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9-03-30 03:44赵春澄
好日子(下旬) 2019年8期
关键词: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时代

【摘 要】随着网络化和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关系信息消费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随着全球信息化与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步凸显,电话短信诈骗、窃取和贩卖个人信息、垃圾短信邮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要全面建设“网络强国”,并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存储于个人计算机、手机或网络上一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数字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生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资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QQ和MSN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网银账号、游戏账号、网上股票交易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个人财务账号,网页浏览记录、网上交易记录、论坛和聊天室发言记录等个人网络习惯,个人不愿被公开浏览、复制、传递的照片、录像、各类文档等个人文件数据。

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备受骚扰

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会不时接到广告短信和电话。比如经常收到某些商场打折广告,购房者经常收到房屋中介、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购车者经常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等等。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

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3.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

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二、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还处于制定标准和探索推进阶段。主要表现在:

1、个人信息安全防护链条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到2015年,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一方面,信息消费蕴含着巨大经济效益,信息泄露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牟利空间;另一方面信息消费涉及生产、制造、销售、仓储、物流、支付等多个环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链条较长,难度较大。

2、信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据《2013 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下半年,74.1%的国内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问题,因信息安全事件而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达196.3 亿元。中国目前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也将面临超级手机木马、流量消耗木马、黑客通过手机远程视频监控等个人信息安全威胁。

3、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虽然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但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比较零散。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后续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提供了依据,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安全防护法律体系还处于起步状态,立法、执法、普法进程仍待进一步推进,全民的法律防范意识和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仍有待提升。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对策建议

1、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体系

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護法》的尽快立法。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政府部门、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中介等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严格规定,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增加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切实做到个人信息“依法获取、依法传播、依法使用”。推动个人信息安全的统筹管理。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打破“九龙治水”的管理格局,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企业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例如,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多部门联动配合,加大对“伪基站、电话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行业自律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这就需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各类拥有个人信息的政府单位、企业、个人的规范管理,明确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及使用行为,明确相关的个人信息在使用完毕后应该及时删除;推动行业自律,加强涉及个人信息服务行业的引导,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形成自我完善、自我整改的机制,共同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3、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能力

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技术保护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侵权者们的水平也迅速提高,过去的许多技术保护手段都已被一一破解,这给我国的信息产业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国家和社会各界应该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对信息安全行业、企业、项目的扶持,鼓励引导企业研发高安全性的业务和产品,从源头上加强网络的安全防护,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通过设置专项奖励基金等方式,引导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加强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攻关,大力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软硬件安全技术创新和运用。技术手段是对个人信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也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

4、提高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强化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避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积极防范各类信息泄露和欺诈。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举报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利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举报,实行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赵春澄,男,讲师,山东潍坊人,现任职于中共德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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