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问题研究

2019-03-25 01:32许亚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网络犯罪大数据时代

摘 要: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还有高科技犯罪,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都给电子取证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价值。

关键词:网络犯罪;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

一、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的作用与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互联网犯罪也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实施赌博、诈骗、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显著增加。因此,网络犯罪越来越多地得到相关机关的重视。

网络犯罪中电信诈骗数量最多,并保持增长态势。而在侦查网络犯罪的案件中,电子数据必不可少。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高超,有时甚至是犯罪引导警方提高技术。因此,研究电子数据证据对预防和侦破网络犯罪至关重要。使用电子数据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侦破案件,打击违法犯罪,但是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证据适用的挑战与机遇

(一)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面对的困境挑战

1.电子数据未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界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即“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但电子数据证据不在其中。电子数据易受破坏,且因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容易使电子数据在确认来源、收集和保存上存在不规范情形。但是,如何确定其为非法证据以及如何排除,《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这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电子数据收集与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数据有易破坏的特点,且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还容易受到网络系统稳定与否的影响。这些问题都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时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在电收集子数据证据时,不仅要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还要攻克相关技术问题。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基层组织中,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数量较少,这导致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时通常要向更高级司法机关的鉴定中心请求帮助鉴定,因此便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且目前鉴定技术还较为落后,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新技术,导致了公安机关的技术滞后于犯罪发展的新形势。

3.公民隐私权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问题

因为数据的交叉性和来源的多样性,在收集某一个人的数据信息时很可能影响到其他人。而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电子数据不仅仅包括公民个人,还包括技术供应端,即技术服务提供者。因此在当前背景下我们不仅要考虑侵犯公民隐私权等问题,还要注意保护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必然要涉及大量数据,这就需要相关技术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甚至对其进行经营限制。但如果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范围,就有可能导致侵害无关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证据的机遇

大数据时代给刑事诉讼带来了新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机遇。虽然从巨量的信息中发掘有价值的信息较为困难,但是大数据的时代潮流不能阻挡,在研究大数据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系列新的技术诞生,这将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与运用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司法机关会受益于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新方法,当事人也会从中受益。数据的保存主要依靠服务器,但是网络服务商并没有义务把他们服务器上存储的信息主动提供给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去建立一个第三方服务器,它在法律上是中立的,可以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供与之有关的信息。且该服务器的管理与维护由国家机关负责,这不仅有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与其他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还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利用。

三、完善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建议

(一)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未将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因此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尚不完善,故应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则电子数据证据也能更好地适用。

(二)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鉴定規范

要建立相关机构的专业化队伍,及时、有效地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保存。在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方面,首先鉴定人的选聘方面要实行严格的选拔标准,提高鉴定机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比如是否有更多的经验,专业是否对口,能力基础知识是否扎实等,尽量选出网络方面基础知识过硬,同时也拥有丰富经验的人。其次,要建立起大数据的管理平台,以保护电子数据证据,分析海量的电子数据,从而提高鉴定效率。此外,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加以考虑和解决。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国家相关机关组织机构,由此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最后,还要不断的提升技术,以适应时代进步和实践的需要。

(三)完善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性立法

首先,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取证过程中更要严格控制监听、拦截电子数据行为,严格规范取证行为,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施扣押设备、断网等行为时,要严格把控,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波及其他无辜用户。其次,因为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量巨大,实施监控、监听等特殊手段时一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最后,取证行为及程序要规范,通过法律修改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证据适用中第三方权益的保障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与网络密不可分,因此收集证据时很可能触碰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时要处理好案件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关系。尤其是在网络的飞速发展下,人们利用网络更加频繁,甚至离不开网络,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泄露,甚至被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该问题,适应时代发展趋势,我国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电子数据利用的平衡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还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且有关机关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受理。

参考文献:

[1]冉富强,耿鹏飞.大数据时代刑事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则[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

[2]许兰川,卢建明,王新宇.云计算环境下的电子取证:挑战及对策[J].刑事技术,2017(2).

[3]徐鸿志.电子数据证据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6(15).

[4]姜奇平.大数据的时代变革力量[J].互联网周刊,2013(1).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许亚丽(1994~ ),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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