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互嵌型社区:理论与实证的探讨

2019-04-02 11:03徐海燕刘松寿
西部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族际族群民族

徐海燕 刘松寿

摘要:民族互嵌型社区是新时期我党增强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推进族际和谐的新举措,并日趋成为学界研究热点。民族互嵌型社区不仅是民族构成的互嵌、经济的互嵌、文化的互嵌,更是各民族精神的互嵌。实践表明,各国对本国少数民族的政策不同产生了不同后果,为多民族国家实现族际和谐共融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前我国推进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还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机遇期的到来,“访汇聚”和“民族团结一家亲”等活动的推进,加快建立民族互嵌型社区推进民族精神互嵌的前景是乐观的。

关键词:互嵌型社区:族群:精神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3-0050-06

一、精神互嵌:构建互嵌型社区的核心

族际和谐是现代民族国家实现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推动单一制主权国家内部族际利益的整合,促进族际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构建统一的多民族的利益共同体,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推进建设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思路,学界也掀起了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研究热潮。“民族互嵌”作为推进族际和谐的新思路,理论研究的新方向渐趋成为热点。在知网上以“民族互嵌”为主题进行搜索,发现有关研究成果2015年仅有4篇,2016年28篇,2017年38篇,2018年35篇(截止2018年8月31日)。由于时间尚短,互嵌型社区作为新理念、新探索、新路径,其内涵尚缺乏统一而全面的界定,学者从各个学科、学理层面进行梳理和分析,对其进行了多样化的阐释。

(一)学术界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多元阐释

有学者以国家治理为视角,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属于“治理策略”,不是“社会结构”的调整。民族互嵌型社区体现国家治理三大要素——政府、民间、市场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治理目标的“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治疆方略的丰富与发展。

有学者从社区治理的角度出发,将民族互嵌型社区纳入社区、民族社区和多民族社区不同层次的概念中加以论证,并将其界定为民族社区的次级概念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有学者认为需从社区结构和社区环境两个层面来加以构建,以最终形成民族互嵌型社会为目标。还有学者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不仅适合农村地区,而且城市地区存在的“复合民族社区”。从文化共生的视角,有学者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最终是为了实现群体间文化的互嵌共生,更加符合中国梦的价值理念。

在众多研究中,不少学者将民族互嵌型社区看作是一个复合型概念,从多个维度加以解释。如以“社区”和“民族”为核心,将其定位为“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社会共同体”;将“嵌入”作为核心关键词,从结构、经济、族际关系和文化四个维度评价民族互嵌;将居住空间、组织网络、文化接入和族际认同看作是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不可缺少的四个维度等。

(二)精神互嵌是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核心

随着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以“互嵌”为关键词对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最终目标进行探讨,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不应仅仅局限于民族间的“交错而居”,而构建族际间精神领域“紧密团结、亲密无间”的关系才是其本质特征。互嵌型社区建设是物质层面的表现形式,而精神层面则是民族互嵌的核心所在等。上述学者的可贵探索给我们深入研究互嵌型社区提供有益的思路和视角。

应当承认,互嵌型社区以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域为基础、以村组栋楼为单位规划族际居住结构和社区环境、建构族际间相互往来、邻里守望、经济互补的格局,其本质和目标都是指向族际间情感关系和精神方面的状态。通过互嵌型社区建设达到各民族相互团结的目的在于: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就是要“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间的‘了解、尊重、包容、欣赏,最终使各民族在感情上像石榴籽般“紧紧抱在一起”。

二、学界关于精神“互嵌”的理论探讨及其意义

构建民族嵌入式社区作为加强族际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共建工作的重要形式,其内在逻辑在于,依托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形成族际间相互包容、互惠互补,奠定共同的情感基础,形成彼此紧密联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情感共识,最终形成精神上的“互嵌”关系。自上个世纪以来,学术界就对这一逻辑脉络的可行性进行了學理上的论证。

(一)精神互嵌的不可行性论证

在早期研究中,以马克思·韦伯、爱德华-西尔斯、克利福德-葛慈、哈罗德·伊萨克与查尔斯·克尔斯为代表的学者,对能否形成族群与族群之间的精神上的“互嵌”关系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一个族群区别另一个族群的外在特征可以表现为肤色、血缘,而内在特征则反映在传统、习俗、宗教、情感、信念等方面。其中,族群的主观信念来源于“根基性”的情感联系,这种族群情感纽带是“与身俱来的”,是“自然而然而发生的”。在单个人的情感方面,这种“根基性”的情感表现得更为明显,即这种情感根植于因血亲传承而得的“先天资赋”(giVens)中,更蕴藏于族群本身的族群属性、世居的土地、传统的宗教文化、传承的语言等“原生性”中。而“原生性”正是划分族群的最基本原则,并超越时空而存在。因此,族群的主观信念是某族群区别于其他族群的关键性要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主观信念,则不存在族群。有学者提出,族群的主观信念作为“原生的自我意识的表现”,在长期在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过程中,建立在“真实情境或者被感知的原生特质之上”,是“既定的、天然的、共同的、显著的文化特质”,是稳定的共同体的精神产物,是“人类‘类生活群体的固定特征”,因此,“本质上是不可改变的”。就族群成员的个体来说,这种情感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流露的、是本能的,且是非理性的”,并“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和排他性,当遇到‘异质性信念时会产生激烈的对抗”。

(二)精神互嵌的可行性论证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这种保守地、静态地观察族群主观信念的研究方法开始发生改变,将其纳入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历史形态和具体的、发展的社会结构中加以观察,对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族群间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族群的主观信念不是天生的和固定不变的,族群的主观信念也是“政治和社会建构的长期发展的产物”。族群本身固然是在历史进程中长期发展的稳定的共同体,但它同时也是具体情境下的、策略性的产物,也有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当某一族群融入主流社会时,其族群性的基础就会削弱”。

(三)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及其观点

对族群主观信念的探讨涉及社会科学研究基本的世界观与方法论问题,即应该如何研究社会现象。从社会历史形态更替的一般规律看,社会意识的发展离不开其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从意识的本质属性来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映像。意识的表现虽然是主观的,但意识归根结底来源于不断发展的客观世界,因此,处于生产关系中的人在自身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但改变着物质世界,更改变着自身的思维方式。因此,“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意识作为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相统一的产物,其产生不过是客观世界“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马克思指出,推动社会历史形态发展由低级走向高级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其中,生产力是决定性的因素。包括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在内的生产力三大要素中,作为劳动者的人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人类智慧和能力的发展决定着对物质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也是构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物质形态及其精神状态,人们看待周围世界的方式和角度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形态不断发展而变化。因此,将族群的主观信念放在宏大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加以考察是合理的。单个人作为族群的基本单位,不可能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过程处于一成不变的状态。

(四)讨论族际“精神”区隔化的意义

人的意识又可分为个人意识和共有意识,前者表现为个性,是社会分散的力量,而后者则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整合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中,个体意识与共有意识有不同的表现。随着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社会分裂为多个社会集团及其政治组织,这些集团或者组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通过政策呼吁、发动社会成员的民族主义情绪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在此背景下,族群常常被赋予成一种“想象的共同体”,通过政治精英强调其“共同特征”以唤起成员的热情和支持,使达到与其他社会集团之间对抗的目的。美国学者科恩对此有较为精辟的阐述:人们之间的相互杀戮从表面上看仿佛是宗教文化习俗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实际上却是这些文化性特征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目标紧密结合的结果。这使思想家、学者绞尽脑汁地思考其应对策略,也使得政治领袖和精英在不断地寻找其解决方案。

三、精神“互嵌”的国际经验

当今世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建构原则是无法实现的,存在多种结构性差异的族群如何在国家中同生共存考验着人类的智慧。国家政权是推进族际交往、交流、交融,凝聚社会各个阶层的主要力量,有义务在维护各民族语言、特征、宗教等文化特性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的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实践表明,各国在族群结构性安排中不同的策略取向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期间所带来的经验和教训,为多民族国家实现族际间和谐共融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维护族际团结的路径看,族群间相互融洽的关系是在人们长期的交往、交流过程中自然生成的,并在发自内心情感的基础上产生的,这在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高社会理想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是社会主义的建设的目的。当1917年的十月革命将俄国人民从沙皇构筑的这所“民族的大监狱”解放出来时,列宁就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使国家最终消亡,打破“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的状态,而是使各民族“互相亲近”,并最终使“各民族融为一体”。以这一方针为指导,开始探索各民族自由、平等、融合的社会主义道路,第一个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苏联为此进行不懈的努力与探索。

(一)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与教训

为使各民族在政治上得到真正的平等,苏联在制定保障各个民族权利的法律和法规的同时,从国家行政区划人手设立了以主体民族为单位的自治实体,共设有15个加盟共和国,加盟共和国下辖边疆区和州,全国共有155个州和6个边疆区,在一些加盟共和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按各民族人数多少分别成立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自治专区,及53个民族自治地方。为了提高各個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的政治地位,苏共中央还根据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系列开发和帮扶政策,通过“一平二调”进行计划经济管理手段和财政资源分配,弥补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使发展程度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真正享受到了平等的经济和文化权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主体民族为划分依据的加盟共和国制,在长期的稳定的发展进程中,客观上固化了某一民族与某一地域之间的关系,使地区的主体民族的族属认同、身份认同、乡土认同连接在一起,对主体民族的意识产生影响;各民族在以“少数民族”做条件和前提的,在包括享受入学、求职、教育、社会福利等系列优惠政策时,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自我“身份”特殊性的认知;优惠政策还使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心理与其他共和国的民族心理产生了“空间区隔”,进而在文化认同、民族交往、交流方面产生距离;以民族为边界的身份符号由于更多局限于自身民族特殊群体,族群内部的交流无法成为族际交流话题与视野,并由此形成民族心理中的“被剥夺感”和彼此间刻板的印象。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所谓的“改革”时代的到来,“非俄罗斯人的政治热望”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察觉,并认为这是“苏联的致命弱点”,是一个可以通过输出民主、“支持少数族群的‘民族自决权”作为借口,来削弱苏联的机会,冷战结束后的大批解密材料也证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正是利用苏联民族政策的失误,在民主性、公开性的口号下,借机煽动民族自治运动,从而达到瓦解苏联的目的,彻底消除了苏联成为强大的现代化国家、继续与美国竞争世界霸权的可能。

(二)欧洲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与反思

在欧洲,以文化多元为核心的政治价值观,不仅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各国大力倡导的最核心的价值观之一,而且演变成为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领域最为重要的长期既定政策,彰显了欧盟共建族际和谐,实现社会平等多元的政治理想。但随着移民浪潮的持续,以文化多元为核心的政治价值观正在因政策层面的挫折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2011年以来,随着西亚、北非地区战乱的持续和升级,来自埃及、利比亚和突尼斯等国的难民潮涌入欧洲,给欧洲各国的治理带来严峻考验。按照多元文化政策的现行规定,多族裔的移民群体可以按照自己本族群的传统标准和生活方式在自己的社区生活,作为国家和政府则需要为各族群提供统一的、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产品。在多元文化的社会结构下,政府需要应对不同文化族群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产品和更高的社会福利,还需要识别不同的族裔需求,照顾各族裔的感情和需要,提供专业的母语教育和其他专门的公共文化服务等。

然而,欧洲国家以文化和公共服务二维方式处理移民问题的努力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多元文化框架下诸多项目的实施增加了各国政府的信息成本与财政支出,更挑战着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能力,多元化理念下构建的族群聚居的“社区”更未为给欧洲社会的和谐繁荣添砖加瓦,反而使在欧洲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移民埋下仇恨的种子,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在多元文化政策下,新一代移民虽与欧洲青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经济和文化权利,但是外来移民家庭终究缺乏当地社会资本的支持,加之当地主流社会话语若隐若现的差别对待,以居高临下姿态出现的“关怀”或者“恩惠”伤害了各族裔移民的民族自尊心;国家认同的缺失,理想中的自由、平等理念和遭受社会排斥的现实相互碰撞,一些青年激进分子转而向与生俱来的宗教信仰寻求精神支柱,甚至接受宗教极端主义的意识形态,与主流社会相对立,这是当今依然生活在欧洲底层的年轻移民共有的生存状态。

这一演变的历史进程表明,欧洲目前正面临着文化多元、移民、融合三大现实困境。多元文化政策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社会主流意识层面,开始遭受越来越多的质疑与考验,一向以民主开放与尊重多元化自称的欧洲开始出现保守主义的声浪,以公开的姿态反思和辩论文化多元化的政策优劣。在意识到所谓文化多元带来的种种问题之后,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这些大规模的非欧罗巴裔的难民已经成为困扰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难题。欧洲外来移民尤其是穆斯林移民数量众多的荷兰、丹麦、德国、法国、英国等各国政府开始逐渐将政策的着力点,从多元化文化政策转为更加注重融合政策。2005年在德国生效的《關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反映了德国政策制定者与主流社会对移民政策和融合政策的新认识。该法案从实质上改变了传统文化多元政策“文化上多元,公共服务体系一元”的本质。在推行的“德国社会融合对话”中,政府通过制定可行的政策框架,整合联邦、州、基层政府以及社会层面的倡议和资源;采取对话的方式,在政府层级、重要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移民团体代表之间共建协作关系,促进社会融合等,鼓励非欧洲裔的移民学习欧洲语言,融人到德国社会中去。与德国相比,法国的融合政策使少数族裔的精英大为不满,他们认为这个政策中,每个人都是法国人且只能是法国人,没有任何双重身份或者种族划分的概念。英国则提出“不能把问题扫到地毯下盖起来,眼不见为净”,应该打破不同族裔的人们只生活在自己的社区、不同社区之间互不来往的局面;增加政府支出为新移居英国的移民提供英语培训;出台法律杜绝用人机构的职位只向某个族裔开放,导致工作场所种族隔离的现象等。

(三)亚洲国家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构建

如上论述表明,在当今,无论是对社会科学家,还是政治家而言,人类的空间已经不是一个自然的形成过程,而成为某些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混合。在全球化进程,特别是全球人口自由流动的现实中,如何更好地整合各族群,实现各个族裔的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开放,增强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如今,以印尼、新加坡等为代表的亚洲国家更为注重发挥族群的居住空间对塑造族群认知的作用,对自身历史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族群分区而居、族群矛盾突出的问题进行理性审视,制定出以公共住房为核心的、均衡各族人口比例的族群整合政策。以政府主导的公共住房为载体,通过住房调控,在福利住房、公共住房中推行购房限额,以及国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出台相关配套设施,推动族群混居,最终实现族群间的相互混居与互嵌。该政策在执行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引起多国关注与效仿。

四、中国推进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有条件性与前景

(一)新疆的民族互嵌型社区

自古以来,中国各民族代代相承、相互交流、多元融合,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现有的多民族、多宗教、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台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各族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制保障和充分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统一市场的形成,政府还积极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措施加强民主管理,保障各民族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以达到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目的。

进入21世纪,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程度较高的区域形成了适应少数民族居住生活的商贸、餐饮、文化、教育和宗教场所,成为具有颇具民族特色的城市文化符号。另一方面,民族过于聚集的地区也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如,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聚居格局,使新疆和田地区的维吾尔族高度聚居,汉族相对聚居。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96.4%,汉族人口占3.4%。和田市和民丰县,汉族人口仅占当地总人口的10%左右,和田其他6县维吾尔族人口所占比例均达到98%以上。从职业上看,汉族人口多集中于县、乡镇,而且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的上班族,或者是极少的村落农民。这就造成居住空间、日常生活等方面,维汉民族的交往交流均以本民族为主的状况。与此同时,当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也频繁出现民族间不团结等情况。这些均需要国家从宏观上政策上加以部署、规制和引导。如何“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依然形成挑战。当前,当地政府群众工作的难题在于,处理族群关系时,如何通过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加快发展,又不因身份导向的政策优惠扩大族际身份边界意识;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独立自主管理本族事务权利的同时,如何能在自治地方杜绝任何“领土想象”的潜在可能。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作为新疆全局性的民族工作方针,这是中国共产党治理边疆理念及方略的又一次升华。

(二)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有条件性

虽然国外有关经验为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在理論上也有论证和支撑,但中国是在历史、传统、地域、风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的大国,这使得不可完全照搬别国的经验,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而言,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意味着通过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以解决族际间区隔化困境,实现交往交流共融;民族互嵌型社区意味着通过社区、族群的群居混居带动区域间的民族融合,再带动全国范围内整个中华民族的大融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互嵌型社区意味着通过基层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等资源,为居民提供高质量、敞开式、零距离、一视同仁的管理服务。总之,民族互嵌型社区就是要使各民族在共同就业、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过程中,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真正实现共同的精神家园和共同体意识。

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边疆地区在实现族际间的杂居混居方面有现实的约束性。具体表现为,在不发达地区的族缘、血缘等初级社会关系的依赖很难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人身自由权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资格;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户籍制度对限制人员流动的作用正在削弱,但在住房政策上依然发挥重要影响;靠政府巨额财政支出而兴建公共住房实现民族间的配比还受到资源和资金的限制。因此,互嵌型社区建设只能是既定的条件下权益性的选择,而不意味着中国现有民族分布状态的任意改变。

(三)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现实推进与前景

尽管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建设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族互嵌型社区目前面临着战略机遇期。

第一个是新型城镇化战略与安居富民工程。新型城镇化战略与安居富民工程对于破解因为各族群居住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相互分隔和不交融而导致的利益、情感隔阂大有裨益。城镇化战略是按照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逐步推进的。新型城镇化不是拘泥于旧的传统路径,不是画地为牢的就地城镇化,不是人民居住环境的城镇化,更是经济、文化及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正如马克思所以指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更取决于该民族本身的内部结构、生产发展及与外部的交往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单纯强调民族“居住格局”的互嵌,强调“民族比例”的互嵌是远远不够的,充其量只能算是民族互嵌最低层面的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建立在物质经济生活基础之上的文化、思想层面的交融才是民族互嵌的现实保障。新型城镇化不仅改变的是居住环境,更是要通过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经济统一性关系,而达到促进精神同一性的目的,以此弱化族群因贫困封闭而出现的宗教信仰氛围过于浓厚、社会结构固化现象,最终实现文化互嵌、制度互嵌的物质基础。因此,要抓住这一机遇期,推进民族互嵌性社区建设。目前,新疆地区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共建共嵌式社区的试点工程已在推广之中。例如,到2016年10月,新疆和田县的“和谐新村”已有465户居民入住,居住格局是相互交错,主要有6个民族构成,其中汉族居民238户,维吾尔族居民219户,回族、藏族、苗族和土家族居民共8户。

第二个是“访惠聚”及其“认亲”活动。“访汇聚”是指新疆的各级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的政策,认亲则是指新疆的各级干部深入基层开展的“民族团结一家亲”为主题的“认亲戚”活动。访惠聚表明,此项政策对于把党和国家的主张和政策及时传递给各族群众,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加强民族团结,推进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访汇聚还通过走访摸排、入户宣讲等范式,对少数民族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真实依据。以“民族团结一家亲”为主题的认亲政策则要求新疆的各级干部深入基层做好民族间的结对子、认亲工作,要求各级干部从日常生活人手,从具体事情做起,实现党员干部与其他民族之间结对子、认亲全覆盖,最终形成兼顾包容性与交融性的民族交往格局,这对营造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环境大有裨益。

社区是人类发展演变而来的人的社会存在形态,是人的“类”生活本质的体现。在民族多元化背景下,互嵌型社区已经超越了城市和城镇社区的禁锢,具有更为广泛的实践意义。当前,构建互嵌型社区的作用已得到国家的认同,并将其作为全局性的民族工作方针而确定下来。民族互嵌型社区无论作为理论,还是作为实践的议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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