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潘小麗婚后生活甜蜜快乐。女儿三岁时,迷上跳广场舞的潘小丽与舞伴周某相识并互生好感。2018年12月初的一个双休日,女儿被爷爷奶奶接走,潘小丽跳完广场舞后,与周某相约偷偷来到我们家中。二人床上甜蜜之时,恰好被在外地工作赶回来的我逮个正着。经我报警,警方虽未立案但留下出警记录。事后,我提出离婚,并要求潘小丽少分财产。潘小丽同意离婚,但主张共有财产应当均分。理由是,自己虽偶然出轨,但未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法定过错。
答:
婚姻过错可分为法定过错和其他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可见,“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潘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未达到构成法定过错程度,但却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体,对此潘小丽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系有过错方。据此,应当适当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