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与未来发展方向的调查研究

2019-04-18 07:44胡馨允杨楚冰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纳税

胡馨允 杨楚冰

【摘 要】税收公平原则是构建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原有的税制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文以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正为切入点,采用调查分析的手段,探讨其对税收公平的改进和存在的不足,力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完善提供有意义的建议。在未来发展上,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改革方向,同时指出个税改革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个税改革;税收公平;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更多地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等再分配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原个税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逐渐显现。2018 年 8 月 3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颁布,从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征税范围及税率结构、应纳税额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和反避税条款等方面做出相应修改。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体现“减税”和“降负”方面外,在“公平”方面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在调查个人及家庭收入、个税负担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税收公平的改进,并力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完善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建议。

一、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进了收入渠道多样化带来的不公平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家庭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趋势。由调查可知,虽然工资仍然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劳务报酬、股息红利、房屋租赁等收入也日益成为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

表1 收入来源的统计

表2 工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

收入来源越多样化,意味着原有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尽合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来源渠道的所得并不合并计税,而是分别适用其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纳税。在居民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收入来源渠道多的人,可分别按照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进行费用扣除,从而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渠道少的人,由于其收入涉及的税目单一,享受的费用扣除较少,缴税金额大于前者。例如:纳税人甲取得月工资薪金所得4100元,纳税人乙取得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600元。按照原制度规定,甲可享受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18元; 而乙可分别享受工薪所得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600元的费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可见,对于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收入来源渠道不同,税负也不同。

2018年8月31日,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此次个税改革,实现了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收入相同,来源渠道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同”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

但与此同时,从调查结果来看,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税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调查数据显示,股息红利以及房屋租赁收入也已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本次改革均未纳入综合征税,不利于促进税收的公平。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还是在于维持现有状况的稳定。比如,短期内加强对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能会增加租房人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将股息红利以及房屋租赁收入纳入综合征税。

二、提高免征额适应了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3500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3500元的免征额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一方面,由表3、表4看,居民家庭每月税后收入8000元以上的占比超过64%,家庭月均生活成本支出5000元以上的占比也已超过51%,这说明原有3500元的免征额相对于当前家庭收入状况已明显偏低。

表3 家庭收入统计(税后)单位:元

表4 家庭月均生活成本支出(包括赡养、抚养支出)单位:元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免征额调整到5000元,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成本支出能够得到基本扣除,较为符合现有收入水平。但从历史上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1980年颁布经历了3次上调,从800元到1600元到2000元再到3500元,平均9.5年才调整一次,调整频率较低。随着未来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物价水平等也会发生改变,如果没有一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就不能及时将免征额等税制方面因素调整到最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个税指数化调整机制,定期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自动调整。

三、专项扣除改善了由于不同家庭结构造成的不公平

原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征税。但在这种税收征管模式下,并没有考虑到特殊的家庭结构,只是简单地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即使在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结构的差异也还是会造成不同的纳税负担。一个需要抚养子女的家庭,其经济负担必然大于没有这些开支的家庭。因此,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很难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此次的个税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把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个税扣除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不同的家庭结构,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表5 应予以扣除的家庭开支

从调查结果看,当前居民家庭认为最需要扣除的支出中,基本生活已经体现为5000元的免征额,子女教育、医疗费用、房贷利息已列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存在的问题是,受调查者认为健康保险需要扣除的必要性大于继续教育等支出。从现实角度看,继续教育支出多为单位支付,个人承担的现象较少,而与此同时,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健康保险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与重视。目前来看,我国商业保险的扣除限额仅为2400元/年,远远小于当前继续教育支出的扣除数额。因此,在未来个税改革中,有必要将健康保险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四、对个税改革支持保障措施的建议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同时增加了专项扣除,有利于税负公平的实现。但从纳税人角度看,本次改革,特别是综合纳税的改革,使得税费计算的复杂性大大增加。调查显示,67.14%的受调查者对个税改革的了解更多地局限在免征额提高上,而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和综合纳税的了解程度相对较少,仅占47.14%和30%,并且大多数人对个人所得税虽有所了解但并不会估算(40%)。超过半数的人表示愿意主动进行纳税申报,但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57.14%)。

因此,对于个税改革,要有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国家要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不断增加申报渠道,如通过办税服务厅及相应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方式。在此基础上,还要推动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的发展,让纳税人通过专业人员来帮助他们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享受个性化服务。

五、未来个税改革发展方向

1、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在本次改革中征求意见中,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提议呼声很高,但并未实现。调查显示收入差距较为均衡的家庭占比36.54%,一方多一方少的家庭占比63.46%,即近2/3的居民家庭每月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如此,在当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制下,一个家庭总收入不变,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大,需要承担的税负也就越多,从而造成税收的不公平。比如在原3500元免征额下,甲、乙两个家庭的月收入均为10000元,但甲家庭夫妻双方收入均为5000元,而乙家庭夫妻一方为2000元、另一方为8000元。按照原制度规定,甲家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90元,但乙家庭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45元。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免征额提供到50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不公平,但问题仍然还是存在的,且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日益突出。

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应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将不同家庭分成“单身家庭”、“夫妇二人家庭”“单亲家庭”等类别,纳税时将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再根据其家庭结构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从而使家庭税收负担与其负税能力相匹配,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

2、进一步改革促进税负公平

此外,在对影响税收公平因素的调查中,68.57%的受调查者认为高收入人群交税少最影响税收公平,另两个因素是免征额过低(45.71%)和扣除项目过少(40%)。

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除扣缴单位以外的收入来源外,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其他来源,纳税人往往也不会主动申报。对于此种情况,政府应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识别号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起纳税人信息资料库,针对新业务、新行为、新手段及时跟进、及时堵漏,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監管,并发挥人民群众和公众媒体监督作用,健全举报高收入者偷税漏税机制,从而促进税收的公平。

【参考文献】

[1] 武晓芬,耿溪谣.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9(01):79-85.

[2] 徐青,袁玲.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体内容变化及筹划思路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34(06):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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