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的初探

2019-03-25 01:32温鑫庸关鑫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

温鑫庸 关鑫滢

摘 要:本文旨在辨析智能合约的内涵并探讨其法律属性,最后前瞻性地提出立法监管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法律属性

一、智能合约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作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近年来得到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英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多个发达国家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也逐渐被应用于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社会公益、教育就业等多个行业。①区块链技术主要有三大特征:首先是去中心化,即使得全民都可以无需通过中介机构而进行交易。每个节点都可以交易,每个节点都可以记账,每个节点都在实时地存储和更新数据,使得过程极度透明,安全性得到极大提高。其次是去信任化,这也是区块链技术目前最重要的突破——解决信用难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建立无权威中介存在情况下的信任机制。因为,区块链整个系统的数据都是公开透明的,任何交易方都可以查阅账本,一切交易记录都会被公开,只要条件满足,交易即可在程序的驱动下达成而毫无风险,因此整个交易也无需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如政府的介入。第三是透明化,在区块链系统中,每一笔新生成的交易数据都需要全网中其他节点的核对,并得到超过多数节点的认证才会被添加到区块链中。②所有节点共同记账、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记录,篡改记录需要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而由于区块链中的节点无限多且不断有新增加的节点,同时控制超过50%的节点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③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这一概念首次被系统化、理论化地提出并加以研究是在1995年,密码学家尼克·萨博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约”,并将其描述为: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④在这之后的1997年,尼克·萨博又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将其定义为“智能合约是基于法律、经济的原则和可靠安全的协议,将合同和计算机结合起来,由计算机自动执行”。⑤

智能合约能够真正地为实践所运用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上的,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尼克·萨博的理想照进了现实。上文中所述的区块链技术的各项特征完美地契合了尼克·萨博关于智能合约的构想,同时,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发展起来的智能合约,在实践中不仅可以做到在剥离中介的情况下,满足条件即自我履行和自我执行,而且会自动将每个交易记录在数据库中,这就使得智能合约可以完全按照早已设定好的程序运行,不存在传统的停机、审查、欺诈等问题,第三方干扰合同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加之以太坊用一种特定的智能合约语言增强了构建更复杂的智能合约的能力,使开发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编写复杂的流程。⑥极大地提高了智能合约的实践性。此外,由于智能合约履约具有“独立性”和“明确性”⑦,既不需要国家的公信力来保障,也不会出现因为对合约条款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使其在跨境交易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智能合约也被广泛认为是区块链2.0技术的基本特征。⑧

智能合约不仅仅在表现形式上,同样在法律上与传统合同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因此从法律规制上来讲,智能合约也为现行合同法提出了许多难题,比如智能合约的管辖权问题,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问题等。而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具体来说,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需要订约各方的合意、需要明确订约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首先就是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差异,智能合约自行判断触发条件并自动履行,而传统合同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满足条件而履行合同。其次就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由于智能合约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这意味着在交易过程中,实体资产需要先转化为数字资产。第三就是违约可能性的问题,智能合约因其采取客观的“if-then”判断模式,只有满足条件并且经过节点审核才会履行,对于订约双方来说都可以大大降低违约的可能性,而传统合同则因为信息不对称、一方弱势地位等原因违约的可能性远大于智能合约。

综上所述,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化的部分,其法律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完全由智能合约组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部分是由智能合约构成的,部分是由其他条款和条件构成的;一份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合同,完全由与智能合约无关的事项构成,但是当条件成就时,智能合约成为合同执行的某些结果。(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余两种情况可以将智能合约看作是完成交易的方法或电子合同形式)

三、智能合约的立法监管建议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为人类使用智能合约来创建无人参与的完全自动履行合同模式提供了可能性。智能合约有传统合同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建议通过政策到法律两步走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在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的情况下,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可能为时尚早,容易造成法律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脚步或者法律改动频繁的窘境,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政府部门相对来说更了解行业前沿动态和市场需求,通过出台相应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可能更为有效。此外,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可在参照我国合同法现有规定的同时,参考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电子签名示范法等的规定,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国外相对先进的相关制度、判例,将其重新整合,纳入我国立法的考量中。

注释:

①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http://chainb.com/download/ 工信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1014。

②刘德生,葛建平,董宜斌.浅议区块链技术在图书著作权保护和交易中的应用[J].科技与出版,2017(06):76-79。

③徐明星、田穎、李霁月著:《图说区块链》,中信出版集团 2017 年版,第 27-28 页。

④Thomas Bocek. Digital Marketplaces Unleashed. Springer-Verlag GmbH. 2017-09-15: 169-184. ISBN 978-3-662-49274-1.

⑤Szabo N. Formalizing and securing relationships on public networks[J]. First Monday,1997,2(9).

⑥郎芳.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法律问题初探[J].潍坊学院学报,2018,18(03):53-58.

⑦独立性是指智能合约满足条件即可履行完成,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明确性是指智能合约采用计算机的程序语言来编写,相较于文字语言更加清楚明白,不容易产生歧义

⑧陈东敏.世界因区块链而不同[M]. 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7.

猜你喜欢
法律属性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应用探讨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