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

2019-04-01 06:09王宇丹
商情 2019年10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

王宇丹

【摘要】金融消费已经深入到普通民众的生活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体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也与一国的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直接相关,是影响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因素,是当下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导向。构建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符合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同时也是保持我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为“一带一路”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金融消费 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逐步认识到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必要性,特别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及改革现有的监管体制,在法律和制度上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1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但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征权益保护法》,首次把金融消费纳入调整范围。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征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征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

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从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到法律适用甚至整个立法体系的涉及,都存在不足,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制度与机制上的缺失,均有待进一步修订、健全以及先关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1)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取法专项立法我国目前只有金融业三大行业各自发布的先关规范性文件,缺少一部专门、全面的法律规范,人民银行发布《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主,但其效力却低于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也不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法律保护所有类型的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其规定具有普遍性,针对金融消费者等特殊的消费群体考虑仍不周全,难以全面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与实物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推进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日益增多,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全面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

(2)多元金融立法造成金融规则的不统一。目前“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是我国金融立法法律体系基本格局。多元化的金融立法不便于金融发的整合、完善及执法,这种政出多门的现象极易造成我国金融规则的冲突和重复。

(3)金融行业具体领域法律规范欠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于繁荣,新型金融业务的市场盛行,对现有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形成挑战,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事实。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

(1)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立法。主要包括一是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解释。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遵循弹性原则和具体规则。三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四是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五是金融监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六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机制,解决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状告无门等问题。

(2)协调金融行业各领域法律法规冲突。

(3)完善金融行业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现有的力法多事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原则性规定。我孤傲目前在金融消费者信息和隐私包保护、征信等方面还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多角度保护。此外,互联网金融交易已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是值得重視的问,应在个人信息使用等方面,申明使用范围和目的,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杜绝个人信息被滥用。

(4)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监管模式逐渐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过度。二是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5)维护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一是在金融交易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商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及风险,无形中对金融服务机构形成约束。金融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应担当符合准确、公正、清晰和没有虚假陈述标准。二是法律层面保障金融消费者受交易的权利。对于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应该具体的明确化,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负责的组织和个人有一定的制度约束。从法律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对特定的地区(农村),特定的人群(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老年人等),这里专门的类似法律援助的教育项目。三是多渠道保障金融消费者救济权的实现。设立快捷有效的诉讼外纠纷处理程序。建立相应的金融争议处理机构,针对性的解决一些金融纠纷金额较小或者金融纠纷内容简易的案件。加强金融纠纷仲裁机构的建设。加快金融法院的试点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公平、有序和开发的良好交易环境,又能够引导金融服务机构规范化经营,促进金融市场大环境的不断优化。

我国的金融发展处于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国度地带,金融监管既有金融包容性问题,同时又面临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复杂的金融消费者问题。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下的分业监管模式,在现有框架内设置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者消费权益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初步形成。但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审慎监管所关注的重点和力求达成的目标上存在相左的地方,尤其是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又分设在执行审慎监管的部门内部。因此,很多专家和学者都认为目前的这种模式应该只是一种过渡模式,将来我国的金融消费监管在机构设置方面应是专门且独立的,且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配合,不断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是时代进步的必经之路,我们要共同努力,为中国“一路一带”发展奠定金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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