求,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需要给和解协议的履行一个具体的期限,让当事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履行期限进行规划。

3.2.6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欠缺

如果当事人违背和解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无法正常履行协议中的要求,法院就能够请求回到原执行依据,和解协议的执行对途径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执行途径存在问题,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就无法拥有期待权和民事执行和解处分权,就无法充分的发挥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現实价值。

4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措施

4.1民事执行和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4.1.1明确法院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所拥有的地位

对于执行法院行使权力的实质有三种说法,分别是,三权分立学说、两权分立学说、传统的理论学说。下面就来对这三种说法进行详细的分析:①三权分立中的执行权包括有裁判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②两权分立的意思就是实施权和裁判权分立,但是这两者都属于执行权,其实施主体之间是有所区别的;③传统理论学说中表明了法院是没有裁判权的,法院就是根据法律文献中的内容和条例来执行权力。为了使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得到完善,必须要明确法院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地位,要给予法院一定的执行权力。

4.1.2明确检查院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的地位

检查院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向检查院标识诉求之后,检查院能够在双方涉事人员都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制定相应的和解协议,从而中断或者是终止原来的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检查院还能够对法院的一些行为和判决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法院出现违背法律意愿的操作时,就能够及时的制止,从而保证法律的权威与公正。除此之外,还能够在最大限度上解决和解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1.3确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民事执行和解的程序选择权在与当事人,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指出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力,要能够让当事人参与到和解的过程中去,在协议执行时,当事人违背协议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时就需要法院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确定程序选择权对和解程序的启动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去执行的话,只需要恢复原来的执行根据,而不需要进行另外的上诉。

4.1.4落实诚实守信原则,对不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权力救济

不管是从什么角度来看,诚实守信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诚实守信是民事和解制度的精髓所在,也是民事和解程序能够开展的基础保障,如果当事人做不到诚实守信,那么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将是毫无意义的。所以法院部门应该对城市守信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涉事双方出现反悔、不守信用的状况,法院可以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提供权力救助。

4.2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4.2.1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效力

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法院在整个程序启动过程中所占有的地位,执行和解过程中所产生的协议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且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够实行,才能保证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意义。和解在性质上也是有所区分的,普通性质的和解只需要双方在意见上达成统一之后就能启动程序,而特殊性质的和解需要等到和解声明发表之后才能进行裁决。

4.2.2执行和解协议的实体效力

和解需要等到涉事双方的判罚解除之后才能开展,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法院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确保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还需要对该和解协议进行详细的说明,要确保该和解协议和原来的执行依据都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院在这个过程中的实体效力。

5结束语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完善是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结果,不同的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着一定的限度的,现阶段中最重要的事就是加强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研究力度,要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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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月德,冷峰,PanYuede,等.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44-45.

[3]热西旦·依马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33(4):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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