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发力 让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部分代表委员谈信用

2019-03-26 07:34砾尧,吴限,孟佳慧
中国信用 2019年3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五措并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问题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制假售假等问题依旧突出。诚信缺失问题依旧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法治建设、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方面的滞后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

建议逐步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议首先出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界定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交易行为,实现信用信息有效共享和应用,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研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内容的法理基础和运行保障,严格规范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明确规定相关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长刘芳震:强化运用信用手段破解农民工欠薪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民工欠薪形势近年来有所好转,但欠薪事件仍在发生。

近两年来,恩施州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强化信用手段在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并完善工资支付领域的信用体系。一方面,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实现了对用工企业实名制劳务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支付等信用行为和信息的全程记录、统计、监测、归集,并据此对用工企业进行诚信画像、诚信评价,以及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现了对企业用工信用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另一方面,强化信用信息、信用数据的运用,定期发布企业用工信用“红黑榜”,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诚信用工企业予以守信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尤其对恶意欠薪的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多方面予以限制,既倒逼用工企业“不敢欠薪”,又引导企业“不愿欠薪”,从而营造诚信用工的良好氛围。

建议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诚信用工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领域的信用体系,激发广大用工企业、农民工等各方面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立建设工程发包人失信黑名单制度 强化信用监管

目前,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普遍面临结算难、收款难的“老大难”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多年发包人已实际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而承包人连结算都尚未办理完成,收款之路遥远,维权之路艰辛。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而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建议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在招投标、合同执行、合同竣工验收和结算等环节的监督。

具体而言,包括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失信黑名单制度;明令禁止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设置霸王合同条款并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失信黑名单制度,让承包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维权方式及时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有效遏制和减少发包人有意拖欠工程款、有意拒不结算的违约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守约的社会氛围。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虽是市场行为,但任其发展只会动摇整个市场的诚信基础和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承包人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发包人违约成本低,造成其有恃无恐的失信,这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诚信守法的法治社会,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合同履行的监督。

全国人全国人大代、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通过立法提高拒不履行判决的成本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以来,大量执行历史积案基本得到解决。但是,现有民事执行规定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缺乏履行义务人主动申报财产制度,法官办案十分被动,被执行人又常常与法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建议有必要从顶层的法律制度设计入手,通过立法提高拒不履行判决的成本,迫使大部分的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可以在法律上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具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法院报告判决履行情况并申报财产。同时,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不再需要由当事人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直接由审判庭移交法院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在流程上也可进一步简化,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出现逾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逾期报告财产状况等情形的,法院即应当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骨科主任刘璠:从小学到大学都应开设诚信教育课

当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学术不端、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追究这些失信事件产生的缘由,多个层面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诚信监督和诚信奖惩制度。同时,也要将诚信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当中。从小学到大学,都应该开设诚信教育课程。通过全方位的教育,让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文化氛围。

一方面,对守信用、讲道德者给予表彰、奖励,包括精神、融资、税率等方面的奖励,让守信者充分享受到诚信所带来的种种便利,获得更多的精神、物质效益。另一方面,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严惩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切造假、失信行为,在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厉制裁,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提高上市公司造假成本 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机构能够作出的罚款金额最高仅为60 万元,我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此外,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还规定,如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服务机构可能被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处罚严厉程度有时候甚至远高于上市公司。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合计361 家,其中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20 家,占比高达33.24%。可见,上市公司的重复违法率较高,相关行政处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科创板推出以后,建议对造假者的处罚要更加有威慑力,能够让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或者要强化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只是赔款,要引入有效的责任,让他们不敢作假,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威海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先国: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失信联合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关键在于“联合”,应遵循信用积累、信用发现、信用供给、信用约束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机制和措施,真正发挥“联合”力量。针对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我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加快信用领域立法。通过法律来明确信用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保障。三是打通流程嵌入渠道。各级政府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业务流程,加快失信联合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四是引导多方力量参与。鼓励行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五是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六是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进一步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力度,提高信用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电话推销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档案

腾讯手机管家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手机安全报告》中指出,第三季度腾讯手机管家用户标记骚扰电话近1.17 亿个,意味着平均每天标记的骚扰电话高达127 万。2016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在实际执行时,法律条款的落实遇到了困难,投诉无门、能忍则忍是普通公众接到骚扰电话等信息后的无奈选择,追责难、取证难是执法、监管部门的管理痛点。消费者个人体验是感觉受到骚扰,而非实际经济利益等直观可见的损失,这很难在违法处罚上体现。为此,应切实加大对电话推销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震慑力度。比如,对查实的违法电话推销的行为主体处以高额罚款,对有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可考虑刑事处罚,必要时将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列入失信档案。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建设现代信用体系是金融供给侧的重要抓手

应把建设现代信用体系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构建现代信用体系重点是补齐商业信用短板。因此,建议大力提倡契约精神,把商业信用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把诚信情况作为政府采购、商业招投标等的重要门槛,完善商业信用价值实现机制。同时,应把夯实商业信用作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点,破除商业信用薄弱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掣肘;切实把“公开”原则置于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之首,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虚假披露等行为,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公司,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同时,需要强化失信惩戒。建议总结推广联合惩治“老赖”经验,显著加大失信成本;借鉴国外成熟做法,逐步推进个人信息一卡集成,畅通联合惩戒渠道;对企业财务造假、债务拖欠、专利侵权、商品质价不符等信用问题,建立分级预警和分层处罚体系,以早惩戒、严处罚防止信用风险扩散。

在完善信用监督长效机制方面,需要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建议健全信用信息全息及时收集、全方位便捷共享、有效保密的系统和机制,构建起无死角的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督机制,破除信用投机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近年来对个人信息的发掘和利用正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降低了成本;另外一方面,过度采集、不当加工,甚至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侵权和诈骗活动也时有发生。

目前很多征信机构、互联网公司以及金融科技公司信息泄露事件较为普遍,影响很大。市场上大概有几十万家市场化机构从事征信业务,有些没有牌照,有些甚至打着信用的名义在做征信业务,下一步将对这些机构进行治理。

机构从事征信业务,需要严守信息保护底线,下一步将对打着信用的名义却做征信业务的机构进行治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下一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治理过程中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加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韩沂: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上海银保监局此前调研发现,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银行服务民企与中小微企业迫切需要的信息,但目前这些信息尚未实现有效整合,银行无法免费快捷地获取,存在信息“贵”“缺”“断”等问题。如果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效应,还需推进金融、税务、工商、社保、海关、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信息资源的全方位开放,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信用信息系统。

建议总结推广部分地区的良好经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便捷的渠道、低廉甚至免费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税务、工商、民政、司法、海关、公积金、公用事业缴费、不动产登记等各类信息,助力银企双方有效对接。尽快消除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破除“信息孤岛”,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为主、其他第三方信息平台为辅的信用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无锡市委主委、无锡市副市长高亚光:加快构建具有公信力的国家级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民营企业发展要破除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和转型的火山“三座大山”,需要信用建设助力。民营企业要破除市场冰山,构建市场信誉,需要科学、权威的信用评估评级为其验证、增信;要跨越融资高山,就需要信用制度为其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桥梁;要跨过转型火山,也需要用信用观念和信用评估来引领发展。以城市为单元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很难全面、有效地满足民企的信用建设需求。

建议加快构建具有公信力的国家级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自上而下,建成系统完备的企业信用评估基准,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科学评价、宽严相济的信用环境,以信用制度的增量供给,帮助企业赢得市场信任,切实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胡卫:加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在这一年里,全国各地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执行现在最大的难点是自然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案件的半数以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目前对被执行人可以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或放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来限制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对于情形恶劣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拘留或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提起公诉,但目前仍然有着较大的实践操作难度,造成了大量执行案件最终悬而未决。

我国应当尽快开始研究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这不仅能够更好解决自然人逃避执行的情况,也能够在社会建立一个有序的自然人债务终结程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国家法治秩序的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党支部书记余留芬:要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假”

目前,对中小企业而言,普遍面临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弱、缺乏保护手段和技术等问题。不少中小企业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由于不了解专业性要求,往往不能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缺乏有效的打假手段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先进技术,受害企业往往很难掌握仿冒团伙的实际销售金额,也无法追踪到制售假根源和相应团伙的真实身份。

希望政府能加大打假力度,提高侵权假冒的违法成本;建立假货线索举报制度,对于提供重大制售假线索的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提高全民参与打假的积极性。如果能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或对制售假团伙施予类似信用黑名单之类的制度,限制他们乘坐飞机、高铁等,对其人身自由产生一定制约,才会有更好的效果。

目前以阿里为代表的一些互联网企业已创立了一套新兴的打假技术和模式,积极联动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联合打假,共建打假共治系统,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节省执法机关的执法资源,要用这些创新的模式、科技的手段去打假,一些好的打假新技术值得大力推广。

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演艺界也要有“征信记录”

演艺界应针对流量造假、收视造假明星做征信记录,这能使演艺界艺人和公司更守诚信。文明是管理出来的,不能随便流量造假,不能随便搞虚假宣传,不能为收视率而采取不法手段。

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一些公司,自律很重要。守住底线很重要,全社会现在都开始注意诚信问题。对一些虚假的流量造假的、收视率造假的公司包括演艺人士,也应该做一项记录,对失信行为采取限乘限飞等限制。

通过这样一种管理方法,划定惩戒底线,如果越过底线,就要受到一定的惩处。这会让大家从潜意识中开始自律,文明是管理出来的。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就是对一些个别的行为,不法的行为进行约束,使演艺界,包括艺人本身、公司本身都要讲诚信。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建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

我国很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都散落在各种法律法规当中,内容也停留在相对原则性的层面,有些标准还只是建议性、而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如何真正地规范和保护“走进来”的企业,还是有些挑战。

建议建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不管是委员会还是其他形式,要能够统一和协同现在法律法规当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很多规则,既对企业合规更有针对性,也更便于监管。

同时,还可以利用这类组织跟国外机构加强互动,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当中,让法律法规跟国外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实现互认,在立法过程中适当地借鉴参考,提升包容性,使跨境数据可以在一个相对无间、无阻的安全区域里面传输。这样既减少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又增加了国际竞争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应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 扩充信息采集范围

现有信用服务系统覆盖内容相对有限,实体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力度有待提升;现有信用服务系统接入难度较高,非银行金融机构掌握的大量信息未能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有信用服务系统对信息缺乏整理和挖掘,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现代化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建议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扩充信息采集范围,让金融机构能够更好获取和使用权威来源信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快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同时加强与现有其他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机对接、协同联动和共享共用,共同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加快市场化信用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技术等优势,降低信用服务成本,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拓宽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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