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对策分析

2019-04-18 07:44张媛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对策分析

张媛

【摘 要】在经济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进步基础上,金融领域开始进行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一直在完善。两会之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终落下帷幕,由原来的“一行三会”严格的分业监管转变为如今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本文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入手,探究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对策分析

近年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与热议。时至去年两会落下帷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针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保监会,并将两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至此,“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形成:由金融发展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政策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及部分微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通过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来保障消费者权益。[1]从最初的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再到严格的分业监管,再到如今的银保监会合并,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一系列改变之后,好像一切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整合”或是大方向。但无可否认的是,一个顺应金融行业发展的监管时代正缓缓拉开序幕,在金融行业前进的征途中,将会看见更强大、更具协调性、更具前瞻性、更广覆盖面的监管面孔。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在社会不断进步以及经济体制革新的基础上,全球经济发展正呈现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融入经济金融发展之后,我国开始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各种消费行为和运行方式都在不断改变着。传统金融业受到了互联网的强大冲击,运营方式逐步发生改变,互联网与金融日益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形态包括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给人们带来了直接有效的便利。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但也不断暴露出许多风险隐患和安全问题,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并不容乐观,加之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的冲击,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挑战一直存在且日益累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体系,尤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以机构监管为核心,以分业监管为模式,虽然覆盖面比较广,但并没有涉及金融创新初期的监管,监管主体复杂繁多,既有公安部和工信部等相关职能机构,还同时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此外,目前我国政府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剖析和研究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系列潜在性风险。[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不断发展的,由最初的监管空白期到起步期,再到成型期,再到现在的发展完善期,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复杂而漫长的。在此次两会的改革方案提出以前,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伊始,传统“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正式形成:其中,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以及黄金市场,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各类银行机构和银行业,证监会负责监管所有证券公司和证券行业,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3] “一行三会”分工监管、协调合作,共同承担起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责任。而经历过此次变革,虽然相关机构进行了职能调整与整合,但目前分业监管的大主体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4]此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还有其独特优势:金融服务产品多,市场需求大;平台业务操作简捷;大大降低了操作与运营成本等,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高效率的生活体验。当然不可避免地,在互联网时代的变革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各种金融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应运而生,这无疑给金融监管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以P2P网贷行业为例,自2018年6月以来,P2P行业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状态——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给整个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5]P2P行业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也与我国金融监管的本身的不足存在关系。

2、法律体系不完善

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相应法律。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且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机构数量、服務升级、产品和技术创新正处于高速变化当中,这使得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也很难建立起来。自2008年以来,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但是均是一些比较独立的文件,如报告、通知和请示之类,或者是对某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法律或政策层面的规范和规定。所以,从总体来看,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且缺乏体系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6]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而动态化的过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发展而不断调整与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要做到符合前瞻性、协调性、独立性与有效性这些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前瞻性其实是一个必要前提,只有着眼于未来地考虑问题与发展,才能促使当下发展的协调,才能使改革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对于未来的金融监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进行发展与创新:

1、转变监管理念,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

加强目标监管与功能监管,在监管理念上做到从以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转向以目标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7]在机构监管或功能监管中,总体的监管目标分散于各个监管机构中,而目标监管目的明确,监管权利集中,监管效率高。可以发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发达国家大多重视功能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认识到已有监管理念的偏差,更加重视目标监管,积极寻求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路径,并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依此设计金融监管机构,尽力防止或制止系统性金融危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我国此次将银保监会职能合并、部分职责划入央行的改革正凸显了目标监管的改革方向明显。

2、深化证监会职能,同时注重协调发展。

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职能,证监会协调好自身内部工作的同时注意与银保监会的配合,进而使“一行两会”真正将监管职能落到实处,提升监管效率。经过此次改革,瑞穗证券亚洲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认为:“在预期之外,并没有听到关于债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安排,而这也是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将面临的遗留问题之一。”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却处于割据状态,例如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三个不同市场,由至少四个部门监管,不少债券的发行还需审批,就债券监管呈现多部委监管的局面而言,这类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8]

3、强化金融监管的审查力度。

对于当前的金融监管机制来讲,在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基础上,还需要提升监管审查力度。在当下已成型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提升金融监管监督审查的力度,不仅可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还能很好地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推行良好的外部保障措施和条件。

新的改革方案尘埃落定,但其逐步推行与良好效应的实现还需要良好的外部保障措施和条件:如信息技术保障、人才保障、国际合作保障等等。因此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金融机构都应加强信息技术、优质人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吸收国际经验,使新的改革方案更好地落实到位并与经济、市场发展同步调整。

5、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在法律体系方面,相关部门应尽快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调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适应当下金融监管体制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为新时代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以后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做好准备。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及时完善或修订现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且尽快研究并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系列体系,从下到上可以包括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等,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和规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6、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需求只会迅速增加,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有效与妥善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必须需要采取高效的监管模式开展工作,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监管却忽视了监管质量的要求。当然,面对新兴发展的互联网支付市场,监管者要保持一种宽容大度的心态,要相信市场、依靠市场、尊重市场、关注市场,多观察,多研究,看准问题,并且及时提出准确的解决措施,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同时,监管者还应该担任好领导者与协调者的角色,用准确的方法与技术引导市场发展,为市场提供最坚实的保障,为金融监管的强大助力。

【参考文献】

[1]连平,阮刚铭.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整合”或是大方向[J].中国银行业,2018,5:25-28.

[2]徐能.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8,12:150-151.

[3]李曉.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协同度研究[J].金融视线,2016,27:106.

[4]陈诗旖.基于P2P网贷行业现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3:125-126.

[5]张翠君.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分析[J].商业纵横,2018,33:167-168.

[6]曾威.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的构建[J].法商研究, 2016,33(2):27-36.

[7]马其家.论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权的重配与协调为视角[J],2016,6(9):112-119.

[8]刘北骁.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国际经验和中国的选择[J].全球视线,2017,3: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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