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证研究

2019-03-28 05: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内资各省市优惠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4)

科技创新能力是一国竞争力的核心,随着科技创新能力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被广泛认证,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其具有风险成本高、效益产生慢的劣势,然而科技创新企业却是一国经济的关键竞争群体,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减轻科技创新企业的税费负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成本开支,从而有能力在研发生产上投入更多资金,优化企业成长环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入关键阶段之际,根据特定的国情和需求,我国提出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

税收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目前的现状是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因此,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是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目标之一。目前,我国税法中有大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际上有关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的研究多数选择R&D投入作为指标,但R&D作为科技投入指标主要衡量的是基础科学研究,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状况。本文将利用2006——2013年我国内地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分别选择R&D人员(千人)、R&D经费(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亿元)和专利申请授权量(件)作为科技创新的指标,对我国科技创新与税收优惠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税收优惠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会对R&D人员、R&D经费支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和专利申请授权数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对企业产生影响,故作出以下假设。

H1: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人员成负相关关系。

H2: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经费支出呈正相关关系。

H3: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呈正相关关系。

H4: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专利申请授权数呈负相关关系。

(二)模型的选取与建立

本研究采用截面数据与时间序列相结合的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来研究我国科技创新与税收优惠的关系。

将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值(q)设为被解释变量;R&D人员(staff)、R&D经费(expend)、地方财政科技拨款(fund)和专利申请授权量(patent)指标作为解释变量。依据凯恩斯的需求不足理论,当经济处于低迷时期时,可以通过增加政府扶持实现税收优惠等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增长,带动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基于此,笔者依据经济学理论构建税收q与各科技创新指标之间的多元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lnqit=α0+α1lnstaffit+α2lnexpendit+

α3lnfundit+α4patentit+εit

其中t=1,2,…,8对应2006——2013年度,i=1,2,…,30对应30个省市自治区,qit代表某一省份i在某一年t的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staffit代表某一省份i在某一年t的R&D人员;expendit代表某一省份i在某一年t的R&D支出;fundit代表某一省份i在某一年t的地方财政科技拨款;patentit代表某一省份i在某一年t的专利申请授权量。

然后,就2006——2013年度面板数据基于回归模型,利用数据,运用STATA13估计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q)、R&D人员(staff)、R&D经费(expend)、地方财政科技拨款(fund)以及专利申请授权量(patent)指标进行回归分析。

二、实证数据与结果分析

(一)实证研究结果

实证模型的结果可以将我们所选取的4个解释变量按照显著性与否分为两类,即非显著变量和显著变量。其中非显著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微弱,分别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fund)和专利申请授权数(patent)。其余的2个显著性的解释变量,又可以按照其影响的正负效应分为两类,即正效应变量和负效应变量。正效应变量是R&D经费(expend),负效应变量是R&D人员(staff)。

R&D人员对税收优惠的贡献率弹性系数为-53.20%,可以得到支持原假设H1的证据,既H1: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人员成负相关关系。所以说R&D人员的越多,企业所得税税负越轻,说明了税收优惠的确增加的从事科研的工作人员,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比较明显。

R&D经费对税收优惠的贡献率弹性系数为31.27%,是正相关,可以得到支持原假设H2的证据,既H2: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经费支出呈正相关关系。且R2为0.71,在0.7和0.8之间,显示出较强的线性正相关,这说明了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上考察,R&D支出越多,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

从实证结果上来看,模型二给出了对假设H3,H4的微弱支持,然而并不显著,总之,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分析中,假设假设H3,H4没有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

这样,从总体上说,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没有促进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增加,只有对从事科技研发的工作人员数量有积极影响;对于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和专利申请授权数则有一定的作用的微弱证据,但不显著。本文中对数据没有进行滞后的操作,税收优惠往往具有时滞性,在经济学上我们将这种滞后性称作“时滞效应”。时滞效应的原因一般是政策的传导过程太长或传导机制太复杂,即政策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不是很直接。本文中实证不显著的两个变量——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和专利申请授权数,对被解释变量的作用时间比较长,作用比较间接,因此相关性比较弱,结果不是很显著。

结论与对策

本文以我国内地30个省市自治区2006—2013年度的面板数据,探讨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从整个面板数据来看,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指标q与反映技术创新的指标staff、expend、fund、patent之间的关系。在实证分析中,发现有显著支持H1: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人员成负相关关系和H2: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与R&D经费支出呈正相关关系的证据。

技术创新产出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从长期来看有较高的社会边际收益。政府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控,来使技术创新投入量达到技术创新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收益相等的最优点。作为我国税收优惠作用于企业的主要税种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对技术创新有明显的激励作用。然而在我们的实证研究中,无论是R&D人员、R&D经费支出、政府专项拨款还是专利申请授权数,在全国总体上都没有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它们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证据。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优惠应该对上述指标产生了影响,但是由于许多其它因素的作用,可能会使这种影响消失。不管怎样,这说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作用没有明显发挥出来。无论是其本身没有发挥作用,还是被其它因素影响,我们都需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相应的加强、修改和完善,使之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行税制有许多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激励政策,但是总体来讲不够系统,力度不大,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从优惠方式上来说,税收激励的形式较少,侧重面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采取直接优惠的方式,大多集中在定期减免、设定优惠区域、针对企业的税率式优惠上。间接优惠较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存在诸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而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使得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受到抑制,并造成开发区内有的企业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享受税收优惠而做其它业务,企业也不再有动力进行创新,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预想效果。

(2)从优惠政策的税种分布上来说,税收激励的优惠面较狭窄,大多集中在对所得税方面的直接优惠上,间接税方面的优惠很少。而对所得税的优惠又主要与利润相关,只有盈利的企业或投资才能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对于大多数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急需创新投入来获得竞争力的企业来说,这种税收刺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从税收激励的侧重点来说,激励的目标模糊,针对性不强。许多优惠措施并不针对技术创新。多数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针对不同资格的企业,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或开发环节,从而无法确认企业真正的创新投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使得企业滥用税收优惠,从而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系列性的活动,其中研发阶段和中试阶段是关键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同时也是资金、设备、人力投入很大的阶段,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存在导向缺位、力度不足的问题。相关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已具备科研实力或已享受科研成果的高技术企业,而对急需进行科技开发和正在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手段和措施。

提出一些对应的政策建议:

(1)加强增值税优惠在创新全流程中的作用。

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需要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实现,企业的核心技术又需要研发资金及人员的大量投入。目前,特别是对科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局限于设备的购置和技术转让,引进、培育科技人员的投入一般都作为费用处理,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但科技人员本身就包含巨大的技术价值及创新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初始投入,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充分发挥在未来会形成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实现价值增值,因此可考虑制定合理的政策在创新全流程加大对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力度。

(2)兼顾主导产业和产业多元化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我国一直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也制定一些激励政策。还可进一步制定与电子图书、电影周边产品的开发、文艺演出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符合我国的发展需要,也可同时满足消费者高品质、多元化的生活需求。对现代金融业务的改革也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助推。我国针对融资租赁业务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很多优越性,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金融工具,但在我国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还应加大对此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其在我国的发展,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另外,在智能家居、在线医疗、在线农业等领域,还可制定更加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地区特点制定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处地区不同会带来不同的发展机会,对沿海地区,应鼓励发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合作、现代金融业服务、现代物流业等,增加对这些领域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内地企业,虽然不能享受沿海地区外贸业务的优惠政策,但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逐步增加,未来会形成独特的贸易优势,如果国家出台更多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鼓励企业实现创新转型。同时,中西部地区企业还可发展具有高科技含量的节能环保项目,如风力发电、核电等,国家在“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过程中加大流转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必然会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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