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分析

2019-04-18 07:44黄梓然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有效性

黄梓然

【摘 要】随着各国经济交流的深入和加剧,仲裁因其应用灵活性、效率性和仲裁裁决的终结性等诸多好处而赢得了很多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逐步成为各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使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解决争议的先决条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能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接受和执行裁决等,均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约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无效性是确定有效性的状态,可以根据是否有完整有效的元素来确定。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有效性;效为扩张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两个方面。另一方面,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将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和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事先或之后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自愿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争议解决制度,以便通过与国际因素的商业纠纷进行审判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包括正式和实质性要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正式要求包括:首先,仲裁条款由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前缔结,合同程序产生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二是仲哉协议书。仲裁协议应由争议各方在争议之前或争议之后制定,并应商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包括:首先,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来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资格,并直接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二是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表达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表达其建立,变更和终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含义的行为。第三种是正式形式,法律形式意味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第四是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许多国家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大致相同。

对当事人的影响: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含义,一旦出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将不能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有效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雙方的限制和保护方面。如果提交仲裁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寻求其他司法渠道寻求救济。具体内容如下:(1)一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成立,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签订双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目的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遵守和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不仅是各方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反映。它对仲裁的所有当事方都具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积极配合仲裁机构,向仲裁协议提交有关证据和其他材料。(2)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规定的事项上申请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双方同意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的仲裁,并严格遵守仲裁协议。对于超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另行签订仲裁条款。同时,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参与仲裁协议、仲裁范围和争议解决争议的权利。(3)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机构开始仲裁后,非法定情形,当事人不得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在双方产生国际商业纠纷后,可以自由行使一项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当仲裁争议各方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只能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一方在仲裁协议范围内起诉争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终止司法程序并驳回原告的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签署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赋予双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将无权获得对争议的管辖权,也无权决定和裁决争议。相反,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将获得相应的管辖权,司法机构等其他机构无权进行审判。(2)仲裁机构只能接受双方签署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当双方缔结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时,他们希望通过相对有效的方式解决争端。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做过多的司法干扰,否则将违背国际商事仲裁的初衷。如果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并指示法院起诉,另一方有权就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向法院申请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例如,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中,如果当事人在涉外经济中存在争议,则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未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否则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提供了类似的规定,即如果案件的当事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责令当事人应另一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仲裁。(2)承认与执行仲裁机作出的裁决。法院有责任根据不超出仲裁范围的有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时,必须按照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矿张问题

国际商业仲裁实践往往涉及错综复杂的关系。所谓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的第三人,是指不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定者的人; 但是,由于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制定者的有关行为,其他人员成为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在活动期间或国际商事仲裁期间,如果第三方被禁止参与仲裁并坚持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或第三方可继续提起诉讼,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浪费资源,使双方之间的争议复杂化,偏离通过仲裁快速轻松解决争议的目的。如果允许第三方参与仲裁,可以将更多的争议纳入国际商事仲裁调整的范围,这将有助于仲裁庭整体处理案件。及时促进争议解决,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这实际上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否可以扩展到未签名的第三方的问题;扩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指符合有效要求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伴随着日益繁荣的国际商业交流,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不断丰富;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继续回归其效率价值的起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采用商业仲裁来解决纠纷。鼓励仲裁发展已成为国际趋势,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础和仲裁程序的开始,它在仲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应当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仲裁协议更大的适用空间,在明确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基础上,减少并弱化司法机关对于仲裁程序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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