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关于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时代价值与反思性认识

2019-04-16 10:30张媛媛
世界家苑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时代价值

张媛媛

摘要:本书作者开辟了一种以文化视野考究法律现象的新方法,由表及里地将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从文字语源分析入手到纳入社会系统中借文化、历史、道德等诸要素综合考察。主要通过比较,探究纵向时代变迁所遗留历史传统的由来和今义,论证了横向中西文化类型差异的前提下两种不同质的法所具历史命运的必然性。这种非思辨的纯粹反体系化论法的时代价值在于增强了文体变通与灵活性,但还应有更多富于逻辑性的反思以强化说理的正当性和推论的可接受性。

关键词:法律文化;文化类型;时代价值;逻辑性反思

1 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概述与批判

中国法学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涌现出法律文化研究的风潮,梁治平先生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成果无疑是其中颇具代表性和前瞻性的,相比同时期大多法律论者的研究要富于鲜明特色和深刻内涵。文化类型的差异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落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实在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石构筑起来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明在历史的变迁或不同质文明之间的挑战——应战竞争模式中的命运转向。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以辨古今中西法律制度、观念形态之异为基本模式,揭示微观层面中西法律意识形态以及宏观层面上社会文化类型的根本差异所在及其缘由。表现于微观层面的关于法的意识形态观念价值追求等在本质和终极意义上为中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类型和范式所决定。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及传统法律文化无法跻身现代化进程行列,究其原因,无非是中国传统文化无法为引进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提供精神和理念支撑,导致了法律制度实体的运行状况与社会大众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法的信仰理念不同步,存在一定的文化脱节、断裂。民族法律文化观要实现从“法制”(仅满足并局限于成文制度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到“法治”(将法律上升为一国普遍和享有至高权威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达至创造法治文明辉煌的高峰)的质变飞跃,必须要启动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更新程序,这有赖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宏观审视、对各种遗存文化传统的价值重估,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和创新。依梁之见解,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类型根本无法容纳乃至完全消化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内核与要求。基于此,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书中论证得出了这样一种结论:欲使中国法制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就不得不彻底否弃中国传统文化类型,以西方的科学理性传统、发达的私法文化为模板,重塑中国的法律文化。

该把西方法律文化范式作为观摩参照物,果真必须如此唯有这般才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吗?文化的摧毁与再造绝非一朝一夕凭借机械化工作的累计就能完成的建筑工程,民族文化与观念的革新往往具有滞后性、相对独立稳定、艰难曲折和反复迂回的本质特征。审视传统文化结构,查纠不合时宜的糟粕与沉渣,确立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引进西方先进科学的法律文化加以改造修补,为中国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注入新元素,并使其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有效的整合以及良性的互动。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梁在文集中的论调显然没有高度重视乃至密切关注和研究著书当时的中国社会的整体格局和事实状况,更没有对有着浓厚历史积淀的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做一番深入考量,直接放弃了在固有的传统文化结构中寻找评判标准,潜移默化的以一个隐蔽的西方法律文化论者的视角来批驳和否定中国古代法的全部价值意义,欠缺异质文化间平等沟通和相互理解的人文关怀。

2 梁治平法律文化论法的时代价值意义

《法辨》论文集所涉领域虽广,时空跨度极大,但鲜明的主题和研究方法却始终如一。贯穿文集的纲领性原则“以法律阐明文化,以文化阐明法律”构成了论著的精神内核。向读者传达了这样一种启迪:法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对法理学者尤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习者而言,运用多元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视角从各个层面考察法律现象,做出“关于法律的思考”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打破“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单一惯性,更使得我们经过这种长期有意识的训练,具备一种领会法的精神要旨的核心素养,“关于法律的思考”这一思维惯性的养成对于优质法律工作者的培育和筛选不可或缺。

不以法之名义贸然做出违背法的价值之事,在法律事实之外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排除非法因素的不当干扰,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共同推进有力平衡在统一的支点上。处理好这些细微而又重大的关系才能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朝着现代化的標准和方向阔步前进。

总体来说,西方人注重理性和逻辑的传统使得他们在学术研究上习惯于建构完善的理论框架,并注重概念范畴,著书立说往往能被浓缩成体系化的经验智识得以留存传世。与此相应的东方学者,尤其是中国人似乎更讲究遣词用句、篇章结构整体的和谐贯通。这便是“物我两志、物我不分”的中国的和谐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表征。

3 关于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反思性认识

《法辨》论文集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在说理和推论两方面的可接受性上有一定欠妥之处,经不起逻辑的反复推敲以证成其主张。以西方文化类型作为衡量中国法价值、命运的尺度和标杆的做法亦有失偏颇,所得出的结论——受制于传统文化范式的中国法因不具备惯常的西方法治文明意义上的核心观念,如权利、正义、公平等与法息息相关的要素而无力从自身汲取力量实现由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型,除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之外别无他法。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研究进路,因其片面选择一边倒向西方“文化类型”的立场,通过所谓的比较方法得出了中国浓厚的伦理文化根本无从孕育出根植于西方自由民主的私法文化土壤中的权利正义观念,而将目光片面的驻足在“视法为刑”、中国古代法即是“附加了刑罚的礼”等以“刑”为本,作为大传统的古代中国国家法上。忽略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小传统——中国古代民间习惯法的存在。自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发生了诸多变化,“私法”赖于生存的文化因素的萌芽也曾出现过。这不可不谓是中国古代法的另一重要侧面,却未受到丝毫的关怀和同情的理解。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所关注的重点只是论证中国传统的文化类型为何不如西方“文化类型”以及如何在全面否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全盘植入西方法律文化,他根本意识不到应对中国传统文化采取的客观理性态度,也意识不到对中国传统文化予以一种“同情的理解”的意义和必要性。因此其立场和推论难以为生活在其间的中国民众所普遍认可和接受。

把以西方法律文化为辨异的参照指标,进一步上升为判别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传统文化类型优劣的基准,根本目的无非是以西方法的观念价值为标准衡量得出中国文化类型的落后程度,进而对其做出彻底的批判和否弃。与开篇所称的“中国法律的发达,并不是在西方惯常意义上,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构中寻找标准”自相矛盾,实际分析论证的立场方法均背离了文化比较应取的客观精神。且并未更近一步展开说明如何在中国传统文化结构中寻找标准,寻找衡量中国法发达与否的标准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有无根本性的指导原则和例外的补充规定性安排?这些应予释明的延伸性问题未被提出,亦是本书论理不周延的体现。

法辨之辨,即是基于中西方迥然各异的社会文化类型状况,在梳理各自历史的演变发展进程中辨古今、中西之别,辨中西所形成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命运轨迹的导向乃至决定作用,辨中国古代法何以在近代消沉歇绝,而西方法却何以自古希腊罗马时代便生生不息乃至在世界文明演进的长河中愈加大放异彩。辨之目的,在扬弃与重估。即就是要寻根问源,追溯具体的影响和塑造着以民族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为载体的文化性格背后的传统究竟是什么,及其由来,在已经变迁了的时代背景下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和发扬意义?在多大程度上对今天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模式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一系列的追问和反思,重估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去其当去,存其当存。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改造与创新传統的同时,为法律文化注入先进的科学理念和鲜活的时代元素。使得文化视野下法律问题的诉诸与解决进路更加理性合乎社会正义,亦使法律作为文化的重要分支以其卓越力量提升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2]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 梁治平.法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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