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中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方法

2019-03-25 01:32刘小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处理方式

刘小丽

摘 要:监督执纪问责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对于监督执纪工作管理人员而言,面对问题线索必须规范化处理,明确处理方式与态度,坚决杜绝不作为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执纪工作者必须真正解决群众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将起点定为发现问题,将终点定为解决问题,深化整改,强化监督教育管理。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问题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处理方式。

关键词:监督执纪;问题线索;处理方式

监督执纪工作目前可用“四种形态”来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就是党内关系正常化,重视组织处理与处分,控制重大职务调整及严重违纪处分频率,尽量避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案件[1]。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对每一件问题线索均需要认真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置意见,对涉嫌违纪、反映线索清晰的问题立案审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让前两种防微杜渐、体现出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后两种则起到震慑教育、利剑高悬的作用[2]。

一、问题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衡量尺度问题

部分监督执纪单位在问题线索的处理上缺乏标准衡量尺度,将灵活运用简单看做自由运用或随意转化。导致无法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来处理问题线索,部分线索流失。在初步核实阶段,一些单位将具有可查询或存在可能性的问题线索简单地一谈了之,导致最终处理效果不佳。

(二)责任履行问题

现阶段监督执纪单位在工作流程上普遍采取的是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立案查处的流程与方式[3]。部分监督执纪工作者在思想上并未达成主动性,热衷于办大案,不屑于做批评教育以及谈心之类的基础性工作。换言之,在问题线索处置上,管理者更愿意接收要案大案,希望可在执纪审查中大显身手而忽略了基础性工作,在责任担当与工作主动性方面尚有提升空间。

(三)思想认识问题

虽说目前党政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存在普遍增强趋势,但部分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在对待问题线索时在思想认识上仍存在误区。少数管理者在从严治党的全面要求下措施乏力,仍习惯将党风廉政建设看做是纪委的工作[4]。在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好人主义思想,害怕得罪人,在与他人谈话时避重就轻,希望形成一团和气的状态,对真正存在的问题蜻蜓点水甚至视而不见。

(四)工作流程问题

纪检监察组织在四种形态上把握尚未全面,仍习惯于用原本工作模式对路局文件直接照转、照抄、照搬,无法针对问题线索科学督办。由于相关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监督执纪效果无法达到计划要求,无法科学运用相关规范性制度以及系统性性指导文件。

二、监督执纪工作中问题线索处理方式

(一)强调问题线索甄别

对于监督执纪工作而言,并非所有的问题线索均需要安排专人处理,也就是需要做好问题线索的甄别观察。这是完善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一步。在信访受理阶段,对于信访举报应准确分析是否处于自身的监察受理范围之内,是否具备可接受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甄别,将线索或案件移交至监督管理室。在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访问时应强化与诉求者的交流与沟通,清楚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具体问题,明确问题来源,并确保其有据可依。换言之,在线索甄别阶段必须确保各项资料的详细性以及真实性,提升甄别有效程度。在收到问题线索后,由专门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及时登记并统一编号,根据问题线索类别提出办理建议、明确办理要求以及承办科室。再次展开分类审批。

(二)完善问题线索交办

在完成对线索的初期甄别后应形成责任链条,在责任流程上明晰化,落实责任到个人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一条问题线索列出动态清单,对该事件的处理实时跟进、掌握情况,强化对案件或事物的催办与督办。若存在处置有异常或处置超时的问题线索,应在问责建议手段下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请示汇报上级,追究负责人责任。若问题线索不具备可查性或具体性,在目标、客体、主体上不明确,可直接将其归为已经了结的问题线索加以处置。对于已经流转的问题线索,管理部门并非完全交接便可脱手不管,而应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线索及处置状况定期核对并汇总,确保监督执纪权规范运转。若存在案件压下不查或超出期限办理的情况应坚决问责。

(三)明确问题线索承办

承办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对问题线索展开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并建立管理台账。各个环节均需要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以便于后期登记备查。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處置大多通过谈话函询方式来完成,处置效率较高。在问题线索承办之处便应以事前处置为原则,认真分析并制定工作方案,围绕问题目标逐一落实。若在初步核实期间发现新问题应一并汇报并查清,在处置阶段注重节奏的把握以及谈话的主动权。监督执纪工作者在接办案件后必须注重处理效率,避免人民群众对自身工作产生质疑。

(四)落实问题线索定性

对于监督执纪部门而言,应深入运用四种形态,在执纪执法上体现出人性化、柔性化。对于路桥企业而言,若已经发现存在思想和行为错误的党员干部,应在政策上宽严相济,若其真心悔过、积极配合且问题并不严重,可从轻处理,用实际行动对其加以保护、挽救、感化与教育。但若监督执纪目标存在对抗组织审查、顶风违纪违法、被发现后不收敛的情况,应公开通报曝光并严肃查处,达到教育震慑效果。换言之,问题线索的定性对于监督执纪部门来说应是工作的最终部分,在这一阶段必须强化对问题线索的真正落实管理,避免搅浑水现象的出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督执纪工作人员需认识到监督并不能够被信任代替,相对于传统模糊的工作流程而言,现阶段信访室等单位负责问题线索的接收,管理交办则安排至案件监督管理室来完成并承担问题线索的督办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安排线索的承办并避免线索被随意处置。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层层制约、环环紧扣,以此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占国.把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市、区纪委书记谈践行“四种形态”[J].民心,2016(11):16.

[2]昔阳县“六不准六必报”规范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执纪监督工作[J].先锋队,2017(15):39.

[3]赵振宇,顾鸣凤.把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J].中国纪检监察,2017(12):26-27.

[4]李占国.各县区充分依托问题线索共享和查处反馈平台监督执纪问责[J].民心,2017(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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