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2019-04-02 06:25温博雯
活力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侵权责任隐私权

温博雯

【摘要】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重要权利,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赋予了隐私权更多的含义,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我国,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以及知名学者的不断求索,隐私在现代汉语言文学中可以解释为: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未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或私人生活状态。但这仅限于文学语法上的解释,其法律含义不止于此。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知识架构的不断更新,隐私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展,难以明确,加之我国对隐私这一权利的研究开展的较晚,以至于要非常精确地界定隐私权十分困难。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等私人领域不被其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通俗来说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与隐私不同的是隐私不仅包括个人本身的基本信息资料,还包括私人的生活和私人领域的隐蔽性。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我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被赋予具有人格权的特性。但二者在保护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交叉性。

首先,隐私的内容主要以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信息安全、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为权利保护的核心。隐私权特别注重“隐”,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都可“隐”,即拒绝窥视刺探和公开。而个人信息权主要针对以上提及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其次,二者被侵权时的救济保护方式有所不同。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事前预防,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运营商如果随意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仅会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还易造成网络混乱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因此个人信息侵权不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财产救济的方法。而隐私权主要注重事后救济。隐私未被公开前还是属于隐私,没有被侵犯。只有在公开后隐私将不再是隐私,也不可恢复为隐私状态,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救济方式或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救济。

二、隐私权的范围

(一)公民生活信息保密权

未经权利主体的允许,他人不得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包括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等情况。

(二)私人空间安宁权

本文赞同王利明老师的观点,即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享有的安宁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

(三)公民行为私密权

顾名思义,该权利指权利人在按照自己不愿公开为人知晓的意志支配行使某种行为时,该行为具有隐秘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跟踪、监视与骚扰的权利。私人信息在静态上表现为私人事物,在动态上表现为私人活动。私人空间除了包括个人合法占有的生活场所如房屋之外,还应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取款机、电话亭等临时场所。但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兴起,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的活动也包含了公民的隐私,本文认为自然人以自己真实信息开户的网络空间也属于公民的私人空间,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三、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1988年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首次提出了公民隐私的概念。该规定明确提及“通过揭露他人隐私而最终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的行为,按侵害名誉权而受到处罚。虽然隐私权和名誉权都作为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二者毕竟是两个本质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由此可知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公民的隐私权混同于名誉权,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来認定是否侵权,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个人隐私一旦被非法披露,所招致的社会评价可能是正面的,对名誉权产生好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的。负面的可能对其名誉产生损害,但是非法揭露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侵害隐私权的侵害行为,该《意见》没有单独明确侵害隐私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导致司法上一般无法将单独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立案,隐私权也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侵权责任法》中也把隐私权列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侵权过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确认权利的功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地列出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进行并列保护。可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又上了一个台阶。

因此,从隐私权的民法内容、范围、特征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来看,都需要进行更具体、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从而完善隐私权民法立法保护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法律上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宇晗.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范式之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中国检察官,2013,35 (21):62-72.

[3]毕聪.论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发展与区分[J].法制与社会,2014 (1):22-23.

[4]2017《民法总则》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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